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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8篇)

发布时间: 2024-02-23 09:32:02 浏览:

篇一: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

  

  [工作汇报]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

  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来,XX区妇联指导各级妇联组织积极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并作为“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与开展寻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创建“平安家庭”相结合,宣传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促进家庭的平安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培训力度,为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自20XX年3月1日实施后,XX区妇联积极利用各种机会给各级妇女干部充电,让她们首先学法、懂法,为下一步普法宣传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一是积极派出干部参加贵港市、自治区妇联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二是举办学习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基层培训班,邀请了XX区法院法官专题讲解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让参训的186名基层妇女干部增强了法律知识水平。

  二、注重宣传教育,举办具有妇联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

  XX区妇联本着“普法先于维权、防范胜于救助”的工作思路,依托“三个平台”,精心谋划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改变传统观念,提高社会性别意识,呼吁社会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是依托妇联系统的媒体平台进行经常性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杂志、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动员社会各方积极支持两个规划的实施,同时广泛开展公共教育,宣传反家暴理念,增强反家暴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

  二是依托节日活动平台进行集中宣传。每年利用“三八”维权周、“”反家暴日、“”法制宣传日等时机,积极协调维权成员单位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宣传咨询等反家暴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等法律法规,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儿童的良好风气。

  三是依托村(社区)教育平台进行深入宣传。充分利用村(社区)家长学校、妇女之家等阵地,对妇女开展法律知识、反家暴知识培训,提高全区妇女远离暴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同时围绕“平安家庭”创建印制了1万多册宣传资料,将反家庭暴力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印成小册子发放到各个家庭,让反家暴知识走进千家万户。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各级妇联组织共举办维权宣传咨询和普法培训讲座约40多场,发放宣传资料4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7万余人。

  三、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协作,发挥各自职能。

  近年来,XX区妇联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的密切协作,构建、完善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夯实了反家暴工作基础。

  一是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岗。XX区妇联在XX公安分局和XX法院分别成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岗,形成优势互补模式,为更加有力地打击和预防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建立防范保护网络。XX区公安分局联合区妇联在各镇(街道)派出所建立了家庭暴力110报警点,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投诉有门,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是建立信访维权平台。发挥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建立了区、镇、村三级维稳基石平台,重点进行接待、咨询、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侵权案件,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20XX年来全区妇联系统共接访案件138件,调解138件,调解率达100%。同时,XX区妇联联合XX法院、司法局和民政局共同创建了贵港市首个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XX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简称“XX婚调委”)。XX婚调委的成立,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为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自成立以来,共参与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58件,其中调解成功189起。

  四、结合开展特色活动,提升反家暴的工作实效。

  为了进一步提升反家暴工作的实效,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区妇联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以推进,从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入手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是开展寻找“最美家庭”和“五好家庭”活动。积极联合区文明办、区总工会、区文体新局等相关部门在全区开展寻找“最美家庭”和“五好家庭”活动。20XX年,广西有30户家庭获评为全国最美家庭,其中贵港市2户,均为XX区家庭;广西有30户家庭获评为全国五好家庭,其中贵港市2户,其一为XX区家庭。20XX年贵港市获得广西级“最美家庭”9户,其中XX5户,市级“最美家庭”评选19户,其中XX获得7户。

  二是深化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积极协调政法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在全区开展“平安家庭”创建系列活动,组织广大妇女带动家庭成员遵纪守法、珍爱生命、远离暴力,积极争当守法之星、和睦之星,增强了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健康文明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家庭的稳定和谐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五、反家庭暴力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人们认识上固有的一些误区,加之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不健全、不完善,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制方面的障碍。虽然建立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特殊的处置和救助制度和机制,但相关处置、救助机制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反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家暴案件往往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等方面,多部门协调、联动是很重要的。虽然对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有所明确,但较为原则、笼统,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的工作机制没有得到明确,作用发挥不明显。

  (二)社会层面的障碍。一是社会公众对于家庭暴力观念的误区,导致取证难、调处不力。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外人不宜干涉。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因为当事人存在着“夫妻关系”,将许多违法事实淡化为“两口子的事”或“家庭纠纷”,对强制报告制度不熟悉、不了解。因此,当有家庭暴力发生时,往往会出现邻里不好劝、居委会不好问、单位不好管的“三不”现象。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客观上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有恃无恐。二是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和认定存在误区。一些执法人员不了解长期遭受家暴受害人的特殊心理状态,对受害人在处理施暴人和离婚上态度的反复不理解。损害程度较低的家庭暴力往往被简单视为家庭纠纷,介入家暴案件态度比较消极;对家暴案件一般采取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实践中极少有施暴者因家庭暴力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三是公权力介入家暴的执行效果还有待提高。警察介入、干预家庭暴力治安案件的查处与处理程序不够细化和清晰,缺乏针对家暴的信息收集和统计系统。一些基层派出所工作任务重,警力不足,表示工作压力和强度都很大,对反家暴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个人层面的障碍。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人法律意识不强,制约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由于施暴者和受害者均为家庭成员,受害者出于名誉、家庭等方面的考虑,长时间不报案,忍气吞声,甚至逆来顺受,使得这一行为发生多次,持续很长时间仍不为人发觉,因而得不到应有的制止和制裁。不少受害妇女并不想以离婚来远离暴力,原因是有的妇女对施暴的丈夫心存幻想,希望他们能改邪归正;有的妇女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住房以及受到丈夫的威胁等,只好与丈夫凑合着过,经常忍受丈夫的殴打,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恶性循环。

  (四)妇联组织在反家暴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首先,妇联组织的非政府组

  织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与角色,妇联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面对家庭暴力案件,如果施暴方避而不见且拒绝进行沟通调解,妇联无法强制要求他进行沟通,只能通过诸如公安等具有公权力的职能部门的介入,才能顺利开展接下来一系列的调解工作。其次,妇联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等投诉案件时,通常采取“以和为贵”、“调和不调散”的态度,运用较为柔性的调解手段,使矛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实际家庭暴力案件中,虽然妇联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行为感到愤怒,对受害人感到痛惜,但是,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仍然以双方和解、继续维系婚姻关系作为工作出发点。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1.立足根本,进一步加大、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推动反家暴工作源头化。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途径,家庭成员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要充分利用“三八”维权周、国际除暴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种活动日,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2.扩大普法覆盖面,推动反家暴工作全员化。一是重点对主要施暴者——男性进行普法。经常性开展反家暴进企业活动,尤其是重型企业是男性聚焦的地方,这种宣传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加大对各级妇联干部反家暴培训班,提高反家暴工作者的反家暴意识和工作能力,实现家庭暴力零容忍。三是将反家暴教育纳入家庭教育的范畴。“家暴”归于冲动行为中的“反社会性人格”,而这类人群遗传的虽仅仅是父母“易冲动”的性格,但从冲动性格到家庭暴力,更多的是受到成长环境的影响。比如一个容易冲动的孩子,生长在父母有家庭暴力的环境中,通过耳濡目染,往往孩子也会有家暴的倾向。诸多调查表明,家暴家庭成长的孩子,成人后的确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实施者。因此,我会在举办家庭教育报告会中要求各级妇联要增加反家暴的内容,让孩子们在人格完全形成之前,从思想上认识到家暴是违法的,并能在家庭中发挥宣传、劝阻、制止的作用。

  (二)开展“最美家庭”和“五好家庭”评选活动

  继续开展寻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等家庭美德活动,规范社会秩序,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我会继续联合区文明办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寻找“最美家庭”、“五好家庭”活动,通过广泛开展此类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增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促进家庭和谐。

  (三)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反家暴工作社会化

  反家暴工作绝不是妇联一家所能包揽的事情,必须建立社会化的妇女儿童

  维权机制。可以借助政府职能的力量,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妇女维权工作中的问题、疑难案件;借助民政与公安的合作,共同运作好庇护所,让其真正发挥作用;借助维权志愿者的力量,扩建调解室,更好地为家暴案件开展矛盾调解、心理疏导;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为家暴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给予立案,震慑施暴者;借助法院和人民陪审员力量,在审判中维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借助媒体的力量,及时对妇女维权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妇女维权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格局,齐抓共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创新理念,推动反家暴工作实事化

  实事化维权是指通过项目化的工作方式畅通渠道、建设阵地,掌握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动态,及时为受侵害的妇女解决实际问题。建议:一是建立“关爱受暴妇女基金”,为受到侵害的贫困妇女提供帮助。比如提供暂时生活费,让那些不愿意入住庇护所而又无处可去的妇女可以暂时性地解决食宿,躲避伤害。二是开展婚前反家暴宣誓活动。新人们在婚姻登记时都要经过一个宣誓的程序,可以协调民政部门将反家暴的内容纳入其中,也可以在领证前签订,让新人们了解婚姻中的义务和责任。三是开设“幸福婚姻讲堂”。从接待来信来访来看,好多来访对象对法律知识了解很充分,但对道德伦理的遵守却做得很不够。妇联系统的维权培训侧重于法律法规,在以后的培训中可以大篇幅增加道德伦理方面的内容,引导家庭拒绝暴力,崇尚和谐。四是推进“两新”组织中“妇女之家”的建立。将宣传的主阵地从村、社区扩大到“两新”组织,以“妇女之家”作为开展家庭美德、妇女维权的新平台、新抓手。

篇二: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全文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

  发布

  一、调研背景和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律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等目的出发,借鉴了国内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是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在中国反家暴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截止目前,《反家暴法》实施已经一年,法律实施情况如何,存在哪些困难和障碍,有哪些问题和挑战,已经有所凸显。特别是由于《反家暴法》虽然有诸多实体性规定,但总体看仍侧重于宣示和倡导,法律中相关机制的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因此,在不同层面上制定《反家暴法》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应该是下一步贯彻落实该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个前提下,实地调研和了解法律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了解出现的困难和挑战,对推动《反家暴法》的有效实施,并为部门和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应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鉴于此,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北京为平妇女机构、北京同语、广州新媒体女性等多家关注妇女权益的公益组织共同开展了反家暴法执行情况的研究,通过部分地方的实地调研、对媒体报道的统计分析、网络问卷调查以及对性少数人群之间暴力调查等方式,从多种视角来反映反家暴法的执行情况,发现反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建议。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承担了实地调研工作,在湖南长沙、湘乡以及河北邱县开展了反家暴法实施情况调研,并形成了本报告。虽然这个报告只是对三个地方执行情况的反映,可能有不全面之处,但是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尽量体现调研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有政府主要

