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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制度必备(全文)

发布时间: 2024-02-08 16:48:03 浏览:

土地流转制度第1篇一、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制度村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定期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要接受上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必备,供大家参考。

土地流转制度必备

土地流转制度 第1篇

一、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制度

村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定期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

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要接受上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信息公布的可靠。

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收到村信息员和其他需求方上报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编辑、审核、发布。

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收集发布的信息应定期上报县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

对已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完成交易的信息应及时停止发布。

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审核,确保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应签订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并纳入农村土地确权信息应用平台管理。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明确一名合同管理员,统一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

乡镇合同管理员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转出方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了解转入方的经营状况、使用用途,审查双方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后,利害关系人经批准可查阅相关资料。

三、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登记以转出方为单位进行登记。

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双方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3)地上附着物明细。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委托代理申请土地流转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的不予受理)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申请,应认真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应指导其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全。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受理的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申请,以转出方为单位,按照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分别填写《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登记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表》,并在农村土地确权信息应用平台上进行相关操作。

办理流程参照转让程序、互换程序、转包(出租、入股)程序、委托流转程序、联耕联种(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程序、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程序、再流转程序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登记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表》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方式备份存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改变农业用途的。

(4)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6)口头协议或合同要件不完备、内容不规范的。

(7)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农户申请、授权委托书、流转合同、登记备案表以及纠纷调处等文书档案。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档案室,设置档案密集架(档案柜),明确档案管理人员,档案资料归档管理。

立卷人应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立卷、装订,并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档案移交时,档案管理员应逐卷检查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的资料,要及时进行备份。

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资料的完整。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再从卷内抽取归档材料;
确需增添业务档案材料的,应在征得档案管理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调阅卷宗用于阅读、摘抄、复印的,须履行审批手续,档案管理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档案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五、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制度

对来访、来信、来电的咨询和纠纷来访,接待人员应热情接访,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做好登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解释答复。

对登记的各类来信来访,受理人员及时向调解(仲裁)员转交,并签字受理。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实行村组调解负责制。

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2)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

(3)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4)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对跨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可由所涉及区域的调解委员会联合共同调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区调解。

对重大或易激化矛盾的纠纷应列为重点,定期回访,直到彻底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和矛盾激化。

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定期上报制度。重大、疑难、易激化矛盾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工作。

六、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人员,要熟悉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热情接待,做到耐心细致、解释清楚、礼貌待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人员要定期接受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咨询服务方式要灵活多样,通过设立公开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印制宣传资料、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幕和设置宣传牌、互联网等方式宣传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法规。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受理、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农村土地流转流程、农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等。

咨询的内容当场不能解答的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对请示的结果,要向咨询人转答。

七、农村土地流转用途审查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用途审查,主要审查转出方有无将转出的土地改变农业用途意图,需求方有无农业经营能力及改变农业用途的意向。

改变农业用途的不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更不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过程中发现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应停止备案并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应及时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八、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员工作职责

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

及时采集上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更新发布内容。

对土地流转信息初审,把好政策关。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流转。

按照调解程序、时限,及时调处纠纷。

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履约状况,为其提供服务。

熟悉收集、整理、使用内容、责任、程序和要求,规范流转档案管理,做到内容完整、使用有序、保管安全。

土地流转制度 第2篇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在林地上种植香蕉、凤梨等非林木作物。

二、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向发包方备案,并及时报告镇农业服务中心。

三、达成流转意向的当事人,由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由其指导签订。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当予以纠正。

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严格落实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1、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受让主体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3、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审查审核通过的,组织各方当事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五、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发包方的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应当责令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及时报告镇农业服务中心: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作为发包方的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未及时通知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未及时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告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通过召开会议、发放资料、入户宣传、微信群告知等形式,把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宣传到户。积极宣传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切实提高各方参与土地规范流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规范工作健康有序落实。

土地流转制度 第3篇

1、土地流转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遵守土地流转规程。

3、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4、及时将转出方和受让方供求土地的坐落、面积、价格、流转的方式、期限等资料输入微机。

5、将符合双方土地流转条件的信息及时通知转出方和受让方。

6、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予以鉴证,将合同资料信息输入微机存档。

7、流转合同签订后,监督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8、调解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争议或者纠纷。

9、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档案保管工作。

土地流转制度 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二条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四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xx年1月19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土地流转制度 第5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协商、有偿的原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益关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四、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六、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

七、受让方应当出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手续。

八、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镇街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中心。采取转让、互换、入股土地,需经发包方同意。

九、农村土地流服务中心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十、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十一、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二、主动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指导工作

十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十四、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严审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适应农业生产发展和不同流转主体,对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不同要求,实行多种多样便于群众接受的土地流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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