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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食品安全法》执行难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2-06-09 09:10:02 浏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许多新思想、新论断,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公共安全体系,着力建立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巩固和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以法治方式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原有许多法律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突出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强化了食品安全源头控制和全程监管,明确了最严厉的惩处措施。这些新修订的内容,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对进一步解决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法律,让广大群众看到政府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在该法中,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低处罚2000元提高到了5万元,这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实起到了震慑作用。然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已一年多,但目前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偏远农村地区,无证的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食品生产小作坊还有很多,因为商店、餐饮等食品行业作为层次较低的传统服务业,进入门槛低,投入少,一些行政相对人在从事农牧业劳动之余,开设一家商店或餐馆以谋取生活来源;即使有证经营的食品小店,“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也有不少。对一个普通食品经营者来说,5万元的处罚无疑是个天文数字。一次违法就要让当事人缴纳相当于他们一年甚至是几年收入的罚款。对此,食品监管执法人员依法严格处罚,面临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如果不依法实施处罚,就可能造成失职渎职。这些高额处罚条款让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处于进退两难、难以抉择的境地。

但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既然已经实施,作为一名食品监管人员,就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新法规定的各项要求监管执法。为了解决新法在具体监管中遇到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宣传培训,促进行业自律。当前很多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农村“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偏低,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违法生产经营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因此,监管部门要将新法第一时间普及到有意向开办超市、餐馆的人群中,让广大基层群众在计划开超市、餐馆之前就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发生;同时要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规培训,让他们理解新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积极主动地依法生产经营,增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进而提升食品行业整体从业水平。同时,要创新宣传手段、方式,善于借助政府政务微信平台、行业qq群或微信群、户外视频广告等媒介平台,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

二、加强整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出台实施,初衷在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因此,食品监管执法部门要做到:一是重规范,提高服务意识。日常监管中要以诚信守法经营、规范操作和科学管理为重点,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经营许可、现场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在监管方式上要从“监督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要协调好“法”与“情”的关系,既要惩处食品违法行为,又要保障基层群众的生活权利和基本利益。也就是说,在监管执法中要提升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如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正在装修的食品经营店进行指导,帮助设计和优化布局流程,提升办证服务水平,对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生产经营者及时进行提示等。二是严整治,提升执法成效。要遵循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重典”、“严惩”的思路,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力度,对经过引导和规范后仍存在经营不规范、证照不齐全、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查处,涉及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及时向公众晒出“执法成绩单”,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三、强化社会共治,助推“严”法落实到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利益,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涉及到多方面、多领域的问题,单靠某一个监管部门孤军奋战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监管部门必须遵循社会共治的理念,积极与当地政府、农业、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协作,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必须加强与电视媒体、报刊、网站等媒介的沟通,让媒体成为食品安全正能量的倡议者、引导者和传播者,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必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有奖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遇到消费纠纷及时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必须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志愿者等积极作用,让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不再出现盲区、盲点。

法律的权威关键在于实施。只有严格执法,法律的尊严与效力才能在人们心中渐渐建立起来,敬畏意识与底线意识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同时,也要协调好“法”与“情”的关系,避免粗暴执法、激化矛盾,从而真正构筑起食品安全的坚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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