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机关未予受理,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本机关责令其受理。经审查,该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正当。因此,对你(单位)的请示,本机关决定不予支持。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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