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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不维护车辆而导致的“捣缸”

发布时间: 2022-03-02 08:08:27 浏览:

个体车主李某一辆刚运行3万多km的中巴车,因出现行驶无力、发动机“发闷”等现象,便将车送到一家修理厂去清洗化油器。作业完工后,承修方对化油器进行了就车试验,试车时,由于加速过猛,发动机出现严重异响,经停机检查,发现发动机机体已被机内零件击穿(即“捣缸”)。车主认为,这起事故是厂方试车加速时引起的,要求厂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厂方辩称,按照车主的要求,他们只进行了该车化油器的拆装和清洗作业,没有涉及发动机的其他部位,试车时用的是空挡,是采用逐步提速的方式进行试验的,按理不会引发这样的事故。因此认为该车发动机在送修前就已存在严重的机内隐患,车主没有要求检查、维修,厂方也不知情,所以发生机件损坏的事故,其责任不应由厂方负责,因此厂方拒绝了车主提出的要求。

经双方当事人陈述,尽管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各持己见,但是,对以下事实双方没有异议:车主只要求承修方进行化油器的清洗,没有委托其他的作业项目;试车是以逐步提速的方式进行的;事故是在厂方试车提速时发生的。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公正的调处意见,根据双方要求,决定对发动机进行解体检查。解体检查情况:拆卸了油底壳和汽缸盖,检查机内有关零件的技术状况和损坏情况,分析“捣缸”事故发生的原因。解体后发现:油底壳内的机油由于长期没有更换又黑又脏,含有较多的水分和机械杂质;第三缸连杆在大端与连杆体的联接处已被拉断(连杆螺栓仍保持联接);第三缸缸壁有明显的研痕;燃烧室有锈迹;活塞位于下止点处,己与汽缸“抱死”;在第三缸处,机体已被击穿破裂;其余各缸技术状况良好,没有发现损坏。当询问车主维护车辆的情况时,车主承认:车辆运行以来,除了进行一次走合期维护外,再没有进行过其他的维护。根据解体检查的结果,可以证实:“捣缸”事故是由“抱缸”引起的。因第三缸活塞与汽缸“抱死”,其他缸工作时,曲轴旋转对第三缸连杆产生强大的拉力,若连杆大端与杆体联接处有损伤或强度不足等缺陷,该处就会被拉断;当曲轴继续旋转时,曲柄连同断在其上的连杆大端就能带着留在活塞上的连杆体撞向机体,将机体击穿。抱缸的原因是活塞销及其挡环等件窜出刮伤缸壁及缸壁溅上机械杂质含量极高的机油,造成的活塞组与汽缸的损伤。以上原因都属于送修前发动机存在的事故隐患。

经分析,送修前车辆所出现的发动机提速无力、“发闷”等现象,是机内阻力过大的反映,只是车主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没有能准确地判断,误认为车辆性能出现问题,是化油器不清洁造成的,因此,没有正确地委托维修项目,导致事故在承、托修双方均不知情的条件下发生了。

根据检查、鉴定与分析,可以认定发动机损坏的直接原因是:车主对发动机缺乏及时、正确的维护,致使发动机存在导致活塞、汽缸拉伤“抱死”的故障隐患,而且活塞、汽缸拉伤故障已经初步发生。因此,机体损坏(捣缸)事故的责任应由车主承担。该车承修作业内容比较明确,机件的损坏又发生在非承修部位,且与承修的部位没有关联,厂方试车也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厂方对发生的事故和机件损坏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对该车事故原因的鉴定和分析,符合发动机的构造特点和工作原理,实事求是,科学有据,因此,双方都同意上述的责任划分结论。车主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较大,受到的启发和教育也比较深刻,事后深有感触:为了多出车、多挣钱,早日收回购车投资,竟然放弃了对车辆最起码的维护,到头来适得其反,还差一点使车辆报废。

厂方在本案尽管没有责任,但是,事故毕竟是在他们试车时发生的,所以,事后感到十分内疚和不安。表示今后承修车辆时一定要注意修前的有关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部分的技术状况,对用户负责,当好用户的维修参谋,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企业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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