  责任部门、从事反家暴工作的社会组织,基层法官、派出所民警、妇联干部等一线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提供直接服务的律师、社工、心理咨询师,还有家暴受害人,包含了反家暴工作主要的利益相关方,他们的很多感受是真切的,也是真实的,反映出来的问题也确实是目前在实践中遇到的,因此我们希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调研报告能对推动反家暴法的有效实施和完善具有参考意义。

  二、调研方法

  (一)涉及家庭暴力的立法介绍与简要分析

  这部分主要以《反家庭暴力法》为重点,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简要分析,并着重发现其中的不足和空白,以期在未来实施细则的制定中逐步得以完善。

  (二)实地调研

  1、调研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湘乡市以及河北省邱县。这三个调研地,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的项目工作,对实施反家暴法有一定的基础。因此,我们在调研中也专门了解了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工作的开展对反家暴发的执行是否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和影响。

  2、调研时间:2016年10月下旬,长沙;2016年12月26日—12月28日,湘乡;2017年1月中旬,河北省邱县。

  3、调研方法:1)反家暴主要责任部门的小型座谈会;2)相关人群的一对一访谈。

  4、调研对象

  1)反家暴工作相关责任部门:调研地的妇联、公安、法院、民政(救助站)、司法(法律援助)、卫生(医院)、社会组织等。2)家庭暴力受害人。3)直接服务提供者:律师、社工、心理咨询师。参与调研的总共近50人。

  5、调研的主要内容

  座谈以《反家庭暴力法》的应用、实施效果与建议为主要调研内容,除了一般性问题之外,还依据不同部门进行了不同问题设计。如公安与法院着重关注告诫书与人身保护令的发放等问题,从实务角度

  探讨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与签发流程。妇联与民政侧重于在实施法律过程中的宣传、引导与一些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教育部门对目睹儿童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的有关预防措施进行了探讨。卫生部门则对医生在接诊时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提出建议。此外还重点探讨了对家庭暴力进行多部门合作干预的重要性,包括对受害人进行法律救助、心理诊疗、庇护所建设等问题。为使调查更具针对性与有效性,这次调研提前给被调研者提交了问题清单。

  一对一访谈的对象包括调研地反家暴核心部门:妇联干部、公安局或基层派出所局长或所长、基层法院民庭庭长、民政(救助站)领导、律师、社工等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以及家暴受害人,还访谈了一名施暴人,主要了解被调查者对反家暴法执行的具体感受,并听取他们的建议。例如,从立法上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制度是立法亮点,但因为缺少标准与具体流程的规定,在实践中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情况到底如何?是否对家暴次数、后果有具体要求?如当地是否有庇护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效果如何?如当地是否有反家暴的专项资金及经费支持?等等,此外,我们也着重询问了被调查者对完善反家暴法的具体建议。

  三、涉及家庭暴力立法的介绍与简要分析

  (一)反家暴法之前的相关立法情况

  我国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较晚。在《反家庭暴力法》制定之前,我国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将家庭暴力列入了离婚的法定要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家庭暴力也是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第四十六条),并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对家暴行为有劝阻、调解的职责,公安机关有行政处罚的职责(第四十三条)这体现了我国处置家庭暴力的决心,也表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暴力制度从废除旧家

  庭习俗的原则向追求婚姻家庭质量的转变,并开始重视婚姻家庭中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之后,在对特定弱势群体制定的专门法律中也开始纳入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如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就有关家庭暴力方面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主要还是体现宣示和倡导的目的,除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一些实体性规定之外,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增加了司法和民政的责任(第四十六条),明确家暴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将家暴赔偿之诉由婚姻存续期间扩展到普通民事诉讼,扩大了救济范围(第五十八条)等,其他法律基本没有实体性规定。

  除了相关法律,我国专门针对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的政策文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和《儿童保护发展纲要》(2011-2020)以及展现我国人权保护举措的重要文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第一期(2009-2010)和第二期(2012-2015)也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纳入,说明我国已经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了人权保护的视野。

  各省市的立法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各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规定,由于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这些地方立法主要还是宣示和倡导作用,缺乏实体性的规定,在家暴处置、救助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很难进行突破。

  一些责任部门也开始以单独或是联合发文的方式出台了相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主要立足于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包括:

  2008年,全国妇联、中宣部等七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若干意见》,七部委意见首次明确了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明确提出警察对家暴案件必须接警,并规定了具体程序,首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职责,明确医疗诊断可作为家暴证据,首次将家暴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扩大了法律救济途径。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颁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首批确定在全国9家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后期试点达200多

  家。指南对基层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提供了从理念到实操的全面指导,对家庭暴力的实质、家暴受害人和施暴人心理行为模式等方面进行了阐述;首次确立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这一措施被《反家暴法》吸收,并进行了专章规定,成为家暴处置中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最大的意义在于关注受暴力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问题,并针对性地建立了多项创新性制度:如国家临时监护制度,强制报案制度,申请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措施,并创新性地设立了相关配套机制,如社会观护,会商制度等。由于《反家庭暴力法》对受家暴未成年人的优先、特殊保护并没有具体或者详细的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该意见对受暴力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更为有效和具体。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该意见有多个突破和创新即使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后,很多规定依然可以适用,比如对反家暴法没有涉及的关于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以暴制暴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反家暴法》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1、《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1)突出权利保护和国家责任。反家暴法第一条即明确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对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这是一个立法理念上的巨大进步。强调反家暴工作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第三条第二款),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即使在现在,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是家丑,公权力应少介入的观念仍有很大影响力,这个原则既是反家暴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传统陈旧观念的挑战和纠正。

  2)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突破。一是家暴类型有所扩大。除了身体暴力,反家暴法明确了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将经常性的威胁、谩骂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围;二是保护对象扩大,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

  执行,这说明包括同居、寄养、监护等在内的共同生活人员间发生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受害人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该法第二条的定义中没有将损害结果作为家暴认定的要件,这意味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实施了相关身体和精神暴力行为就可以构成家暴,这也是立法理念的进步。

  3)强调了预防和公众宣传教育。在之前涉及反家暴的相关法律中,主要关注家暴发生之后的处置和救济,预防性规定不足,而《反家暴法》认识到了预防和公众宣传教育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重要意义,明确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并对反家暴的预防进行了专章规定。

  4)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并确立了社会组织在反家暴中的作用。反家暴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反家暴的义务,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是反家暴工作的牵头部门。同时肯定了社会组织)的作用,除了反家暴的预防,在对家暴的处置和受害人救助等方面都将社会服务机构纳入,说明法律肯定并鼓励社会组织在社工支持、心理辅导、法律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5)确立了多项反家暴处置机制,包含了家暴的发现、处理、受害人救助等不同层面。比较重要的包括强制报案制度,告诫书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庇护制度,此外,还规定了法律援助,撤销施暴监护人资格,对加害人、受害人的心理辅导等内容。

  2、《反家庭暴力法》不足之处

  1)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仍不够全面和完备:一是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上未纳入性暴力和经济控制。性暴力是家庭暴力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也发现,严重的家庭暴力基本上都伴随有性暴力。而经济控制不仅是一个对家暴受害人非常有效的控制手段,而且因由经济控制,家暴受害人往往陷入经济困境而难以寻求救济或是走出暴力环境。二是在保护对象上没有将前配偶关系纳入。很多时候暴力关系并不因为一纸离婚书就停止,它具有延续性和持续性,前配偶之间的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暴力有着诸多一致性,如发生在私密空间,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更重要的是,前配偶之间发生暴力的比例也非常高,反家暴法未能将其纳入,意味着这部分人群发生的暴力无法适用针对家暴的特殊处置和救济机制,比如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庇护等,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2)对弱势人群的优先、特殊保护缺乏具体措施。除了针对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家暴受害人的强制报案制度、针对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施暴做出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规定之外,对特殊保护人群的特殊保护措施基本没有体现。

  3)各部门职责不清晰,未能明确多机构共同干预家暴的机制。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对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有所明确,但较为原则、笼统。此外,由于反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家暴案件往往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等方面,多部门协调、联动是很重要的。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先是源于域外的经验,在我国也进行了很多很好的实践探索,但在《反家暴法》中更多强调的是各司其责,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的工作机制没有得到明确。

  4)相关处置、救助机制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够。虽然《反家暴法》建立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特殊的处置和救助制度和机制,但是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依然简略、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强制报告、告诫书制度缺乏具体流程、内容、法律责任等规定。庇护更是只有简单的一条规定,而从现实需求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庇护都是一个较为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救济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虽然相对较为详细,而且专章进行规定,但是在保护令的内容和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仍有不足和不清晰之处,事实上,从我们调研情况看,告诫和保护令制度的执行在实践中是也困难和问题比较多的。

  此外,反家暴工作的要求相比,在处置、救助机制上还有空白。如对施暴人强制性心理辅导和矫治,对家暴目睹儿童的保护,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原则等,这些问题都未能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得到体现。

  5)对证据的规定过于简略,而且没有解决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的问题,反家暴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是该法对证据问题的唯一一条规定,却只强调了公安机关相关材料的证据效力,子女、邻居、亲友的证人证言,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短信、微信、微博、邮件等电子资料,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妇联居委会等投诉的资料等证据类型都没有在法律中得到体现。

  6)法律责任简略,力度不够。《反家暴法》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模糊,且未能与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对应,也没有与法律规定的处置措施对应,如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就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有违反,无法有效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而且法律责任的力度不够,民事、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是含糊带过,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反家暴法实施之后的立法状况

  反家暴法颁布实施后,许多地方和部门也纷纷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据全国妇联统计,截至到2016年11月中旬,全国已经有17个省区市出台了110份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政策文件,如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救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则、任务和要求,湖南省妇联、公安厅制定的《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这也是反家暴法实施后较早出台的地方性实施办法,长沙市妇联下发的《关于参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妇联参与家暴受害人申请保护令的三种途径。此外,上海市出台了《实施主要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试行)》,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执行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反家庭暴力法>四、调研的主要发现

  (一)总体评价

  1、基层责任部门充分认可出台反家暴专门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三个调研地对各部门的访谈中,几乎所有部门都充分肯定了制定反家暴法的必要性和意义。大家认为反家暴法出台最重要的意义就

