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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条例(3篇)

发布时间: 2024-02-20 13:16:03 浏览:

篇一:党支部工作条例篇二:党支部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三:党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下文是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党支部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大会的决议,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结合支部的实际,开展各项工作。

  二、工作任务

  第二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校党委的要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制定支部的年度和学期计划,或短期工作要点,并负责实施。

  第三条

  领导和组织所在部门的教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形势任务教育,与部门行政领导一起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党员党性、党纪、党风教育计划,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教育引导党员带头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制度建设

  第五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凡属党内重要问题都应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讨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和决定对犯有错误的党员的纪律处分;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和优秀党员;讨论和决定支部其他重要问题。支部委员会应对支部党员大会认真作好准备;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应通过表决,一旦形成决议,每个党员都要无条件执行;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建立会议台帐。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至2次,主要内容:讨论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的指示、决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讨论研究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支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问题。每次会议都应有明确的议题和讨论结果。要认真做好记录。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2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政治学习,提高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每月一次向党小组汇报学习、工作、思想等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研究围绕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并落实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措施。党小组长要认真准备,组织开好会议;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组织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纲、督促党员按照党员标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组织党员和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校党委组织的党课教育活动,也可单独组织党课教育。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支部要严格执行党委的统一部署,搞好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党员责任区制度,认真做好党小组

  每月一次

  和党支部

  每季一次

  检查考核工作,使党员责任区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报告工作和请示汇报制度。支部委员会按季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批评和监督,支部委员会改选时,也必须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党支部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总是要独立负责地解决,但在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时,应及时请示校党委。支部还必须按年度向党委汇报工作,特殊情况下应及时汇报。

  第九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支部要经常听取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党员要有确定的联系对象,支部要建立党员联系群众台帐。

  四、组织建设

  第十条

  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建立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制定培养、教育、发展规划,指定专人作申请入党同志的培养联系人。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台帐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台帐。

  第十一条

  建立党支部委员会责任制。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要各司其责,凡属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1、支部书记职责:

  (1)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对上级的指示、决议和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的贯彻和检查。

  (2)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认真向党员传达、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定期研究支部的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3)制定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工作总结,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抓好支委会成员和党员干部学习,开好支委会,加强团结,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支委会集体领导的作用。

  (5)全面掌握了解党员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党内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6)经常与支部委员会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组织委员会职责:

  (1)检查、督促各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协助支部书记制定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吸收党员的各项具体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按期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3)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协助支部书记和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委教育。负责支部的纪检工作。

  3、宣传委员职责: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宣传教育。

  (2)围绕学校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提出学习计划并组织好各党员小组的学习。

  (3)负责收集各党小组、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总结、宣传和交流。

  (4)及时了解党员各个时期的反映,并积极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党小组长职责:

  (1)主持召开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完成支部布置的工作任务。

  (2)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向支部反映汇报党员的意见和要求。

  (3)关心群众、团结同志、及时向支部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党员为群众做好事。

  (4)协助支部做好入党分子的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5)按时收缴党费。

  五、其它

  第十二条

  认真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督促党员用好《党员手册》。

  第十三条

  坚持支部工作月报制度。

  党支部一般程序

  1.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2.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以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3.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4.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

  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包括时间、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额情况、选举结果等;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5.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自己职责。

  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由支部的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或三年。一般正式党员三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单位可设立党支部。

  党支部工作条例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下文是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欢迎阅读!最新党支部工作条例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党支部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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