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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5-21 17:35:02 浏览:

郑某(16)、杨某(19)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5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之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之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之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17日开庭审理,并于6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之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之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现问: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之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检察人员于5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之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之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5)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  

  (6)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之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之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即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所以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于法无据。  

  (2)检察人员于5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之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之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不利于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错误之。  

  (5)王律师无权拒绝辩护。  

(6)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之做法是不正确之。辩护律师在判决确定后有权得到判决书副本,这是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之一种必要之前提。本案中,张律师未主动问询结果,致使被告人郑某之上诉权无形中被剥夺,严重损害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因而其做法是不正确之。  

   

   

第二题  

   

[1]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定辩护  

  郑某(16岁)、杨某(19岁)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现问: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案]  

  (1)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应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即指定辩护只发生在审判阶段,所以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于法无据。  

  (2)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有违法律规定,不利于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错误的。  

   

   

   

   

   

第三题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1.1个月。
  2.可以。
  3.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4.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5.应当恢复法院调查。
  6.在3个月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7.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相关热词搜索: 刑诉法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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