  是让反家暴工作有法可依了,湘乡市一个部门负责人提到,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开展相关工作要找角度,法律出台之后就有了依据。其次,大家认为反家暴法对各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也非常必要,有的被调查者谈到,反家暴法对各部门具体职责进行规定,明确了职责,避免了推诿。一位教育部门的负责人特别提到了反家暴法第14条强制报案制度,她认为这个规定非常必要,以前幼儿园、学校老师发现有孩子疑似遭受家暴可能含糊一下就过去了,而反家暴法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不报告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强调了教育机构的责任,也促进我们重视这个工作。一个家暴受害人则开心地表示反家暴法实行之后,她专门买了一本反家暴法的单行本放到了丈夫的床头,还特别将施暴人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处置机制的规定用彩色笔进行了标识。她说她发现丈夫背着她偷偷看了这个法律,之后也没有再打过她了,她认为反家暴法是能够真正保护受害人的。

  2、调研地都开展了不同形式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但总体看在培训宣传的力度上和重视程度上不足。

  调研中三个地方都介绍了各自开展反家暴宣传、培训的情况,主要包括报纸、电视的公众宣传,反家暴宣传、讲座,还有对责任部门的培训等。但整体看,调研地的宣传、教育更多是集中在对法律出台的宣传,具体内容的宣传不够,培训的深度、系统性不够,而且针对一线具体工作人员的培训很少,很多基层配出所民警和基层法院的法官都表示没有接受过反家暴法的培训。一些律师和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也表示没有机会和渠道接受反家暴法的学习和培训。在源众开展的一次对基层妇女干部的培训中,问到之前是否接受过反家暴法培训,举手表示接受过其他培训的人员不足百分之十。对此,一位基层责任部门的负责人表示,并不是她们不愿意开展培训,而是没有这方面的经费和专家力量。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感觉相关部门对反家暴法重视不够。有的部门领导表示,上边工作千条线,下面工作一根针,需要重视和开展的工作太多了,家庭暴力毕竟是私事,作为政府部门也不好过多干预。一些基层派出所则表示工作压力、强度都很大,对反家暴工作心有余

  而力不足。

  3、反家暴法所确立的相关处置机制在各个调研地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开展,但执行效果还有待提高。

  调研中发现,作为反家暴法最重要的处置机制的告诫书、保护令发出数量不多,有的调研地只有零星的几起,有的甚至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殊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基本没有能够启动。调研地主动寻求庇护的受害人也非常少,甚至没有。据我们对家暴受害人的访谈,大部分受害人认为对公权力介入家暴的效果还有待提高。一些受害人表示无论是保护令还是告诫书,申请过程并不顺畅,没有感受到公权力部门对受害人有力的支持。有的一线工作人员对家暴的认识和理念也有不足,有责备受害人的现象。有法官甚至对受害人说你既然选择了这样的丈夫,你就应该承担受暴的结果。

  4、调研地对制定反家暴法具体细则以及建立多机构协同机制的紧迫性具有共识。

  在调研过程中,很多基层法官、妇联干部、基层民警都表示反家暴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没有具体化,这也影响了反家暴法的具体落实,他们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反家暴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很多基层工作人员表示反家暴工作需要强有力的牵头部门,多机构协调反家暴机制的建立很重要。

  (二)调研地《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执行情况

  1、反家暴法的培训和宣传

  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之后,长沙、湘乡、邱县等地多次组织妇联、法官、警察以及与反家暴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反家暴法的培训,并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书的发放及如何进行家庭暴力个案处理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明确了各自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如长沙市妇联向公众发放了9万余份宣传资料,并与公安部门联合,拟在市级、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开展针对公安民警和妇联干部的培训,预计到2017年11月份开展将185场培训。此外,调研地通过多层次的学校、法官、公安、社区培训等,开始建立社区心理、法律咨询和服务试点。如邱县妇联和教育局重视对

  目睹儿童的关注,对其进行相应心理干预,经济帮扶,同时还建立了专门的关注家庭小组,防止学生遭受家庭暴力或遭受暴力之后可以进行求助。

  社会服务机构长沙寸草心团队通过参加培训,提升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一年多来共办理家庭暴力案件22例。

  2、人民法院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情况

  调查显示,人身安全保护令颁发的情况程度不一,2016年3月1日之后,长沙全市共发出了近60份保护令,湘乡发出了8份,邱县发出了1份。全国性的相关统计数据也显示了这个特点,反家暴法实施10天内,全国12个省区市首发保护令。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当天,北京、湖南、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分别核发了开出了各自省份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后10天内,四川、天津、河南、海南、陕西、上海等地也先后签发了首张“保护令”。浙江基层法院2016年发出共110多件人身安全保护令。陕西全省核发保护令50份,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共签发3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以精神伤害为主的家暴,也核发了保护令,如天津河东区3月4日对一起电话、微信、骚扰等费肢体暴力的侵害,在24小时内核发了保护令。2016年4月20日,在全国妇联、北京市妇联和河北省妇联协调下,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核发了首份跨省保护令。

  在保护令的申请上,反家暴工作突出的长沙市妇联进行了积极探索,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为此,长沙市在全国率先尝试实施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积极协助家暴受害人申请保护令。长沙市在全市发出的近60份保护令中,5份由长沙市妇联代为申请,28份由妇联组织协助申请。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我们调查了解到的和媒体报道的多是保护令发放的情况,但保护令执行情况如何,违反保护令的比例以及如何有效应对,则媒体报道较少,妇联或是法院还没有这方面公开的数据。

  3、公安部门出具告诫书的情况

  总体看,调研地告诫书发放的进展亦不均衡,而且与家暴投诉量相比,告诫书的发放比例偏低。湘乡市派出所先后接到多起家庭暴力受害人报警或投诉,但直到10月份才发放了第一例告诫书。河北邱县也是到2016年12月22日发了第一个告诫书。由于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之前长沙市的公安、妇联就开始积极推动告诫制度的执行,2015年11月份即制定《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并进行部署落实,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长沙对告诫制度的推进工作还获评“2015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事件”,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之后,长沙市共发放告诫书80余份。告诫书的发放在全国范围内的进展也不均衡,很多省未见发出告诫书的报道。内蒙古2017年1月中旬才核发本区第一份告诫书。山东德州市公安部门2016年截至到11月接到的家暴报警有238起,但仅发出2份告诫书。很多基层民警表示不了解告诫书的具体规定而拒绝出具告诫书。但也有执行情况比较好的地方,如最早进行公安告诫书试点的南京,2016年3月1日至11月15日,市公安局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5746起,处警定性为家庭暴力的有2211起。在执法过程中,南京市公安局强化调查取证,采取笔录制作、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全面搜集固定家暴证据,避免出现调解不成、处罚无据的被动局面。

  4、庇护的相关情况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庇护工作都比较薄弱,与家暴发生率和家暴受害人对庇护潜在的巨大需求相比,庇护机构的数量以及入住率都远远不足,我们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个情况,三个调研地中,邱县及湘乡各有一例向庇护机构求助,长沙市所属的浏阳市受暴妇女庇护工作是比较突出的,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庇护所接待受暴妇女庇护共计18人次,也不是一个高的数字。对此,在调研过程中妇联、民政(救助站)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庇护工作在管理运营、人员、经费方面都存在瓶颈,如当前政府的庇护机构主要由救助站兼管,工作权责不明、缺乏专门的人员编制人员、专业人才不足,没有专项经费扶持;从庇护服务看,救助站的工作原则与庇护的理念有所冲突,而

  且入住标准要求较高,需要妇联、公安部门转介或是由公安机关、妇联护送。而且庇护服务多数是临时紧急救助,无法满足受害人在入住时间上的要求。此外,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大部分为男性,无法为受暴妇女提供比较到位的服务。由于以上原因,调研中大部分受访受害人表示,家庭暴力发生时更希望交由法院处理或向妇联求助以及报警。

  5、其他反家暴处置机制的执行情况

  调研时我们还特别了解了反家暴法规定的其他相关处置机制的执行情况,如对遭受家暴未成年人的强制报案制度、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以及对施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等。由于强制报案、监护权撤销制度相对是比较新的机制,而且没有像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力度那么大,媒体的关注度也不高,所以这些制度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调研地在这些方面的工作基本未能有效启动。但长沙市妇联已经开始关注强制报告制度的开展,于2016年5月份指导岳麓区制定了《长沙市岳麓区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学校(含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时应立即报告110,同时报告给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对家暴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在调研地得到了重视,长沙市妇联为11位家暴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提供法律援助,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97件。

  (二)基层反家暴工作良好实践经验对反家暴法的实施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三个调研地均在不同程度开展了反家暴的试点项目,如长沙市妇联连续几年开展了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项目,探索了多机构协同干预家暴的很多措施和方法,被全国妇联赞为“长沙模式”;湘乡市和邱县也尝试开展了多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项目,多次开展能力建设培训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个案研讨与处理。在调研的过程中三地都谈到这些试点项目对反家暴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一方面是奠定了良好的舆论和思想基础,二是在试点项目中探索的一些工作模式如个案研讨、家暴危险评估量表的使用、联系会议制度等提高了反家暴法落实的可操作性,使得反家暴法的实施更接地气,提升了

  效果;三是试点项目的开展提高了责任部门一线人群反家暴的理念和工作能力。其他地方的反家暴试点工作也同样推进了反家暴法的落实和实施,如

  “常德市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与及时应对机制试点项目”由常德市妇女联合会、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合作实施。这个试点的新意在于纳入危险分级评估和建立市级专家团队。河北承德县妇联联合县综治办、卫计局、教育局和民政局五家出台了《承德县关于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意见》。《意见》重申了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并将强制报告制度列入全县平安建设年度考核中,对不按要求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平安建设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警示”,直至“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村妇代会主任和综治调解员明确为家暴案件联络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三)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1、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和认定存在误区

  调查中发现,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仍有诸多不同的解读甚至是误解。如基层法院法官在认定家暴时仍将暴力行为的持续性、反复性作为构成要件,并强调要有损害后果,而且在证据上证明标准很高,造成家暴认定依然比较困难;一些法官不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是隔离施暴方和受害人,让受害人脱离暴力环境,获得安全,对保护令采取了与案件审理一样的证据标准,造成保护令申请的高门槛。反家暴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如何解读家庭成员外共同生活的人,同性恋者、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是否受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也是我们在调研时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此外,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家庭纠纷具有一定的难度,损害程度较低的家庭暴力往往被简单视为家庭纠纷。调查还发现,较大比例的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认识模糊,存在误区,如认为家暴是家事,是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介入家暴案件态度比较消极;不了解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的特殊心理状态,对受害人在处理施暴人和离婚上态度的反复不理解,此外,由于家暴案件诱发原因复杂,有意无意的指责受害人、对施暴人抱有同情的情

