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总结 >

2023年驾校制度10篇【完整版】

发布时间: 2024-02-10 12:16:02 浏览:

驾校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学员要按照招生简章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要严格服从校方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团结互助、努力学习,争做优秀学员。第二章招生管理规定第一节报名要求1、参加学习的同志必须遵守学校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驾校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驾校制度10篇

驾校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学员要按照招生简章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要严格服从校方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团结互助、努力学习,争做优秀学员。

第二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节报名要求

1、参加学习的同志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

2、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不准留长发,污言秽语。讲究精神文明,违者取消学习资格。

3、身体条件:年龄在18—5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米以上,视力匀为以上,无色盲、听力、肺、血压、心脏均正常,无防碍驾驶汽车的其它疾病和残疾。

4、手续:凡符合以上条件要求学习的同志,必须持商丘市本人身份证方可报名。

5、学校办学宗旨:诚信永恒、追求卓越。努力为社会输出合格的汽车驾驶人才。

第二节 报名程序

1、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处交纳租赁费和培训费。

2、到城信大夏交纳考务费。

3、到学校登记、建档,领取有关学习用品。

第三章 食宿管理规定

第一节

住宿管理规定

1、学员在校住宿期间应遵守学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2、学员在校住宿期间要爱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学员须持卡住宿,不得随便安排无卡人员住宿;

4、学员到住宿登记处按规定交纳押金,凭押金条到所住宿楼层服务处领取被褥、脸盆等。被褥按号使用,未经同意,不得随便更换,否则,违规一次罚款人民币20元。

5、爱护公物、卫生,不要随地吐痰,果皮、碎纸等杂物要投放在走廊垃圾箱内。

6、不准在室内做饭、饮酒、吸烟。不准在走廊、楼道、门窗晾晒衣物和鞋袜。

7、学员要妥善保管钥匙,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8、每晚10点息灯入睡,杜绝夜间长明灯。

9、学员如有问题,可找楼层服务员及值班员询问处理。

第二节就餐管理规定

1、学校为学员提供就餐条件,生活费自理。

2、学员应先到食堂购买餐卡后,凭卡排队就餐。

第三节 交接管理规定

1、每期学员毕业离校前,应将借用的被子、褥子、草垫、脸盆、水瓶等物品如数上交。

2、所交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损失。

3、物品交清后,让保管员在押金收据上签字后到财务科退回押金。

第四节 清点管理规定

每个学员在毕业离校前,都应对自己所带物品进行一次清点。如果有借用别人的钱物应自觉主动归还。

本守则所有规定,学员都应自觉执行并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节 学员守则

1、学员到校后要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努力学习,争当优秀学员。

2、尊敬领导和教练,团结学员、互相帮助。

3、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如有违犯,轻者给予大会批评,并给予50—200元罚款,重者开除学籍,学校概不退款。

5、在训练期间,遵照学校规定,积极配合教练训练。不经批准不许擅自上车和动用教学仪器设备,违者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和赔偿。

6、对自带的钱物要加强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

7、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遵纪守法,如果发现有赌博、偷盗、嫖.娼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给予停驶,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交司法部门处理。校方概不退款。

8、理论学习时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不许交头接耳,不准在教室内抽烟。

9、要自觉**教练员的不良行为,发现教练员违犯教练员纪律时,要及时向校方报告。

第二节 训练管理规定

一、学员入校后,必须按照学校指定的教练员、教练车,佩戴学员证上车训练,否则,不准参加培训。

二、学员在训练过程中,必须严格操作规程,听从教练员的管理、指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在道路训练中,不管任何情况下,学员绝对不准单独驾驶车辆,必须有教练员在座,否则,后果自负。

四、要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尊敬教练,团结同学,在训练中按次序轮流上车训练,不争不抢,不准打架斗殴,不准以强凌弱,不准打闹嬉戏、不准攀爬车辆,维护好训练场的秩序,确保安全。

五、学员在训练期间,不准饮酒,不准穿拖鞋、高跟鞋,不准吸烟,否则教练有权停止其训练。

六、树立良好学风,要勤学苦练,好学多问,戒骄戒躁,虚心向教练及学友请教,出色完成各课学习项目,争做合格驾驶员。

七、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管理,爱护公物,保持车辆的清洁,积极协助教练员维修、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的完好运行。

