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转让收入12 000 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 银行存款12 000 0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
11 700 000
投资收益300 000
2018年填表如表2所示。
第13行“七、技术入股”填报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技术入股业务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一)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14行“八、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业务的相关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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