  况也不少。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理解与运用问题

  人身保护令问题是整个调研中的重点问题,从基层法官的反应看,在实施上还是有很多模糊地带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在调研中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第一,保护令的执行问题。反家暴法对保护令的执行规定不是特别明确,造成实践中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保护令执行问题突出,公安在保护令执行中的角色不清晰。有法官将保护令的执行归纳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法官主导,法警配合实施;第二种是由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法院的执行法官主导,法警配合;第三种是由法官出具协助通知书给当地的社区、公安派出所,由当地的派出所对当事人的人身保护令进行直接监控,在发生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时果断地予以制止。到底哪种做法更有效,还有待进一步的实践积累,但我们认为人身保护令的审理与执行还是应当适当的分离,由多部门形成合力,集中体现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强力干预的意志。第二,证明标准问题,人身保护令如何举证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调研时法官的意见也不尽统一,反映了基层法官在保护令问题上理解的不一致,但大部分法官认同保护令可采取比较低的证明标准,降低保护令申请的门槛;第三,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如保护令中是否应该加上财产内容,像必要的抚养费、扶养费,医疗费、房租等;在分居期间甚至离婚判决后是否还可以申请保护令;紧急状态下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是否只能由公安机关来签发以保证及时性;是否应扩大申请主体范围,加大处罚力度等。

  3、告诫制度的理解与运用问题

  调研发现,一些公安机关人员对告诫书发放与实施理解不足,对家暴案件的处理相对比较消极,也反映了政府公权力对家庭暴力案件干预的基本态度,即按一般采取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实践中极少有施暴者因家庭暴力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对家暴受害人在处理施暴人时态度的反复顾虑很大,害怕因为对施暴人进行处理而影响其夫妻关系;二是警察介入、干预家庭暴力治安案件的查处与处理程序不够细化和清晰,缺乏针对家暴的信息收集和统计系统。三是缺乏统一

  的告诫书的文书,目前的告诫文书内容还有待完善,应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家庭暴力、违反后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四是在执行监督方面,公安告诫书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干预措施,只警示监督施暴者不得再次家庭暴力行为,但对加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4、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执行薄弱

  调研发现,相关部门和一线工作人员普遍对强制报告制度不熟悉、不了解,尽管这个制度对相关机构而言是法定义务,但由于宣传不够,而且这是反家暴法创设的一个新的机制,基本没有经验或做法可以学习和借鉴,因此除了长沙岳麓区出台了一个关于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意见之外,其他调研地在这块工作上基本没有启动。由于反家暴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只有简单的一条,缺乏具体内容、流程的规定,调研中大家普遍对如何执行这个机制感到困惑,也提出了几点疑虑:一是如何发现?二是如何报告?由于反家暴法规定是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本身的工作任务就重,警力不足,特别是处理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暴问题需要专业性的技巧和能力,而基层民警是缺乏这样的专业能力的,如果所有这类案件都直接报告给警察,他们能否有效和及时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是否需要妇联或是专业性的社会服务机构介入?三是如何处理和转介?接到这类案件的报警之后,是否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而且面对不同的情况,如需要救治、庇护、临时监护等,应该如何处理和转介,大家认为这些都需要有具体的流程和要求,也需要进行专业性的培训。

  5、反家暴牵头机构职责和权力、资源匹配存在不足

  调研中有人提出由于妇联只是群团单位,有妇联作为反家暴牵头单位缺乏权威性与资源。协调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这个正式机构官方名称并未出现在法律当中,而是称之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权威性有所欠缺。此外,无论是妇儿工委还是妇联,在反家暴的人力财力投入上与实际

  需要不匹配,到了区县、乡镇街道这个层面人力财力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因此要胜任“组织”、“指导”的职责,需要从人员组成、工作方式、职数配置和专业资源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增补。

  6、没有专门的信息收集统计机制与经费支持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是立法进步,但调查中发现,各部门普遍存在没有专门经费支持的情况。由于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数据搜集,反家暴相关工作的实际需求究竟如何,需求和经费之间是否存在巨大差距还缺乏一个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持。

  此外调查发现,基层基本上都没有建立家暴案件的信息统计制度,这样不利于评估和全面了解家暴状况,也不利于多机构协同干预家暴的开展。

  7、缺乏有效的多机构干预家庭暴力机制

  多机构联动建立干预家庭暴力机制被视为反家庭暴力的重要举措之一,但在反家暴法中没有得到明确,绝大部分被调查者提到了建立多机构协同干预家暴的重要性,特别是对高度危险或是伤害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多机构的协同是不可缺少的。但目前基层的多机构联动不足,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有力的协调部门。

  8、其他

  ——对未成年人的优先特殊保护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调研中,基层法院、民政部门、妇联及教育部门等对儿童遭受家暴与虐待的救济表达了特别的关注,大家认为对家暴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济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够,配套措施不足。如强制报告制度、受暴儿童紧急安置制度不完善;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判决,法官多从从便于执行考虑,没有把家暴问题作为判决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很多时候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施暴者。目睹儿童的保护在立法和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对施暴人的矫治与心理干预工作少有开展。目前反家暴工作在预防、教育和惩处方面都有一定的开展,但相关矫治工作未见进行。对于很多家暴行为人,矫治是一个帮助他们减少和停止侵害的有效措施,也是对家暴受害人、家庭功能的有效保护。

  ——专业性社会服务机构力量不足。反家暴法肯定了社会组织在反家暴的预防以及法律服务、心理疏导、社工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从调研的情况看,基础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力量严重不足,像湘乡和邱县没有一家专业的社工机构,长沙市虽然社会工作机构有所发展,但涉及家暴的专业性服务机构也非常少,获得专业培训和支持的渠道和机会都不多。此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对反家暴投入的比例也很低。

  五、总结与建议

  (一)对反家暴工作的建议

  1、推进国家层面及地方性反家暴法实施细则的制定

  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挑战,既有执行和理念的问题,也有因为反家暴法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产生的问题,此外,反家暴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因此需要尽快制定反家暴法的实施细则。一方面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卫计委出台本部门的指导意见,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职责和措施进行全面具体的阐释和规定。另一方面各省市自治区可以制定或修改地方性的反家暴法实施办法,着重解决各部门具体职责、经费保障和配套措施等问题,对反家暴法的一些处置机制也可以进一步细化,并将本地一些良好的实践经验上升了立法的层面。

  2、制定并完善家事审判等司法策略

  设立家事审判制度,区分家事审判制度与普通民事审判制度的差异,强化法院在必要情形下的职权调查,合理运用多元机制,完善家事调解,妥善处理家暴案件;关注家暴问题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影响。

  3、建立多机构协同干预家庭暴力的机制

  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除了妇联、公检法司、民政、教育等多部门的配合,同时也应纳入社工、心理干预等社会支持力量,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集预防、处置、救助为一体的多机构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庇护机构的建设,形成庇护、社工、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一体化的庇护模式。

  4、加强反家暴法的宣传和培训

  一方面加强整体性的公众宣传教育,改变人们对家暴的传统观念害人认识误区;同时也要加强对一些重点人群的宣传,比如老年人群,流动人口,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妇女,在校学生等;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权力部门和专业社会组织的培训,包括反家暴法具体内容的培训,家暴知识和理念的培训,还有社工、心理方面的专业性培训等。

  5、培育和鼓励专业性社会组织介入反家暴工作

  在反家暴的服务中,社会组织应该是重要的力量,目前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不均衡,中西部地区的社会组织在数量和专业性上都非常薄弱,甚至部分地区还没有相关社会组织介入反家暴工作。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关措施支持和培育专业性社会组织介入反家暴工作。

  6、保障反家暴经费和人力支持

  反家暴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我国的台湾地区,还有其他很多国家都有反家暴专门的财政预算和经费支持,台湾还通过立法建立反家暴和性侵害的专项基金。我们建议各级政府应将反家暴逐步纳入财政预算,也可以在相关部门的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反家暴工作,此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反家暴工作,包括公众教育,宣传培训以及心理、社工、法律服务和庇护机构的建设,并支持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和能力建设。

  (二)对反家暴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1、完善家庭暴力概念

  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行为的具体形式,明确反家暴法第37条“共同生活的人”包含哪些具体的情形,并将前配偶列入反家庭暴力法保护的范畴;明确精神暴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建议对家庭暴力具体行为进行列举,以提高基层法院对家暴行为认定的统一性,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应予明确。

  2、对各部门职责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并明确规定多机构应协同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3、完善告诫书、保护令、强制报告、庇护等处置机制的具体流程、内容

  统一告诫书格式,完善具体内容;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清楚、不明确以及需要完善和细化的地方进行具体规定(如保护令内容、具体程序、时限等),明确公安配合执行保护令的具体要求;完善强制报告的具体流程;建立救助、服务一体化的庇护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标准予以明确。

  4、完善家暴的证据制度

  应结合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对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进行特别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适用优势证据规则;明确保护令与案件审理中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别,保护令裁定中的证明标准应比较低。再次,法院应强化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的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体系。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建议地方性立法应加强牵头部门的力量,明确经费和人员保障,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法院、妇联、民政(救助站)等反家暴工作核心部门的培训,具体规定如何纳入日常培训和业务培训;对反家暴法中的预防和处置措施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如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与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制定弱势人群具体的保护措施,明确学校反家暴教育的具体课时,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干预家暴的具体工作模式等,应将家暴案件处理率纳入相关工作考核,避免按家暴发生率进行考核,以防止为了减少发生率而掩盖案件的披露和处理。

  同时,在实施细则中可以将反家暴法没有明确但又是在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些空白点纳入,比如对施暴人的强制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对家暴目睹儿童的心理支持和权益保护等。鉴于一些施暴人通过信息查询、定位等方式对逃离的受害人进行跟踪、骚扰,建议建立家暴受害人登记制度,凡是经过登记的受害人,非经相关程序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其具体信息。

  2017年3月8日

  附件:家暴受害人部分访谈实录

  典型个案一

  :