八、在校住宿学员,要在值班教练和代班领导的领导下,自觉遵守住宿制度,配合服务人员,保持宿舍的清洁卫生。

第三节 请销假管理规定

1、不准无故迟到和早退,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2、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应逐级请假(先给教练员请假、教练员再报请教研室批准后,请假方可生效),归队后及时销假。

3、如果因学员经常请假和旷课,不能保证学习时间或学习不认真,造成期终考试不及格不能按时毕业的学员,下期再学,学费重交。

第五章 生活管理规定

第一节 生活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持按时吃饭,按时上课,按时出车。

2、学员在学习期间,一律不准喝酒,一旦发现,教练员有权给予停驶。

3、住校学员,晚上不经批准,不准单独擅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者,应经批准后,两个人以上方可外出。归队后及时销假。

4、遵守公共道德,说话要和气,要团结互助。

第二节

卫生管理规定

1、学员要讲究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宿舍和教室的整洁。

2、起床要叠被,整理好床铺。

3、教室和宿舍每天都要由卫生值日员负责清扫。

4、坚持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每周检查评比一次。

第六章 评议教练员制度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练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帮助教练员更进一步改进教学和管理方法,学校规定,在每期学员毕业离校前,让学员对本班教练员进行一次评议,学校把评议结果作为对教练员的一次考核内容和是否继续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二节 评议方法

给每个学员发一张教练员评议表,每个学员按教练员评议表规定的基本内容如实认真填写。

第三节 评议内容

教练技术、管理办法、带头遵守纪律情况、是否有让学员请吃饭和索要钱物现象等。

第七章 学员意见反馈管理规定 第一节 目的

为大力发掘学员内在思考力和创造力,充分利用学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学校的教学完善及学校的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节 意见反馈人资格

1、凡本校学员皆可提出意见

2、意见可以个人或数人名义提出。

第三节 意见内容

1、学校建设上的意见或具有发展价值的意见

2、理论、实操教学的改善。

3、意见内容不得涉及虚假、个人方面问题。

第四节 意见方法

1、写好的意见投入意见箱,于每月1日开箱并于月底审查公告。

2、意见内容不需获各级领导之许可

第五节 意见审查

1、设审查委员会,调查意见内容,评议落实。

2、审查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副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各科室科长

第六节 意见的通知及公告

1、每月底公布审核结果,并通知意见人。

2、经采用者意见在本校通讯上予以公布。

第七节 意见保留或不采用的处理

1、经委员会认定尚待研究的暂予保留延长其审查期限。

2、不采用的意见,委员会应告知意见人,并予以协助修改。

驾校制度 第2篇

为加强对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1、教学设施设备包括多媒体计算机、投影仪、电教板、模型、挂图、实物、模拟器、理论教室和教练场等。

2、教学设施设备的采购

(1)年初由教学保障处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教学设施设备采购计划》,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2)教学保障处负责教学设施设备的采购,一次采购金额在十万以上或单价在三万以上的设施设备,应采取集体讨论或招标形式购买。

(3)临时采购教学设施设备,且金额不超过二万元的,是分管教学保障的领导批准。超过二万元的由主管领导批准。

(4)对易损件的采购实行定点采购。

3、教学设施设备登记

(1)教学设施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应进行登记。

(2)教学保障处负责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登记的文字和电子台帐。

(3)教学设施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由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4、教学设施设备使用

(1)教学前对所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进行认真调试,满足教学需要。

(2)教学设施设备要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重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实行专人专用。

(4)按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技术要求进行使用,防止设施设备、仪器的损坏。

(5)建立教学设施设备使用卡。

5、教学设施设备的维修

(1)教学保障处要制定教学设施设备年度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维修。

(2)日常维护由设施设备使用人负责。

(3)计算机、投影仪、模拟器需要维修时应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4)教学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生产厂家维修。

6、教学设施设备的`检查

(1)教学保障处每半年对教学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内 容包括数量、质量和保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设施设备使用人要不定期的检查自己保管使用的仪器和设备。

