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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效能监察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1 09:55:02 浏览:

XX县效能监察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将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效能监察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及时掌握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程,经县委领导同意,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效能监察范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效能监察项目  

创建四川省文明城市  

二、效能监察内容  

(一)效能监察对象  

承担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效能监察时间  

从4月20日起至迎检结束。  

   (三)主要工作及要求  

    1.传达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有关文件(x委发〔2013〕13号、x委办发〔2013〕14号;x创建办〔2013〕2号、3号、6号等文件)精神,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2.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落实及其进展情况;  

    3.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创建工作事项的办理;  

    4.受理群众投诉及整改落实情况;  

    5.与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密切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  

邮箱:xxxxxxxxxx @163.com  

三、效能监察方式  

采取“三结合”的方法,即全过程监督检查与阶段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单独检查与综合督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跟踪督办、发放“三早三卡”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效能监察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高度重视,明确“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专项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各牵头单位将工作联络人员名单,于4月19日下午5点前报效监办。  

 (二)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单位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倒排工期进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办理时限,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有人负责。  

省级文明城市创建的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对所涉及项目和相关工作,从4月起,每月25日前,以月报形式将工作基本情况、进展情况、保障措施、存在问题和困难等汇总后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各督查小组;各督查小组每周确定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并于每周一下午4:00前,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效监办,由效监办进行通报。  

(三)严明纪律,强化问责。县效监办将实时跟踪问效,对未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按2013年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要求,扣除相应目标考核分值;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在工作中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将进行全县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将按《xx县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xx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xx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等制度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 xx县2013年创建四川省文明城市工作督查分组一览表  

    2. xx县2013年创建四川省文明城市工作情况表(样表)  

      

   

                            xx县效能监察领导组办公室  

                                    2013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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