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高明奎与我雇员损害赔偿一案民事上诉答辩状

发布时间: 2022-05-17 12:00:03 浏览:

上诉答辩人李吉贤,男,31岁,汉族,四川青神人,农民,  住观金乡金沟村3社  

因上诉人与我雇员损害赔偿一案,上诉人不服青神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青神民初字663号民事判决,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被上诉人提出上诉答辩如下:  

一、我与上诉人确实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沼气池土坯施工前我与上诉人有一个口头协议。我就沼气池土坯的位置、形状、体积、深度、承揽费等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标准与要求,对标准、要求以外的其他事项(如施工的形式、时间、工具和施工监管等)明确表示一律不管。我提出了承揽要约,本案上诉人明确承诺按我所提要约办事,我与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成立。该协议符合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我与上诉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  

双方如实执行了这一口头承揽协议:  

1、何时施工、何时收工,都由上诉人自己作主,我不必去指挥上诉人。上诉人是5月31日下午开始挖沼气池土方,他上午施工比一般人干活要迟个把小时,晚上收工也比一般人要迟些。我也没有指挥过上诉人在施工中休息或不休息。  

2、上诉人施工很自由、灵活,一会儿施工,一会儿挖枇杷树、回家办事等,他无需向我请示。  

3.是否雇人施工也由上诉人自行决定,不必我去表态,如果谁要挣这挖沼气池土坯的工钱,我是无权作主的了,这应由上诉人说了算,因为上诉人是包工头儿、揽头匠。上诉人有时自己单独施工,有时安排他爱人和儿子也来帮他施工,上诉人有时用锄头掏土,有时又挖土或铲土,他爱人则帮他把土挑出去倒,他儿子也来帮他干活。  

4.上诉人自行准备十字锹、挑担等工具施工,这不必我去操心。至于是用尖尖锄还是十字锹挖土,用挑担挑还是用洋铲铲土;这些工具是他自带还是去租借,这也是上诉人负责的事;他每天所用工具是带回家还是放在工地上也不需我料理。他们是否用了我家的工具我根本不清楚,我没指挥过他用,他也没跟我借过。  

5..上诉人承揽沼气池土坯施工是一次性提供合格沼气池土坯的同时一次性获得150元的承揽费。上诉人一次性提供一个(只有一个)合格达标的沼气池土坯是前提,一次性获得150元的承揽费是相应的结果。  

6.上诉人挖沼气池土坯相对于我家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是完全独立的。  

7我修沼气池不是应用于我家的生产经营,它不会使我家收入增加,只是为方便生活而也。  

8. 我提供的挖沼气池土坯的场地是一块种过多年庄稼的耕地,场地开阔平整,无施工安全隐患,上诉人所挖土坯不坚硬,上诉人挖沼气池土坯就象平时挖土种庄稼一样安全。  

二、我与上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有不同于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须依据承揽合同的要求和标准提供工作成果;雇佣合同中的雇员工作的标准和结果不是雇佣合同的内容,其只涉及劳务部分。上诉人与我协商的合同包括了沼气池土坯的位置、体积、形状、深度等标准和提供合格沼气池土坯的报酬,对标准、要求以外的其他事项(施工的形式、时间、工具和施工监管等)明确表示一律不管。上诉人负责提供劳动只是合同内容的一小部分,是为达到合同目的的手段,其目的是依据承揽合同的要求和标准提供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取得报酬为目的,其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工作与目的具有一致性,不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不得请求报酬;雇佣合同的标的是雇主对雇佣人的使用,只要雇员提供了劳务就可获得报酬,是否产生雇主希望的结果雇员不承担责任。上诉人负责把沼气池土坯挖好达标是获150元报酬的前提条件,他们施工没有达到协议要求,是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独立平等的关系,承揽人完成工完作具有独立自主性。工作中不存在受定作人的支配和控制问题。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支配与服从关系,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本案中我与上诉人是一种独立平等的关系,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上诉人完成工完作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  