(3)教学设施设备要做到帐、物、卡一致。

7、教学设施设备的更新

(1)教学设施设备需要更新由使用人提出,经教学保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2)教学设施设备更新周期,有国家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没有国家规定的,由学校制定更新周期。

(3)更新的设施设备要符合交通部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

8、教练场和理论教室附属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和交通信号,桩杆要完好,保持环境卫生。

9、教学设施设备的非自然损坏或者丢失,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为直接责任人的50%。

10、教学保障处负责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驾校制度 第3篇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

1、公司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本科目考试。

二、教学实施计划管理

1、教务科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

2、理论教学和实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三、驾驶培训记录管理

1、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2、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教务部门签名后,加盖学校培训学时审核专用印章。

3、教务科持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交警部门约考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分别各存一份(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和培训机构)。

5、培训机构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驾校制度 第4篇

加强对教学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教学训练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1、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计算机、投影仪、电教板、模型、挂图、实物、理论教师和教练场等。

2、教学设备由设备科负责建立教学设备登记的文字和电子台帐。

3、教学前对所使用的教学设备进行认真调试,保证教学过程的需要。

4、教学设备要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重要的教学设备实行专人专用。

6、建立教学设备使用卡,按教学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技术要求进行使用,防止设备、仪器的损坏。

7、教学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由设备使用人负责。

8、计算机、投影仪等需要维修时应聘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应及时联系生产厂家维修。

9、每半年对教学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和保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教学设备的更新要符合交通部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要求。

11、教练车和理论教室附属设备,包括桌椅和交通信号,训练场地的桩杆及场地环境的管理。

12、教学设备非自然损坏或丢失,直接责任人按折旧后价值的30%赔偿,属直接责任人故意行为的,按折价后100%赔偿,并提请公司按其他规定处理。

驾校制度 第5篇

为了更好的"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不断的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在教育教学中起到省级示范性园所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循《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着面向全体幼儿,全面提高幼儿素质为目的,采用科学的课程模式,开展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

2、明确幼儿园教育教学的研究目标,-即幼儿发展水平目标(包括幼儿在健康领域、科学领域、语言领域、艺术领域、社会领域的发展),研究目的在于怎样促使每一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3、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形式,利用观察、游戏、集体教育活动(或分组活动、区域活动)劳动、体育活动,日常生活、娱乐等手段,进行综合性整体优化教学,并积极发挥教育手段的教互作用。

4、明确培养目标,严格遵循教育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计划、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安排及活动教案等,认真填写与教育有关的其他资料。

5、强调规范的教育教学环节

(1)在填好计划的基础上,认真写好每一篇教学活动方案,使执行规程落到实处,教案达标率达100%。

(2)努力为幼儿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环境,尽可能多的提供学习材料与机会,没有教具和材料不能组织教育活动。

(3)认真整理教育笔记,个案记录及填写保教工作中的其他表格,教师每人每周写教育笔记1篇:个案观察记录,每月为每位幼儿写成长档案。

(4)强调幼儿出勤率,以保证幼儿在园活动时间。

6、每学期需撰写1-2篇有价值的教学论文或心得体会等,每学期末对自己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进行全面的书面总结,并幼儿园存档。

驾校制度 第6篇

为加强安全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绝和减少训练事故,保证正常训练,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1、学校建立安全领导小组

2、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2)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3)处理训练事故

(4)组织实施安全事故

二、安全教育

1、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学校训练队教练员应提高队训练安全工作的认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训练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练员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安全训练知识;

(4)训练事故分析。

三、安全措施

1、按国家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

2、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报废和更新,报废车不能做教练车。

3、教练车的副制动踏板、副加建踏板、副后视镜、副离合器踏板要齐全有效。

4、每台车配备一个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和更新。

5、训练期间每台车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

6、停放时教练车集中停放,关好门窗锁好车门后,车钥匙统一交到门卫集中保管。

7、训练中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证安全训练。

8、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9、禁止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10、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训练车。

四、安全检查

1、学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安全检查在定期安全教育前进行。

3、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事故制度落实情况

(2)按20%比例抽查教练车,重点检查转向,制动等装置。

(3)学员使用安全带情况。

(4)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

(5)有无酒后训练情况。

(6)教练车安装的安全附属装置是否有效。

(7)教练车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在道路上训练。

(8)有无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

4、检查中问题的处理、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停训,调整训练车辆。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程序

