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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督察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5-17 17:35:02 浏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管监察一中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能力,保证城市管理监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中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督察办法:  

一、督察范围  

一中队管辖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管理监察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及行为。  

二、督察队伍  

   中队内部分两级督察:中队成立督察小组由科室、分队相关人员组成;分队指定专人,依据本办法对中队管辖区域内的城管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实施督察。  

三、督察人员职责  

1、依据市、区、大队或者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整治任务,对各分队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效果督察。  

2、对本中队受理的市民来信来访以及领导批办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查验。  

3、对城管队员在日常执法中是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做到严格遵守执法程序,遇到紧急情况时是否具有快速的机动反应能力进行督察。  

4、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城管一中队队员奖惩办法》等对城管队员的行为规范、仪容仪表进行督察。  

5、对城管队员在学习、工作及其日常活动中是否遵章守纪,有无违法乱纪、收受与执法相关的礼品、礼金,损害队伍形象等行为进行督察。  

四、督察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督察人员按照本办法对城管队员进行督察,分队队员应自觉接受督察人员的询问、调查和取证。  

2、督察人员进行督察时,发现城管队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和规定的,应当立即纠正,以说服教育为主,根据视违规性质、危害程度和认识态度,向中队提出处理意见。  

3、督察人员在督察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督察职责,实事求是地开展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大队政治处、勤务科报告城管执法工作中的情况,不得谎报、瞒报、漏报  

4、督察人员在督察过程中,应当根据督察的综合情况和问题认真填写《执法现场督察记录》、《督察情况通报》。  

六、督察程序和方法  

1、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中队督察每周不少于一次,分队督察每周不少于二次。  

2、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违纪违规现象,除立即指出纠正外,并填写在《督察现场记录》中;情节严重的,可填写《督察情况通报》。  

3、督察人员开具《督察情况通报》,由中队领导签发后,一份送交所属分队,所属分队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队。一份由中队督察人员备案。中队可酌情对违规行为做出通报处理,对好人好事要进行宣传。  

4、对城管队员的行为规范、仪容仪表的检查每月进行一至二次督察,涉及的队员总数应达50%以上。  

5、对中队的执法实效,督察与勤务科采用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每月对中队督察一至二次。  

6、大队督察情况列入中队对分队的考评。  

7、中队每月将督察情况记录向各分队通报。  

8、分队督察以宣传教育为主,认真填写《分队督察日志》并定期上报中队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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