  受害人自述:陈某,结婚多年,目前离婚,有一个小孩。

  “我知道反家庭暴力法是3月1日开始实行的。我了解受到家庭暴力后要报警,有关部门可以发告诫书,保护令。长沙市的第一件告诫令就是因我而发的。我前夫是随时都有可能发脾气,他没有工作,下岗了,我一个月给他一千六,我负责养家。一结婚就有家暴。他还经常骂人,还骂我小孩。我是学校长大的,没有接触过社会,我性格很阳光,不记仇。还有结婚后我的钱都给他管。我也经常出差,我的工作也是基本都在外面。他每次打完我,我出去了,回来我就忘了他。后来想到离婚是因为我儿子也独立了,没有顾忌了。我现在也退休了,我如果需要天天面对他,我就很害怕。还说“堂客就是一面锣,没事就要锤三锤”他还很极端,可能因为下岗的原因,仇视社会。报警时最近几年,以前都是工会调解。我觉得和警察说好一点,但是社区我觉得没有什么用,就是调解,就是说不要离。但是警察很公正。后来找了律师,社区委员给我介绍了律师。我不愿意再纠缠了。第一次我也提出我们各自拿自己的房子,也还好,我十分不愿意把房子给他。我们家有四套房子,后来就给了他三套房子。他的房子都是继承和赠与的。告诫令发了后,丈夫用短信威胁,但是我和他分开了,就再没有动手了。丈夫曾动手打我脸,打我眼睛。我现在已经离婚了,当时法院认定家暴了,当时在判决里面写了一条就是关于家暴的。”

  建议:1.要进行婚前教育,婚前教育很重要;2.法官也要学习,法官很多都不懂;3.还有社区不要遇到事就调解,调解,要实事求是;4.有些警察还是理念不行,还有先入为主的刻板印象,觉得我有工作,是我抛弃我的老公。我就觉得好委屈。5.要加强受害妇女的学习,她们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一定要去面对,要自信,不要害怕。

  典型个案二:

  受害人自述:

  张某,54岁,84年结婚,有一个儿子。丈夫现在有肺癌。

  “我对反家庭暴力法有一定的了解。法律条文我没有具体看过,但是我知道这个法律。但是后来参加妇联这个小组之后,有了一些案例。我知道家暴法有保护令,我也知道可以报警,可以收集证据,怎么保留证据。我丈夫有第三者,他一直和第三者有联系。有一次因为看到他手机里和小三有联系,我在质问他的时候,他动手家暴,我反抗了,把他头打破了。我也警告过我丈夫,说现在有家暴法了,我有社会组织可以保护我了,以前在同事面前都不可以说,现在找到组织了。从我告诉他他动手之后我会报警,他就再也没有动手了。但是我之前被打的时候没有提过报警,我觉得这是家务事,没人管。但是从参加谢主任这里的成长小组之后,我就有自信了,觉得有人帮助了。他动手已经有5、6年了,只从有了小三之后,他就开始动手。不太记得了第一次家暴是什么是时候了。应该是小孩一岁年(89年)的时候就有家暴的倾向。就是我儿子哭的时候,他就动手用枕头把小孩捂住,我很生气,就把小孩抱出来的。他觉得我敢于他的权威,在我做饭的时候就动手打我了,给了我脸部两拳,我当时没有什么反映,很麻木。我们是相亲认识的,本身就没有什么个感情。他还威胁我,我被打之后不许我告诉我的家人。他每次打完之后他就没事了,但是他想打的时候就会动手打,一般都是为了小孩的事情。我之前一直没有告诉我的家人,一直到这次有了小三之后,我就告诉我的家人了。我之前没有报过警,但是找过妇联,今年找过妇联,元旦之后就给省妇联打了电话。以前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到现在已经忍无可忍了,就找到妇联看有没有八法可以解决第三者的问题。省妇联告诉我可以到谢主任。但是我参加活动一开始没有告诉他,但是我后来就告诉他了,我觉得我现在有人帮助了,有法可依了。我也觉得不要离婚啊,我们现在也有小孩了,我们两的事情对我小孩影响好大的。我也是后来看到他的聊天记录才知道他有外遇的。我之前也跟踪过他。我没有申请人身保护令。也没有想到过报警,因为,那个时候我们都有单位,怕家丑不可外扬。现在2016年6月份得病了,肺癌。他还说他得病与我有关系。我觉得也有可能。我儿子现在挺支持我的,明确告诉他爸爸会明确支持我。我丈夫也害怕了。妇联对我帮助很大,他们很专业的。他

  们会告诉我怎么有效的去和人沟通。我参加小组活动,来到这里之后,我心态也平和了。我可以把情绪都释放出来,以前和同事都不能说,毕竟家丑不可外扬。我们都是有单位的。此外,我还把我丈夫带到这里参加过小组活动。关于立法,我不是很懂,我目前没有什么建议。”

篇三: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

  反家暴工作是妇联维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希望对你有用!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篇1家,对于我们所有人来说,都是一个温馨的字眼。而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也在日渐形成,但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公害,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每个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人从事妇联工作以来,经常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案子,我从所接触的家庭暴力案例进行综合的分析,对当前的家庭暴力基本现状、产生原因和主要对策等方面也进行客观的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妇联余2016年9月在所辖社区开展了家庭暴力调研,发放调研问卷50份,全部收回,合格率为90%。

  (一)家庭暴力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研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3)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4)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从2016年以来我区妇联信访案件有50余件次,其中出现明显家庭暴力的有17件次。

  1、从投诉群体来看,以无业妇女、外来妇女为多。而一般在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大工程企业单位工作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是极少出现。

  2、从年龄结构上来看,以35-55岁年龄段的妇女人群为多。其实

  这个年龄段的家庭也是正好处于婚姻的动荡期,很多因素造成家庭的不稳定。

  3、从文化层次上来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学历在高中以下占81%。由于自身的修养低在家庭中处于劣势,又因为自身学历低,在处理家庭纠纷矛盾过程中缺乏一种合理的方式方法。

  4、从家庭暴力情节上来看,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较大。今年4月---9月妇联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中,**社区高焕如女士丈夫酗酒后经常遭到毒打,遍体鳞伤,严重时用菜刀将头部砍伤,缝了30多针,介入调解后丈夫总是老一套,写保证书--和好--打妻儿,反复无常。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我们看到多数施暴者轻者出言不逊、拳打脚踢,重者棍棒铁器相加,特别是男性在酒后出手更是没轻没重,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日常接访中发现,每年都有100%的家庭暴力造成了轻微伤,而造成了轻伤害的10年2例、11年4例、12年3例;造成了重伤害的10年1例、11年1例、12年3例。但因家庭暴力一般持续时间较长,造成的伤害也是多年持续不断的。

  5、从参与者上来看,家庭暴力施暴者更宽泛,大多文化素质较低,76%只有高中以下文化水平,以个体经营者、工人居多,其中不乏无固定职业人员;但近年来高学历层次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也时有发生,文化素质、知识水平都较高,国家干部、公司管理人员,这些人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近三年的接访情况看,在虐妻的丈夫中,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占到了18%。

  6、从影响上来看,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以致兴趣减弱、胆小怕事、学习和工作能力下降,同时给孩子许多负面影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进而影响整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2、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只有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综合的分析与判断,才能够为这些受家庭暴力所害的家庭成员提供各方面

  的帮助。

  1、历史原因

  受传统的文化因素影响。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文化对当今的家庭观念还是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2、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妇联寻求帮助,处理方法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65%的妇女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经济原因

  从调研的情况看,74.5%的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4、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宣传教育

  1、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我们必须注重改变传统观念、提高社会

  性别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长期开展普法学习和培训,举办"家庭学法"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面向妇女、面向家庭、面向社会,广泛宣传;通过定期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利用社区家长等教育平台以案说法,教育社区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不断增强反家暴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通过"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5.15国际家庭日"等节日即时进行聚焦宣传,组织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等,进行反家庭暴力法律咨询,较好地形成反对家庭暴力、鄙视施暴者的良好氛围。

  2、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我们要把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社区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平安家庭"、"文明家庭"等家庭美德和"和谐家庭"创建工作紧密结合,并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强化对家庭成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婚恋观,提高家庭成员的文明素质,约束引发家庭暴力的不良行为。

  (二)救助援助服务

  1、法律援助。依托各社区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成立维权志愿者队伍,组建妇女维权法律顾问团,开通妇女维权热线,义务宣传法律知识,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让受侵害妇女群众"咨询有指导,投诉有渠道,求助有人帮"。

  2、经济救助。针对经济不独立的妇女选择远离家庭暴力的同时要面临就业、住所等生存问题的挑战,我们要加强对这些妇女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鼓励妇女自立自强。使这些妇女能够更好地应对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提高自我生存能力。

  3、心理疏导。一方面要注重发挥社区(村)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矛盾方面的调解和心理疏导作用,做到工作入家入户,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突出的家庭,特别予以关注,发现矛盾及时化解,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我们要通过心理咨询服务等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服务,从而为引导

  阳光情绪送上心灵鸡汤。

  (三)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内涵

  1、要着力提升妇女法制观念。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要通过社区的妇女学校,每年组织妇女维权知识培训班,使更多的妇女能够接受法律维权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维权意识。

  2、要着力提升妇女平等地位。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全职太太"现象,但我们仍不能忽视经济收益对妇女家庭地位的主导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社区及农村闲散妇女就业及劳动力转移,增加家庭经济收入,推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我们要引导中青年妇女实现自我就业和创业。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劳动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的劳动技能,并要多方协调企业和相关部门,为妇女就业创业牵线搭桥。

  3、要着力提升妇女综合技能。家庭暴力有时因女方素质不高引起,因此提升妇女的综合素质,确立新时期家庭主妇的良好形象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对妇女现代文明知识、文化基础知识、家庭教育方法、生活实用科技、健康卫生等众多领域的培训。与此同时,我们要高度关注外来妇女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外来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家庭关系处理能力,切实增强外来家庭的稳定性。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篇2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恶性案件也屡见不鲜,使家庭暴力成为全球关注的社会问题,常州市妇联一直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作为妇女维权中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并在此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2014年4月,常州市妇联与常州市社科联将《反家暴综合干预策略研究》确立为2014年常州市社科攻关课题,希望通过开展课题的调研研究来思考和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市反家暴综合干预体系的建设。为进一步了解我市家暴的现状以及反家暴的具体情况,课题组在2014年5月-2014年7月,深入全市各级妇联、公安、法院、民政局救助站、德安医院等单位,并在此基础上,选取了新北区的新桥镇以及龙虎塘街道作为试验点,在当地妇联、社区的协助下,进行了社区居民反家