训练中发生事故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无论是在训练场或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移动伤员时应做好标记),并立即向学校、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

(2)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笔录。

(3)协助有关人员处理事故现场。

(4)必要时留下现场证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

2、事故划分

(1)与其他发生事故责任。训练事故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以交通公安部门认定为准。

(2)独立事故责任。独立事故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学员故意造成的事故可以减轻或免除教练员责任。

3、事故赔偿

(1)赔偿费的负担。按事故实际损失额学校承担70%,教练员承当30%。

(2)赔偿程序。训练中发生事故,在确定责任呢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先由学校统一支付,而后追偿教练员应承担的部分。

六、安全应急预案

1、安质处负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2、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1)突然出现异常气候,训练中需采取的应急预案措施。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抢救和调整训练车辆。

(3)车辆出现紧急情况时的救助。

(4)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处理。

3、安全紧急预案启动由校长批准。

驾校制度 第7篇

为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对驾驶教练员、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形成健康向上的教学秩序,制定下列文明教学制度:

一、驾校领导:

1、制定和完善驾校的各类规章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强化管理、责任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

3、加强对驾校的文明管理,做到办公室,训练场地内外清洁文明。

4、完善对教练车辆、教室、实习场地、生活设施的"管理,保持性能常佳。

5、做好各项基础台帐,学员学籍等管理。

二、教练员:

1、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业务素质的提高,为人师表,当好表率;

2、按教学大纲认真备课、训练,指导学员掌握驾驶技术;

3、认真执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培训规则,按指定路线安全、高效地进行训练,并做好教学;

4、对学员做到严格要求,不打骂,不体罚学员,不侵害学员的利益,对学员一视同仁,不搞亲疏;

5、接受学员的评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三、学员:

1、尊师重教,虚心求学;

2、团结同学,互帮互爱;

3、遵守驾校纪律,做到有事请假,保证训练时间。

4、爱护驾校公物,不侵占,不破坏,损害公物自觉赔偿,保持环境卫生。

5、自觉参与对教员的评议。

四、理论教学:

1、课前要准备好训练用品、书本、文具等,值日生应保持卫生,预备铃响,有秩序地进教室。

2、训练迟到者应喊“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3、课上应服从老师的教导,不得顶撞老师,不随便讲话,打闹,不做与本课无关的事,要按时完成作业。

4、下课铃响后,教练宣布下课,经老师宣布“解散”后,学员方离开教室。

五、实习教学:

1、教练在教学过程中应讲究师德,树立良好的形象,严禁接受学员的财物,不得以任何借口接收学员的宴请。

2、教练过程中严格安全操作程序,遵守交通条例,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3、按规定的路线教练,教练中不准打扑克或做与教练无关的事。

4、教练员在教练过程中应文明执教,不用粗、脏语言,不得打骂学员,对有过错学员应耐心说服教育。

5、训练过程中,保持车容整洁,训练结束要清扫场地。

驾校制度 第8篇

第一章总则

学员要按照招生简章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要严格服从校方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团结互助、努力学习,争做优秀学员。

第二章 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节报名要求

1、参加学习的同志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

2、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不准留长发,污言秽语。讲究精神文明,违者取消学习资格。

3、身体条件:年龄在18—5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5米以上,视力匀为0.7以上,无色盲、听力、肺、血压、心脏均正常,无防碍驾驶汽车的其它疾病和残疾。

4、手续:凡符合以上条件要求学习的同志,必须持商丘市本人身份证方可报名。

5、学校办学宗旨:诚信永恒、追求卓越。努力为社会输出合格的汽车驾驶人才。

第二节 报名程序

1、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处交纳租赁费和培训费。

2、到城信大夏交纳考务费。

3、到学校登记、建档,领取有关学习用品。

第三章 食宿管理规定

第一节

住宿管理规定

1、学员在校住宿期间应遵守学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2、学员在校住宿期间要爱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学员须持卡住宿,不得随便安排无卡人员住宿;

