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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工业园区环境安全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8-10 15:50:02 浏览:

为落实2019年8月13日省委常委会议要求,认真汲取酒泉市金塔工业集中区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教训,结合《嘉峪关工业园区整治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彻底清查和整治我市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隐患,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因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不健全环境安全风险应急处置措施及制度等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事件)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整治范围

本次环境安全问题专项清查整治范围为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具体范围以《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中划定的44.52平方公里为准,其中嘉东工业园25.27平方公里,嘉北工业园19.25平方公里。

二、清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及要求

(一)工业园区清查整治重点工作内容

1.工业园区规划情况及环境监管职能落实情况。工业园区是否安好规定编制规划并取得批复,是否按照规划确定的产业方向、规划范围和布局要求建设发展。对照已批复实施的工业园区规划和《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自查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建设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嘉峪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不符的情况。(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工业园区是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否制定了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对建设期和运营期各阶段的环境状况进行监管,制定有完善的地下水环境、边界大气、工业园区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环境噪声监测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企业清单管理情况;按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筛选原则,核实相关企业是否纳入省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清查是否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企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数据和报告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2.环境准入审核把关与落实情况。工业园区是否按照要求和“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编制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书并通过审查;对规划环评提出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工业园区选址、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建设等约束性要求的采纳和执行情况。是否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3.污染集中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集中供热、集中供气、风险应急等设施,是否与工业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核查在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是否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是否将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污染集中治理等工作纳入相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

清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达标排放情况等。是否实施一区一热源推进计划,工业园区现有锅炉(包括供暖锅炉、工业锅炉等)生产及运行情况,包括锅炉类型、燃料类型、出力、注册、执行标准、环保设施建设及达标排放情况等。工业园区及园区内企业是否按照规范建立固废贮存场所、加强固废日常管理、规范台账管理。(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暂时滞后的,在加快环保设施建设的同时,是否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入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否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污染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安装及运行情况。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安装环保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应急预案执行情况,以及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制定情况。园区内风险动态评估管理清单企业管理情况。工业园区有毒有害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试点建设情况。是否进行了环境风险隐患整改,以及跟踪监测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开发区内企业与项目清查整治重点工作内容

1.企业及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及环境准入政策落实情况。逐一核查园区内建设项目实际所处行业与工业园区规划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入园企业是否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是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取得批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等问题,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3.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特别是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是否进行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4.污染治理设施在线安装情况和运行情况。企业是否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5.企业环境风险清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入园企业是否按要求建设污水自行处理或预处理设施,是否稳定达标排放或进入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内企业是否按照规范建立固废贮存场所、加强固废日常管理、规范台账管理。特别是园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标识设置和贮存、转移及处置等环节各项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监管,杜绝私自处置填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6.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执行情况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情况。是否对环境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治理,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是否建设了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及应急能力保障建设情况;以及危化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进行排查治理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7.企业环境守法情况。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是否按环评监控计划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是否存在偷排、漏排、长期超标排放、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清查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0月)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按照本次《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梳理细化工作职责,持续强化开发区环境监管,进行动员部署。

2.组织清查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阶段(2019年10月)

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的清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及要求,认真清查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各责任单位于10月底前将清查情况汇总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要求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抄送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工信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应急厅、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

针对清查出的环境安全问题,建立环境安全问题台账,实行挂账式管理。按照“一园一方案”、“一企一方案”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进行整治阶段(2019年11月一2020年6月)

对清查出的环境安全问题执行挂账销号制度,抓紧时间开工治理。对于较小或不需要进行工程解决的环境安全问题,立查立改,在2019年12月底前整改完成;对清查出的环境安全问题,按照整改方案,进行彻底整改,于2020年6月前完成整治。各责任单位于2020年6月中旬将整治情况汇总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要求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抄送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工信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应急厅、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商务厅、兰州海关。

2019年12月底之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等省直相关部门将联合对清查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情况进行检查;2020年2月,对清查整治进展情况进行抽查;2020年7月,对工业园区环境安全问题清查整治工作效果进行抽查考核,相关情况将报送省委、省政府。针对整个清查整治工作过程中,进度缓慢或问题突出的市(州)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省级层面将启动专项督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制度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保障工业园区和企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为己任,将此次工业园区环境安全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的重要时间节点,按期完成任务。

(二)靠实责任分工,紧扣工作时间节点

按照全省工作方案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此次环境安全问题清查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发挥好归口管理部门职能,加大与各省直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查整改质量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并向相关责任单位报告清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问题的工业园区及企业要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按期限完成清查整治或不到位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采取通报、约谈工业园区(企业)负责人等方式督促完成;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问题,经约谈、限期整改仍不到位,对区域环境安全存在重大威胁的区域,将依法实行区域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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