  暴意识的问卷调研活动,并结合新北区妇联推动的反家暴志愿者培训活动,开展了关于反家暴志愿者培训的调研。

  一、常州市反家暴情况的调研结果

  (一)各级妇联反家暴调研结果

  1.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且是妇联接访工作中的重要案由。

  从最近三年我市妇联层面接访情况统计来看,2011年常州市妇联接访1259起,其中家庭暴力事件205起;2012年接访893起,其中家庭暴力117起;2013年接访844起,其中家庭暴力169起;2014年1月-6月接访455起,其中家庭暴力67起。由于有些信访事件中为多事由的家庭纠纷,有些含家庭暴力情况的事件登记到婚姻家庭纠纷的其他事由下,所以实际的家庭暴力接访数字应当更高。天宁区妇联2011年接访33起,其中家暴5起,2012年接访28起,其中家暴4起,2013年接访38起,其中家暴8起,2014年1月-5月,接访15起,其中家暴4起。金坛妇联2011年接访109起,其中家暴22起,2012年接访81起,家暴26起,2013年接访75起,家暴15起;三年来镇区妇联共接访156起,其中家暴共63起,占40.4%。戚墅堰区妇联2012年以来共接访25起,其中家暴9起,其中6起为丈夫对妻子施暴,1起受家暴者为儿童,2起受家暴者为老人。

  2.我市已在妇联的推动和牵头下,初步建立了反家暴系统。

  我市妇联一直都高度重视家暴问题,在全省率先成立常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救济为目标的妇女儿童维权中心、110接警中心、伤情鉴定中心以及庇护中心,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在妇联的牵头下,在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与配合下,我市已初步建立了反家暴系统。

  3.家庭暴力的接访程序仍需进一步规范

  从课题组调研各级妇联家暴事件接访情况来看,市妇联、区以及辖市区妇联的接访统计都能录入电脑系统,建立了台账资料,但在回访情况登记方面未能全部显示回访情况。而街道、镇这一级妇联在接访登记方面不够统一和规范,无法提供近几年的家庭暴力接访统计数据,回访情况也无台账可查。

  4.家庭暴力多发多样,在特定家庭中表现更为突出

  在调研中发现,家庭暴力多发且多样,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存在家庭暴力。甚至一些知识分子、公务员中,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当然,一些特定家庭中此类问题更为突出,接访中显示再婚家庭、“闪婚”家庭的家庭暴力较为多发。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也较为多样,捆绑、殴打、性侵、泼硫酸、淋开水、纵火、机动车碾压等形式都存在,冷暴力形式在个别接访案例中也有显示。

  5.受家暴对象中妇女占绝大多数,儿童受家暴现象值得关注

  在接访统计结果中,来访的大部分为受家暴妇女,也存在老人、儿童等其他家庭成员受家暴而在其他亲属陪同下来访的情况,其中女性受害率达9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儿童受家暴在妇联接访中虽然较为少见,但这主要和儿童缺乏求助能力以及社会普遍认为打孩子是家务事的观念有关,从仅有的几起案例来看,其情节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长期受家暴的未成年人,身心的双重受创,不仅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且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关注儿童受家暴问题刻不容缓。

  (二)公安部门反家暴调研结果

  1.公安110接警中家暴警情多发,报警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常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提供的接警数据,常州市市区2011年家庭暴力(含家庭纠纷)报警1197起,2012年1145起,2013年1996起,2014年1月-5月1013起,报警总数呈上升趋势。其中绝大部分为夫妻间家庭暴力或纠纷警情,也有少数未成年人报警情况。溧阳市公安局提供的家庭暴力(含家庭纠纷)报警数为2011年6月24日-2014年6月24日,共接获家庭暴力报警829起,而前三年(2008年6月24日-2011年6月23日)的家庭暴力报警数为271起,呈较明显上升趋势。其中,城区报警数为517起,占报警总数的62.36%,农村312起,占报警总数的37.64%。金坛市公安局提供的家庭暴力(含家庭纠纷)报警数中,2012年家暴(含夫妻打架)数为60起,2013年家暴(含夫妻打架)为47起,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23日的报警数为35起。但是,110指挥中心接报警接报家庭暴力(含家庭纠

  纷)警情数来看,仅占年接报警总数的0.2%。

  2.对于家暴警情能做到100%出警,多以调解处理

  在对市公安局、辖市区公安局调研过程中得知,对于接到的家庭暴力警情,公安机关能做到100%无条件出警,接警民警按规定尽快赶到现场,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接处警执法标准化管理手册(试行)》中关于家庭纠纷的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全程录音录像,在家庭暴力警情的处理中,大部分是情节较轻微的,多以调解处理,部分警情公安部门会建议当事人寻求妇联帮助。以溧阳市提供的数据为例,2011年6月24日-2014年6月24日所接获的829起家庭暴力(含家庭纠纷)警情中,以调解处理的813起,达到立案标准查出的仅16起,其中构成刑事案件,以故意伤害罪移交检察机关的共2起。

  3.《家庭暴力告诫书》的知晓度和开具情况不一

  2013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妇女联合会四部门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11月,常州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和市妇联,共同制定了《常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学习。据统计,我市至今已发出112份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是这个数量与家庭暴力的报警数差距较大,且大多为口头告诫。当然,这与许多报警妇女自己的意愿也有关。另外,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派出所对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规定知晓情况不一,有些派出所已经不止一次发出过家庭暴力告诫书,而部分派出所民警对此项制度还并不了解。

  (三)人民法院反家暴调研结果

  1.法院已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尝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首次引入了民事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11年12月10日,天宁区法院少年庭就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全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钱某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作出其他可能给原告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且在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将事

  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随后,天宁区法院与区公安分局、区妇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对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案件范围、申请和审查程序、效力及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对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2.离婚诉讼中涉及家暴的数量较少且统计困难

  在针对基层法院与常州市中院调研过程中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并非独立案由,通常只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要求离婚或者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而基层法院每年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较多,平均每个基层法院年审理离婚案在300-400起左右,因此对于涉及家暴的离婚诉讼统计上存在一定困难,在访谈有关法官时得到的答复是离婚诉讼中以家暴为事由的案件数量不多,每个基层法院每年基本不超过10个。

  3.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认定困难且操作未能统一

  在调研访谈中发现,法官对于涉家暴离婚案件普遍反映的问题在于证据认定困难,基于家暴而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诉求,法院判决在实践中能够认定家暴并以此作为离婚事由的案件较少,且认定标准不一,判决因家暴而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在实践中存在尺度不一的情况,但赔偿数额大多为数千元。

  4.法院已准备采取一些针对性措施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与市妇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沟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后续工作中拟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拟尝试在离婚诉讼中采取要素式审判,将家庭暴力列为其中一个要素;拟在法院系统内部开展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调研,从中总结经验并拟在我市法院层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相对统一尺度。

  (四)家庭暴力庇护中心调研结果

  1.依托民政部门救助站成立,环境与设施较好

  2004年,我市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依托民政局救护站,由市妇联

  和民政局共同成立。根据课题组实际走访,庇护所占据了救护站的整整一层楼面,可同时接待16位需要救助的人士。环境整洁,有空调、电视、婴儿床等配套设施,具备了较好的接待家暴受害者的硬件环境。对于有外伤或生病的受家暴者,庇护中心可提供医疗救治,受暴人士可以在这里接受最长10天的临时救助,对于有困难的受家暴者,可以免费救助。

  2.入住率低,庇护中心功能有待提升

  与国内大多数反家暴庇护中心面临的问题相似,我市反家暴庇护中心也遭遇了乏人问津的尴尬。据统计,2013年至今,我市反家暴庇护中心共救助家暴受害者7名,均为女性,包括未成人1名,老年人1名。在这7名受害者中,本地人口1名,外地人口6名,后

  2名由庇护中心帮助其购票返乡,2名由庇护中心联系其家人接回,1名由庇护中心人员护送其返乡,2名自行离开。据庇护中心反映,他们所能提供的主要是食宿、简单医疗等帮助和服务,而针对家暴的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服务目前庇护中心缺乏专业人员来进行。如何完善庇护中心的功能,使其进一步发挥实效,必须深入研究和探索。

  (五)家庭暴力鉴定中心调研结果

  1.伤情鉴定数量呈下降趋势,鉴定结果中损伤程度大多为轻微伤

  我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成立于2004年7月,经常州市政府批准设立在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主要负责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伤情检查、损伤程度鉴定。根据近3年家暴伤情鉴定统计结果,2011年共30起,其中构成轻伤的6起,构成轻微伤的24起;2012年19起,其中构成轻伤的3起,其余16起构成轻微伤;2013年20起,其中构成轻伤的3起,其余17起构成轻微伤;2014年至今共9起,其中构成轻微伤的8起,不构成轻微伤的1起。伤情鉴定从数量上来说,总体呈下降趋势,而构成轻伤的,只占总数的15.38%。

  2.鉴定委托方市妇联占一半以上

  我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委托方是各级妇联,在2011年30起伤情鉴定中,其中20起来自于常州市妇联委托,2012年的19起伤情鉴定中,7起来自于常州市妇联,2013年的20起伤情鉴定中,14起来自于常州市妇联委托,2014年至今的9起伤情鉴定中,6起来自于常州市妇联委托。课题组在金坛、溧阳妇联的调研访谈中发现,因为路途较为遥远,受家暴妇女往往不愿意去我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鉴定,而自2011年以来的伤情鉴定中,委托方为金坛妇联的共1起(2012年开始未有1起),委托方为溧阳妇联的共6起(2013年开始未有1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问题。

  (六)新北区反家暴行动试点调研结果

  在过去几年的接访及报警情况中显示,新北区的家暴问题相对突出,在市妇联的领导下,新北区妇联在反家暴方面采取了一些创新举措,开展了反家暴的行动实验,以期能进一步进行实践探索,形成有益经验,并用于后期推广。

  1.反家暴协会已成立,其工作机制仍有待探索

  2014年6月,新北区妇联以依法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推动“平安新北”建设为目标,成立新北区反家暴协会。该协会由区妇联主席担任会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以及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长担任副会长,17位理事中,包含了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卫生局的相关领导,也吸收了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并以新北区下辖的9个街道(镇)妇联主席为骨干力量,形成了一个目的明确、针对性强的反家暴组织,其成员结构基本囊括了反家暴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结构比较合理,这项举措也极富创新性。然而,正因为这样的组织是具有创新性的,也意味着可以借鉴的经验较为缺乏,且成立时间较短,因此,其具体的工作机制仍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2.社区居民的反家暴意识仍有待提高