4、学员到住宿登记处按规定交纳押金,凭押金条到所住宿楼层服务处领取被褥、脸盆等。被褥按号使用,未经同意,不得随便更换,否则,违规一次罚款人民币20元。

5、爱护公物、卫生,不要随地吐痰,果皮、碎纸等杂物要投放在走廊垃圾箱内。

6、不准在室内做饭、饮酒、吸烟。不准在走廊、楼道、门窗晾晒衣物和鞋袜。

7、学员要妥善保管钥匙,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8、每晚10点息灯入睡,杜绝夜间长明灯。

9、学员如有问题,可找楼层服务员及值班员询问处理。

第二节就餐管理规定

1、学校为学员提供就餐条件,生活费自理。

2、学员应先到食堂购买餐卡后,凭卡排队就餐。

第三节 交接管理规定

1、每期学员毕业离校前,应将借用的被子、褥子、草垫、脸盆、水瓶等物品如数上交。

2、所交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损失。

3、物品交清后,让保管员在押金收据上签字后到财务科退回押金。

第四节 清点管理规定

每个学员在毕业离校前,都应对自己所带物品进行一次清点。如果有借用别人的钱物应自觉主动归还。

本守则所有规定,学员都应自觉执行并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节 学员守则

1、学员到校后要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努力学习,争当优秀学员。

2、尊敬领导和教练,团结学员、互相帮助。

3、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如有违犯,轻者给予大会批评,并给予50—200元罚款,重者开除学籍,学校概不退款。

5、在训练期间,遵照学校规定,积极配合教练训练。不经批准不许擅自上车和动用教学仪器设备,违者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和赔偿。

6、对自带的钱物要加强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

7、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遵纪守法,如果发现有赌博、偷盗、嫖.娼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给予停驶,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交司法部门处理。校方概不退款。

8、理论学习时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不许交头接耳,不准在教室内抽烟。

9、要自觉抵制教练员的不良行为,发现教练员违犯教练员纪律时,要及时向校方报告。

第二节 训练管理规定

一、学员入校后,必须按照学校指定的教练员、教练车,佩戴学员证上车训练,否则,不准参加培训。

二、学员在训练过程中,必须严格操作规程,听从教练员的管理、指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在道路训练中,不管任何情况下,学员绝对不准单独驾驶车辆,必须有教练员在座,否则,后果自负。

四、要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尊敬教练,团结同学,在训练中按次序轮流上车训练,不争不抢,不准打架斗殴,不准以强凌弱,不准打闹嬉戏、不准攀爬车辆,维护好训练场的秩序,确保安全。

五、学员在训练期间,不准饮酒,不准穿拖鞋、高跟鞋,不准吸烟,否则教练有权停止其训练。

六、树立良好学风,要勤学苦练,好学多问,戒骄戒躁,虚心向教练及学友请教,出色完成各课学习项目,争做合格驾驶员。

七、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管理,爱护公物,保持车辆的清洁,积极协助教练员维修、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的完好运行。

八、在校住宿学员,要在值班教练和代班领导的领导下,自觉遵守住宿制度,配合服务人员,保持宿舍的清洁卫生。

第三节 请销假管理规定

1、不准无故迟到和早退,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2、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应逐级请假(先给教练员请假、教练员再报请教研室批准后,请假方可生效),归队后及时销假。

3、如果因学员经常请假和旷课,不能保证学习时间或学习不认真,造成期终考试不及格不能按时毕业的学员,下期再学,学费重交。

第五章 生活管理规定

第一节 生活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持按时吃饭,按时上课,按时出车。

2、学员在学习期间,一律不准喝酒,一旦发现,教练员有权给予停驶。

3、住校学员,晚上不经批准,不准单独擅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者,应经批准后,两个人以上方可外出。归队后及时销假。

4、遵守公共道德,说话要和气,要团结互助。

第二节

卫生管理规定

1、学员要讲究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宿舍和教室的整洁。

2、起床要叠被,整理好床铺。

3、教室和宿舍每天都要由卫生值日员负责清扫。

4、坚持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每周检查评比一次。

第六章 评议教练员制度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练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帮助教练员更进一步改进教学和管理方法,学校规定,在每期学员毕业离校前,让学员对本班教练员进行一次评议,学校把评议结果作为对教练员的一次考核内容和是否继续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二节 评议方法