本案中我与上诉人是一种独立平等的关系,上诉人的施工时间自己决定,施工工具自行安排,施工形式灵活,是否雇人施工自己作主,他们提供劳动的目的是一次性提供合格达标沼气池土坯的同时一次性获150元的承揽费。如果说我与上诉人是雇佣关系,那我与上诉人安排来干活的其爱人和十来岁的孩童是什么关系?上诉人安排他爱人和其十来岁的孩童挖沼气池土坯,他们又是什么关系?上诉人自带工具并自己组织指挥施工又如何理解?我没有参与过挖沼气池土坯,也没有指挥监督过任何人进行沼气池土坯施工。因此,我与上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存在的只有承揽合同关系。  

上诉人主张的雇佣关系理由不能成立:  

1.我就沼气池土坯的位置、形状、体积、深度、承揽费等提出了明确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对标准、要求以外的其他事项(如施工形式、时间、工具和施工监管等)明确表示一律不管,我有必要去雇请上诉人之妻来施工吗?这符合逻辑吗?铁的事实是我确实没有雇请过上诉人之妻来施工,上诉人在一审中说是我亲自去雇请上诉人之妻来施工,上诉人怎么还在编织美丽的谎言?铁的事实怎么能轻易改变?  

2.上诉人称“所挖的沼气池土坯位于我家”提法错误。所挖的沼气池土坯离我家还隔一块地,而且比住宅基础矮好几米,是完全裸露在野外的耕地,根本不属于我家控制的范畴,这怎么会影响承揽人留置权的实现和行使?  

3.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指定的沼气池土坯的位置、形状、体积、深度是一般要求而非特殊要求” 提法不对。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是指市场上难以买到的商品,或非经承揽人的工作就不能取得的某种成果,只能由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我需要的沼气池土坯没有上诉人一定技能和量的劳动是不能形成的,符合承揽合同标的的特定性要求。上诉人以挖沼气池土坯技术性不强、合同标的是一般要求为由而否定承揽合同关系的成立,那是不是我定作航天飞机而找承揽人干活才叫承揽合同关系呢?我与上诉人一直是独立平等的关系,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合同的订立是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沼气池土坯的位置、形状、体积、深度是指示和授权范围”从何说起?  

 4.承揽和承包肯定有质的区别,但二者又有联系,认定承包关系成立是认定承揽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本案中双方都肯定挖沼气池土坯的承包关系成立,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情况下认定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是正确的。上诉人称“所挖的沼气池土坯按方量计算,是计件工资”是认识错误。是的,沼气池土坯报酬不是按天儿工计算,而是按方量计算的,按方量计算的依据正是协议所提的沼气池土坯形状、深度、直径,这不正说明标准是事先确定的,不达标不能获报酬?这不正是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吗?计件工资的前提是有很多件标的物且需连续不断的工作,而我只需一口沼气池,我又不开沼气池公司,何需连续不断的挖多口沼气池和连续不断的支付挖沼气池的工钱?一次性获150元的承揽费怎能算计件工资?  

5.上诉人以自己的道德水准和认识去衡量别人是错误的。在上诉人有伤还不及时去治疗的紧急情况下,被上诉人唐晓玲催促上诉人到乡医院去治疗,并答应费用由她付,无论从受益人的角度还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讲这样做都是很正常的。上诉人从主观出发得出“如果不是雇请我做工,是承揽给我的,被上诉人会这么做吗?”的论断实在让人难以理解,也让人心寒。  

三、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综上所述,发生上诉人右眼受伤是一件令人同情和遗憾的事,但上诉人右眼受伤我确实没有什么过错,我提供的挖沼气池土坯的场地是一块种过多年庄稼的耕地,场地开阔、平整、安全。我与上诉人是承揽合同关系,又无任何附加条件,我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我自愿补偿上诉人3000元。肯请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谢。  

   

致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答辩人:李吉贤  

   

                 二00九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热词搜索: 损害赔偿 与我 上诉 雇员 一案

版权所有:无忧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无忧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无忧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9022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