  2014年6月底,课题组设计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问卷》,抽取新北区新桥镇和龙虎塘街道的社区居民,开展入户调研,共回收问卷393份,其中有效问卷331份。男女比为176:155,该问卷反映结果如下:

  (1)居民对家暴的认识已经有所提高,但仍需加强

  在调研中显示,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有261人,占78.85%,但仍有9人认为该行为的性质不违法,28人认为属于家务事,3人认为属于正常现象,而表示说不清的有38人;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除308人认为殴打属于家暴以外,也有152人认为长期不理睬对方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136人认为强迫过性生活属于家庭暴力表现形式,有62人认为经济控制和制裁也属于家暴。以上数据都说明,大部分居民都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相当一部分居民认识到家庭暴力除殴打以外,也包括其他的表现形式,但是,仍然存在对家庭暴力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忽视了家庭暴力中除殴打以外的其他表现形式等问题。

  (2)大部分存在家暴的家庭为经常性家暴,且原因多样化

  被调研的331人中,有41人表示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占12.39%。其中,表示经常有家庭暴力的有21人,占51.22%,表示家庭暴力的几率为偶尔的有18人,仅1次家庭暴力的2人,说明在大部分存在家暴的家庭中,家暴是经常性的。此外,对于家暴原因的调研,选择因为家庭琐事、感情问题、经济问题、生活习惯或者一方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人数比较平均,可见产生家暴的原因是多样化的。

  (3)受家暴者大多不愿意告诉他人,对于依靠公安和妇联解决家暴的期待性最高

  对于如果遭受家暴,是否愿意告诉他人这一问题,有171人回答不愿意,占总人数的51.66%;而对于如果遭受家暴,选择报警的人数最多,有206人,占总数的62.24%,但仍有24人选择忍受;此外,对于由哪个部门出面解决家暴最有效的调研中显示,选择公安和妇联的人数最多,分别达到55.89%和42.60%,显示出关于家暴的解决,公众对于公安和妇联的期待值最高,特别是公安,因为其具有直接执法的能力,成为受家暴者的第一选择。

  3.反家暴社工团队已初步形成,但团队建设尚有待加强

  新北区妇联在成立反家暴协会的同时,开展了“反对家庭暴力文明引导行动”,建立了一支反家暴志愿者队伍,对于反家暴志愿者开展集中培训,以期能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展开更有效的指导和服务。课题组对于反家暴志愿者通过问卷方式进行了调研,了解

  队伍的构成以及培训的需求和反馈情况。

  (1)反家暴志愿者的来源及结构

  来自新桥镇和龙虎塘街道的32名反家暴志愿者中,21岁-35岁有20名,36-50岁的有10名,50岁以上的有2名;男女性别比为6:26;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1名,高中学历的8名,大专学历的7名,大学以上学历的16名;含街道及社区妇女干部15名,社区其他工作人员15名,社区热心居民1名,法检系统或律师1名。此外,23名志愿者表示过去曾经参加过志愿者活动,5名志愿者表示过去没有参加过志愿者活动,另有4名表示有热情但不知道怎样活动;15名表示过去曾经参与过家暴纠纷的调解,17名表示没有参与过家暴纠纷的调解。

  (2)反家暴志愿者的培训需求及反馈意见

  在调研中显示,志愿者认为自己最需要补充的知识依次为:沟通技巧(25人选择此项)、法律知识(16人选择此项)、心理学知识(15人选择此项)和婚姻关系中相处之道(6人选择此项);而针对志愿者喜欢的培训方式的调研结果显示依次为:个案分析(20人)、讲座(9人)、沙龙讨论活动(8人),情景剧(6人);对于开展的培训活动,23人表示收获挺大的,7人表示一般,还有2人表示说不清,满意度还有提高的空间。这个调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反家暴志愿者的培训需求,可以为今后的培训工作提供参考。

  二、常州市反家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综合以上调研结果,我们可以看到,我市妇联对于反家暴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实践中也积极思考和探索,并在工作中时有创新举措,因此,在常州市各级妇联的努力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下,我市已初步建立起反家暴综合干预网络,且在反家暴工作中已经显示出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当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分析如下:

  (一)真正意义上多部门联动机制的缺失是反家暴工作中的机制困境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其干预需要多部门联动协作,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妇联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常与公安、法

  院、民政等相关部门积极联系,比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出台就是反家暴中多部门联动协作的成果。然而,我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多部门联动机制应当是职责明确、衔接良好、程序规范、运作顺畅的协作,而目前尚未形成这样的运作机制。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为例,部分派出所民警对此制度不够了解,有部分派出所知晓这项制度,但是还没有发出过家庭暴力告诫书。再以与民政部门救助站合作的反家暴庇护中心为例,妇联和民政部门在此庇护中心的职责和归属问题上并不明确,具体救助工作究竟应由谁承担,值得思考和商榷。此外,妇联作为委托方的家暴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也应及时反馈给妇联,以便帮助妇女在后期更好地维权,但是实践中往往忽视了这一问题而造成某些工作的脱节。另外,和媒体的合作可以帮助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识,并为反家暴工作获得一定的资金和外联组织资源,但是目前这方面的合作并不充分。一说起反家暴,往往将此归结为妇联的职责,其它部门某种程度上感觉是应妇联的要求在配合从事此项工作,一旦有受家暴妇女报警或者投诉,其他部门往往将之转介往妇联就不再作为,缺乏责任意识。因此,在职责未能明确、程序未能规范的情况下,多部门联动尚未真正意义上形成,这是当前反家暴工作中面临的机制困境。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相关知识的匮乏是反家暴工作中的意识桎梏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与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不少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选择默默忍受,也不乏一些因家暴而发生的恶性刑事案件,更有部分妇女想维权却因缺乏相关证据和维权能力而让有关部门爱莫能助。究其深层次原因,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相关知识的匮乏是目前反家暴工作中的意识桎梏。家庭暴力的产生不仅仅是因为特定个人、特定家庭的原因,而是有其深厚的社会文化传统的原因,这个原因从社会性别视角来看,就是一个由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所制造出来的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的存在。受此观念的影响,许多丈夫认为“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许多妇女也选择了逆来顺受,这样,丈夫的施暴成本越低,就越容易形成长期的家庭暴力。当然,国人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也造成了部分妇女遭受暴力却不愿意报警或者寻求其他帮助的情况;而“不管他人家务事”以及“劝和不劝离”的观念,也造成了家庭暴力中邻居等相关人员往往不愿意作证的局面。这种基于社会性别视角而产生的观念也影响了施暴家庭以外的其他人员,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也受此影响,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而往往口头告诫几句了结。此外,部分妇女缺乏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更有甚者,对家庭重要财产关注程度不够,留给施暴方以转移财产的的机会,当这些妇女忍无可忍,寻求妇联、公安甚至法院帮助时,也往往因缺乏证据等原因而无法获得有力支持。而对于儿童,中国传统的“棍棒下出孝子”的观念,使施暴者将打孩子作为正常的教育方式,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观念,也使不少父母将孩子当作自己的私有物,甚至遭遇家庭矛盾或其他问题时以打孩子来出气,并以此为天经地义,更使许多周围邻居甚至执法人员也觉得不便出面干涉。

  (三)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是反家暴工作中的制度短板

  1.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尚不完整

  当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等,缺乏统一的家庭暴力立法,造成了一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由于立法主体的多元性,不同的立法主体往往站在不同立场上进行立法。如《婚姻法》主要是从婚姻的维系和解除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主要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规制家庭暴力,法条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体例不够系统、规范,内容不够周延、完整,甚至出现不同法条相互“打架”的现象。另一方面,无法建立责任主体间的有效联动,有各自为政之嫌。以分部门规定条款的方式割裂了责任主体间的联系,将原本属于共同责任的内容限定在某一个主体上,影响了实际效果。

  2.国家层面立法的缺失

  (1)家庭暴力界定过于严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强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才构成家庭暴力,对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暴力行为,以及侮辱、诽谤、漫骂等行为,不以家庭暴力

  论处,这种司法认知将会使暴力逐步升级,也可能诱发受害人“以暴制暴”。司法解释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发生仅限于夫妻及家庭成员之间,忽视了非婚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问题。

  (2)各有关机构的职能、分工规定不明确。国家级立法未明确规定各相关机构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能和权限,容易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特别是公安系统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或举报后,若够不上刑事、治安处罚,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多为取证、调解,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挫伤了受害人寻求公力救助的积极性和自尊心。

  (3)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救济途径。国家现行法律比较原则性,更侧重于对施暴者的事后制裁,缺乏对正在发生中的家庭暴力或者明显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之干预措施,对已经遭受、正在遭受或者遭受到明显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伤害的受害人缺乏有效救济的途径,使施暴者从家暴中“获益”,并固化了其施暴的行为方式。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未作明确规定。而在现实中老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思维不清、缺乏行为能力等因素,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无法及时,甚至不能向有关部门请求给予救济。

  (4)家庭暴力取证难、认定难。国家立法未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通常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处理。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证人,仅凭受害人陈述无法定案。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观念大多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多数人不理解妻子控告丈夫、儿童控告父母的行为。这就使得相关机关或律师向受害人的亲朋邻居收集证人证言,或向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调取调解笔录等证据时,遭到拒绝或含糊其词。不少受害人出于观念、顾虑及其他各种原因不愿求助于社会和法律,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不愿做伤情鉴定,或不及时申请伤情鉴定。

  (5)公权力干预力度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间的轻微伤和轻伤案件及虐待案,均“告诉”才处理,公权力干预力度太小。有些受害人之所以没有“告诉”,是受

  到施暴者胁迫,不得不向外人隐瞒真相。

  3.地方层面立法的不足

  以江苏为例,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主要是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文的《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此外尚有《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常州市也于2013年出台了《常州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