给每个学员发一张教练员评议表,每个学员按教练员评议表规定的基本内容如实认真填写。

第三节 评议内容

教练技术、管理办法、带头遵守纪律情况、是否有让学员请吃饭和索要钱物现象等。

第七章 学员意见反馈管理规定 第一节 目的

为大力发掘学员内在思考力和创造力,充分利用学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学校的教学完善及学校的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节 意见反馈人资格

1、凡本校学员皆可提出意见

2、意见可以个人或数人名义提出。

第三节 意见内容

1、学校建设上的意见或具有发展价值的意见

2、理论、实操教学的改善。

3、意见内容不得涉及虚假、个人方面问题。

第四节 意见方法

1、写好的意见投入意见箱,于每月1日开箱并于月底审查公告。

2、意见内容不需获各级领导之许可

第五节 意见审查

1、设审查委员会,调查意见内容,评议落实。

2、审查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副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各科室科长

第六节 意见的通知及公告

1、每月底公布审核结果,并通知意见人。

2、经采用者意见在本校通讯上予以公布。

第七节 意见保留或不采用的处理

1、经委员会认定尚待研究的"暂予保留延长其审查期限。

2、不采用的意见,委员会应告知意见人,并予以协助修改。

驾校制度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二章 考场规划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根据考场使用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拟订使用规划,并以媒体、互联网发布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各地根据考试需求建设规划使用大中型客货车考场。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

第三章 建设选用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争取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全科目考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自建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资格明确;

(二)考场用地合法,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

(四)考试场地独立,封闭管理,只能用于驾驶人考试。考场内不得存在与考试无关的建筑、设施和场地;

(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其中音视频监控和卫星定位等设备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要求;

(六)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七)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处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当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社会考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自建考场或自行组织招标选定社会考场。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选定,严禁变相审批、暗箱操作。

第十条社会考场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场地单独设置,与驾驶训练场地分开,严禁考试与驾驶训练共用一个场地。

(二)理论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货车(A1、A2、A3、B1、B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7万平方米。小型汽车(C1、C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同车型的考试线路不少于2条。

(四)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会开放。路线设置不少于三条,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小型车辆(C1、C2)科目三考试车不少于10辆。

(五)候考室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试监控视频和卫生间,不得使用简易临建房。

(六)大中型客货车考场,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同车型配置不少于2辆。

(七)便民服务设备设施完善。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考场验收

第十一条考场验收分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考场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考场使用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二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考场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场使用验收或定期检查。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人员,1名考试业务人员。专家库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聘请或各地推荐、经交警总队审查确认的考试业务人员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统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考场使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发布后,对提出承接申请的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考场建设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考场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专题报告,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考场使用验收申请表、检查合格报告及检查明细表;

2.考场使用规划方案,考试需求测算和考场考试能力情况说明,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3.自建考场的政府投资相关文件资料,选用社会考场的招投标文件、合同,考场建设招投标文件、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考场承建主体拥有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6.考场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7.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8.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资料清单;

9.考场基本情况资料,考试系统软件产品证书;

10.考场日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1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申请后,审核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并于15日内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1026-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1-2012)等行业标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及不合格项目当场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考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提出验收意见,撰写验收报告,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合格,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项目中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不合格,下发验收整改通知书。考场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验收申请后,重新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十六条考场验收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在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中完成信息备案和关联配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联网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网络接口申请。

第十七条社会考场一经验收通过,考场名称、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考试车型等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社会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变更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选用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建立考场验收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场使用期限10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考场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档案保存期大于设施使用期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社会考场验收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社会考场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租用期限及考试线路设备车辆等事项。租用社会考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根据工作情况以书面复函的形式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以及现场符合性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报告归入考场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按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统一的标准核定每个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以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填写《考场实际考试能力统计表》,月底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组织考试,不得设置考试指标。考场在法定工作日应当将全部考试能力投放到互联网预约平台,预约成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试。考场在非法定工作日组织考试应当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三条考场管理全面开放,向社会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互联网、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计划、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约考结果、考试员姓名、照片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群众休息场所、候考区和办事大厅等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考场应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车区、饮水机、储物柜、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场按规定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实现音视频监控信号实时接入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考试系统密码、设置考试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由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负责。

