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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村级“三资”监管工作

发布时间: 2022-05-31 19:15:02 浏览:

一、落实民主管理机制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是落实村民主管理机制的主体,建立民主管理机制主要体现在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三个方面。  

(一)民主决策。凡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事,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己决定。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是集体成员参与集体经济发展,保护集体资产完整,维护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有效模式,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必须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全面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决策权,促进集体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村务监督委员会中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因疾病、迁出、死亡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进行变更。民主理财小组不履行职责的成员,要对其进行撤换。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变更和撤换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经管部门备案。民主理财小组开展理财工作必须做到规范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做好理财记录工作。要设置民主理财登记簿,主要包括理财时间、理财时段、理财人员、理财事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理财小组对整改结果的意见等,每次理财结束后,及时按要求逐项填写,并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统一归档,方便随时查阅。  

2、妥善保管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民主理财印章应由民主理财小组长或成员专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移交给小组长或其指定的成员暂时保管,不得由村干部和财务人员代为保管。保管人员要对工作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3、规范使用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民主理财印章应于每次开展理财业务时集中使用,理财小组长负责召集全体成员,共同对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盖章确认。民主理财印章只能应用于民主理财,不得私用,不得外借,不得代盖,保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许有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不许违规使用。民主理财小组在每一个财务事项发生时,要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财务事项进行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仔细监督财务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在财务事项完成后,认真进行检查,查阅财务会计凭证、账目、报表、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基础资料,听取群众的意见,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民主理财小组应根据经济业务量多少按周或按月开展理财活动。重要财务事项应随时发生随时理财。审核结束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要将活动内容记录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并由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在记录上签章。  

(三)民主监督。这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制度。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五种:一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报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完成的情况和村里财务收支情况,并由村民进行民主评议;二是成立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审核村里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三是设立村务公开栏,将村民最关心的财务收支、农民负担、计划生育指标、宅基地分配等情况及时公布;四是实行村干部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五是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依法予以罢免。  

财务公开是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公开栏、广播、电视、会议、明白纸、明白卡等形式,将集体的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财务公开要做到及时准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公开。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八大类:(1)财务计划,包括:收支计划、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处投资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和其他计划。(2)各项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和其他收入。(3)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村组干部报酬,报刊费支出,办公费支出,扶贫救济等支出。(4)各项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5)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6)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银行、信用社贷款;欠单位和个人款,其他债权债务。(7)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成员和其他分配数额。(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如何开展“三资”监管和民主理财工作  

(一)发挥三个机构作用  

1.通过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目前,我县已经基本实现村账代管和计算机网络管理。“村账代管”是指由“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负责代理各村账务。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中提出,村集体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建档。  

2.通过镇村招投标委托办公室,规范农村招投标市场。我市规定,3-30万元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资源处置必须委托“镇村招投标委托办公室”办理,30万元以上的,委托县投招标办办理。标的低于3万元的,根据情况,经村两委研究,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研究,必要时还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在村里进行招投标。  

3.通过资产资源监管办公室,规范集体产权管理。村集体的资产资源,采取“台账式”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组织清产核资,在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后,真实、全面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再按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各种台账一式两份,村委会和“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办公室”各保管一份,每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盘点,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二)把好四个关  

1.实行“三资”集体决策制。农村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账员在报账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携带有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经“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查验,符合程序和有关规定的才能由“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随票据一同入账。  

2.实行“三资”预算制。所有支出实行预算制,改过去的“先花钱、后记账”为“先预算、后花钱、再记账”。  

3.实行“三资”审核制。所有大额度资金支出、大型资产处置、资源租赁承包转让等必须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等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才能入账;  

4.实行“三资”变动备案制。各村的资产、资源的处置结果报“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保管,实行动态管理。  

(三)执行五个核算流程  

1.村集体发生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后交给报帐员初审。不合格凭证退回经办人;合格的,交由村主任按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2.经审批后的凭证由报帐员办理报销手续,登记现金和存款日记帐,同时填制现金收支公布表进行财务公开。  

3.报帐员于每月民主理财日将原始凭证交给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不符合支出规定的,由报帐员退回经办人,收回款项,同时调整现金和存款日记帐;合格的,报送乡镇代理会计,并办理交接手续。  

4.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由报帐员带回退给经办人,收回款项,同时调整现金和存款日记帐;手续不齐全的,由报帐员带回补办手续;需要存档跟踪的票据,编制退回票据汇总表。  

5.代理会计审核后的凭证,交给乡镇经管部门复核。不符合规定的,交报帐员退回经办人,收回款项,同时调整现金和存款日记帐;合格的,由代理会计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  

帐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会计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打印出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交由报帐员带回村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村级“三资”管理工作各相关主体的职责  

(一)村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除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我县对村级财务负责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村两委和财务人员讨论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和收益分配等;  

3、根据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每一笔的财务收支票据进行认真的审批,拒绝签批虚假的财务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4、支持村报帐员、乡镇代理会计、经管站审核人员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确保村财委托代理制度的规范运行。  

(二)村财务审批人对以下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1、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定、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2、对村集体“三资”未按规定处置或随意减免收入的;  

3、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4、基建工程项目、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项目未经民主决策实施的,或根据有关规定需进行招投标,而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5、违反规定乱发村干部报酬、补贴和奖金的;  

6、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7、村级财务或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的;  

8、不配合民主监督理财小组、乡镇财务监督管理和上级审计检查的;  

9、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乡镇会计代理办公室备案的;  

10、单笔开支金额在300元以上未使用正规票据报销的;  

11、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现金支付的;  

12、村集体财务收支未按时报账的;  

13、擅自同意出租、出借银行户头和公款私存的;  

14、其它违反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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