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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4-28 13:15:0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辰龙集团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均须述职述廉。

 

第二章  述职内容

  

第三条  执行党和国家及集团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  安全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财务、供销、人事任免等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第七条  集团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第八条  职工反映强烈的焦点、难点等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第九条  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第十条  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打算。

 

第三章 述廉内容

 

第十一条  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集团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在资金管理、供销环节、重点工程建设、人事任免等事项上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四章  要求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或年度干部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述职述廉应由本单位全体中层干部、党员代表、职工代表参加,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进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了解。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实事求是撰写本人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对于群众反映突出、出现信访或有信访苗头、组织掌握的事项须作重点说明。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廉洁从政情况,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除在本单位述职述廉外,还须向集团述职述廉。

第二十二条  出现人民来信、举报、上访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集团作专门述职述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述职述廉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按本制度要求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纪委要围绕德、能、勤、绩等内容,每年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作为对干部奖惩、评先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民主测评中,领导干部的测评优称率低于80%的,集团公司纪委组织专项调查核实,发现有诬陷情况的,及时予以澄清。如认定确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调离、停职检查或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存有重大问题的,移交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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