考试系统内所有用户必须实名,且应有明确清晰的分级使用管理权限,及时清理不在岗、定义不清晰用户,严禁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权限混淆,严禁存在超级用户。严禁考场工作人员擅自对考试系统、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进行操作和维护。需要进行维护的,须书面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考试业务领导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留存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考试前,考试员要组织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考试过程中,考试员要组织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考试结束后,考试员要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帐,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

第二十六条科目二和科目三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统一使用考试监管系统打印。考试系统及设备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对故障率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暂停考试,并及时进行维护,同时对该考试系统的工作可靠性进行评估。对确因误判需要重考的,考试员应当场通过监管系统提出申请,考试业务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结,并即时建立台账备查,重考审批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七条自建考场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的社会考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
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考场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推行最新的技术模式。

第六章 考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完善考场、车管所、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三级监管体系。考试员要熟练掌握运用考试监管系统,加强对考试的全过程监管;
车管所监控室要加强对考场、考试设备、考试过程和考试员履职情况的监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技术检测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评判标准、考试参数、数据存储等监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考试路线、标志标线、考试车辆、考试项目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
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没有当场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前,根据不同的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随机选配考试员的;

(三)考场音视频监控信号与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断开的;

(四)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五)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六)考试线路、考试设备、标志标线不符合要求,考试系统、设备及考试车与备案信息不相符的;

(七)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自建考场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及考试数据的;

(三)以任何方式组织学员进入考场训练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在用的社会考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本规定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社会考场购买服务,完善相关手续,签订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所称“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驾校考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考试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试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开考试场信息、考试情况和监督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的考场不得开展考试工作。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场建设和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场规划建设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能力核定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报考情况,指导各地开展考试场规划和建设。对存在考试积压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责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高考试能力的意见,并限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科学评估考试需求。对本地考试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不方便群众考试的,应当提出政府建设考试场、购买社会考试场服务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试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试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摩托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对具备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业务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督促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实时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第十五条考试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三章 考试场验收和年度资格检查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初验,接管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在初验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使用前符合性验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请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四)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场考试项目有调整、新增或更换计算机评判考试用车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将申请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设置和考试系统有调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时,除需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试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

(二)建设方移交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的书面文件,考试系统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密码移交书;

(三)属于社会考试场的,还需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财政资金来源文件、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的法人资格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

(四)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验收结果合格的考试场,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使用后,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批复同意使用的考试场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考试场有下列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考试场名称改变的;

(二)考试场的考试业务类型改变的;

(三)考试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暂停考试场考试业务的;

(五)社会考试场的购买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考试场资格检查。考试场自批复同意使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申请表和考试场技术参数表格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审核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对各地资格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社会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评价合同履行情况,对评价良好的,及时组织检查。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

第四章 考试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地考试场,根据各考试场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实现考生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预约考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系统密码、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必须由民警负责,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场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考试场应当配合考试员履行考试职责,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以及其他考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考试场应当负责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场应建立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的管理规定,落实维护责任,确保各功能性场所所有设施设备良好运作,及时更新和增加服务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公开考试项目、评判标准、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收费标准、考试员姓名及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考试场应当在待考区、等候休息区等场所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和大尺寸显示屏,并按规定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考试期间应当在待考区直播考试场景视频,全面公开考试过程,并提供和公开考生查询考试监控视频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询考试视频权益。

第三十五条 考试场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防范发生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考生进场训练或收取训练费,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或服务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考试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之外的费用把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
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试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试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试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试场地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试场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驾校制度 第10篇

一、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

1、公司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本科目考试。

二、教学实施计划管理

1、教务科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

2、理论教学和实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三、驾驶培训记录管理

1、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2、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教务部门签名后,加盖学校培训学时审核专用印章。

3、教务科持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交警部门约考。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分别各存一份(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和培训机构)。

5、培训机构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相关热词搜索: 驾校 制度 驾校制度10篇 驾校制度(合集10篇) 驾校制度大全

版权所有:无忧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无忧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无忧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9022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