  (1)地方性法规尚未出台。目前江苏关于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主要是地方性规章,而缺乏统一层面的地方性法规,且位阶较低,在国家层面的家庭暴力统一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亟需出台地方层面的法规,以解决家庭暴力的实际操作层面的认定、各部门的介入干预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从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等方面,解决原有规定过于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2)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待完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但是,如何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刑法中对于此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规定,使得公安机关很难主动介入去制止家庭暴力。而对于应当进行书面告诫的情况,虽然办法中已进行了规定,但是部分规定仍然比较模糊,比如“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中的多次具体是以什么为标准?此外,办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但是口头告诫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书面告诫书当时被施暴者撕毁,如何补充此项证据?这方面缺乏明文规定。正因为存在这些问题,再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且受害人往往有反复,所以目前开出的告诫书并不多,希望通过告诫制度来实现事前防范制止,教育震慑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美好愿望并没有完全实现。

  (四)专业化团队的缺乏是反家暴工作中的人才瓶颈

  反家暴工作中涉及心理疏导、当事人沟通与调解、法律咨询等内

  容,需要专业人员来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妇联、公安、民政救助站甚至法院工作人员,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应查漏补缺,在有关指导理念、工作要求与流程、相关知识与技巧等方面等方面进行完善与提升。反家暴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人,妇联特别是基层妇联人手紧张,工作繁重,街道、社区妇联干部往往身兼多职,而警力不足也是公安干警在反家暴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此外,民政、法院等部门也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转变思路,理顺工作程序,吸纳相关人员,组建反家暴团队就变得十分重要。目前来自于社区的妇女干部、楼道长或者社区其他热心人士组成的反家暴志愿者队伍,距离开展此项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质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跟发达城市相比,深圳有著名的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北京有影响力较大的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我市目前还没有此类专业的社会组织可以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造成了当前我市反家暴工作中的人才瓶颈。

  三、常州市反家暴综合干预策略思考

  通过对我市反家暴情况的调研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由妇联、公安、司法、民政、社区、医疗机构、媒体等多方主体参与,通过行政、司法、社会等多种手段,运用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多种方式,从事先预防、事中制止、事后救济与修复等方面进行综合干预。而当前在我市要进一步推动反家暴综合干预体系建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联动配合,构建反家暴综合干预网络

  1.首问负责,明确反家暴网络中各部门职责

  要建立反家暴的综合干预网络,首先应构建组织,建立横向与纵向网络,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避免将反家暴工作的部门责任妇联化。建议成立包括市委政法委、市妇联、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等单位领导在内的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这些部门共同合作,建立反家暴横向网络。工作中应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接待,做好记录,并予以有效的制止和劝阻,以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此外,应明确各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各自职责,明确预防和制止家暴是各部门的共同工作,而非配合妇联工作。此外,各单位也应在各自系统内部明确反家暴工作的具体职责,形成反家暴纵向网络。如此,各级各部门相互协作,纵横交错,才能真正构建反家暴综合干预网络。

  2.理顺流程,确立各部门工作程序

  在多机构合作反家暴工作中,理顺工作流程,形成一套相互配合的工作程序尤为重要。公安部门接警后,除了及时出警,调研取证以外,应明确出警民警必须联系家暴当事人所在社区妇委会。此外,对发出告诫书的,也应及时抄送当地妇联。妇联在家庭暴力接访中,应根据情况,联系派出所、司法所、伤情鉴定部门、庇护中心等单位,及时启动多机构网络联动。而民政部门救助站工作中,对于非妇联转介前来的受家暴妇女(比如自行前来或公安部门介绍前来),应及时联系妇联,以便妇联根据情况采取后续心理疏导、法律帮助等措施。

  3.重视回访,建立社区家暴档案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反家暴工作中的回访非常重要,对于所有家暴情况,都应登记建档,并于7天内回访一次,此后进行不定期回访,持续开展工作。上级妇联也应及时跟进,定期要求下级妇联汇报,并不定期检查监督。此外,建议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家庭暴力档案,便于掌握重点家庭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工作,并可在与公安或其他部门的联动工作中提供帮助。派出所在家暴报警出警后,也应建立相应档案,一是让施暴人知晓这一事实,从而产生一定震慑效果,二是可以为被家暴者进一步的维权提供有力证据。

  4.创新举措,充分考虑受暴者需求

  在反家暴工作的开展中,应充分考虑受暴者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敢于创新,提高实效。比如家庭暴力的伤情鉴定,特别是距离德安医院较远的金坛、溧阳等地,考虑受暴者的实际需求,建议可以与公安等部门合作,去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有些妇女被家暴后没有选择报警或去妇联求助,可以借鉴某些地区的做法,尝试与卫生部门合作,建立家庭暴力门诊,外科门诊中对家暴受害人进行详细诊断并做好记录,以备将来维权时的需要,针对某些经济困

  难的家暴受害人,建议提供家庭暴力医疗援助;针对当前庇护中心普遍入住率较低的现状,分析其原因,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展开创新性实践,比如考虑受家暴妇女的心理需求和安全考虑,拓展一些私密性强,一般人不知道的庇护所(丹麦、香港等地都采取这种做法),在与民政救助站合作的庇护所中,制定专门的服务规范,同时尝试与其他部门在这方面开展更多的联动合作,比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时,也可尝试与受家暴妇女的庇护联系起来,人民警察在开展反家暴工作时,也可以与庇护所联动合作。在思考中创新,在实践中检验成效,探索出适合我国受家暴者需求的模式。

  5.定期交流,联席会议常态化

  在多机构反家暴的合作中,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对各自部门反家暴的工作情况进行交流,汇总数据和情况,沟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在这样的会议中不断加深了解,加强合作。而且,这样的联系会议必须真正形成制度,使其常态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巩固反家暴综合干预网络。

  (二)宣传引导,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识

  1.预防为先,加强源头遏制

  家庭暴力作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因其隐蔽性与内部性等特点,预防应放在首位。而在调研中反映,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缺乏沟通或者沟通方式不恰当、一方有酗酒、赌博等恶习等等,这样的家庭少一些,家庭暴力就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所以应以预防家庭暴力为目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议针对适龄未婚男女开展的婚恋观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选择婚姻对象,可尝试在部分高校高年级学生中开展此类教育活动,根据实施反馈情况考虑逐步铺开;建议开展婚姻危机处理、家庭沟通技巧等内容的教育活动,在“家长课堂”中融入相关教育内容,通过这些教育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家庭暴力的产生,对家庭暴力起到预防作用。

  2.多种方式,宣传反家暴意识

  家庭暴力之所以发现难、取证难、维权难,社会的反家暴意识是

  关键。目前虽然大多数人从理性上已经认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的,但是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仍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不少人,甚至一些执法人员也存在这样的认识,因而对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违法程度认识不够,对家庭暴力的举报和劝止积极性不高,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不够。意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需要宣传和引导,建议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反家暴意识。除传统的讲座等方式外,可以考虑通过发放折页宣传册、反家暴签名活动、网络宣传活动、反家暴情景剧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建议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合作,拍摄反家暴宣传片,在电视台播放,因为这种方式直观而冲击力强,且受众面广,宣传效果更为突出。

  3.教育引导,传授维权知识

  基于许多受家暴者因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知识,长期遭受家暴却维权难的现实,将教育和传授维权知识作为反家暴工作的一部分十分必要。通过开展讲座、法律咨询、沙龙活动或者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将婚姻家庭财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搜集证据等知识传授给受家暴者,一定程度上也可为受暴者维权打下基础,使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其施暴成本,从而相应减少暴力行为。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外来妇女等群体,尤其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教育。而对于儿童,应培养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灌输自我保护的思想。建议有关部门发动学校,把自我保护教育当作素质教育中的重要环节,用一些生动的例子教育儿童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让他们知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做,并教育儿童警惕、识别、躲避可能发生的性侵犯。

  (三)完善法律,建立反家暴法制保障

  1.建立科学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架构。世界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相比而言,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并且有较多的漏洞和缺失,不利于司法操作。因此,制定统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实现相关法条的衔接,建立较为完善科学的法律救济框架,保证各法

  律部门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协调和统一,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

  2.进一步界定家庭暴力内涵。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冲突的表现形式,是指家庭中发生的以暴力、胁迫、懈怠等手段侵犯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足以致其肉体、精神和财产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成员,侵害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从行为方式上看,家庭暴力既包括了使用暴力、胁迫等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包括了懈怠等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从侵害对象上看,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益,以妇女、儿童、老人为主;在暴力范围上看,包括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等形式;从暴力伤害程度上看,应以“足以造成对家庭弱势群体的危害或损害”即可构成家庭暴力。

  3.建立司法分居及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分居是指“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和施暴人暂时分开居住的一项制度”,它是经过法院判决或裁决强制性的分居,分居后,同居义务终止,但婚姻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保留。明确家庭暴力发生后夫妻双方分居的法律效力,建立司法分居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者,是家庭暴力的事前防范措施。而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害赔偿三个方面的内容,并且不能够以加害人承担该种民事责任影响其应有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借鉴国外公权力主动干预机制。国外干预和控制家庭暴力的立法例中,对于公权力主动干预家庭暴力的要求较高,法律明确规定,公权力在防治家庭暴力事件中,应承担相应责任,警察在认为家庭暴力事件比较严重已经上升到犯罪性质时可主动介入。建议我国借鉴这种主动干预机制,明确相关机构主动介入的职责。

  5.增设家庭暴力罪,并改变原有的告诉才处理的情况。建议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该罪名的定罪与量刑,可参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等罪名的有关规定,结合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进行规定。此外,建议该罪不要完全采用告诉才处理的方式,而是将家庭暴力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即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家庭暴力犯罪均可采取公

  诉和自诉两条途径,国家机关接到任何人举报都应及时受理,必要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甚至执行逮捕以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对于伴侣间性侵犯应为亲告罪,因为夫妻间性侵犯与隐私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采用自诉处理的方式是对隐私权和性自主权的合理平衡。

  6.完善证据规则,适当调整证据责任分配。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经常性,传统证据难以收集,再则,因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无法用外界物来做载体,所以传统证据不太适用于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使用“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可以解决精神暴力、性暴力证据收集上的尴尬。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的获得必须经历严谨的程序,应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配备专门的认证人员,能够对受虐妇女的遭受暴力的行为进行认定,在专家认定后作出“专家证词”,受害者才可将此“专家证词”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是指上次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证明暴力行为证据。在此次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为中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证明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另外,建议适当调整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不要求原告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只要求原告证明加害人极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如果加害人不能合理解释或证明受害人致害缘由,就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并不是指全部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告同样应就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至于如何和分担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则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7.立法时应考虑未成年人受家暴的预防与救济。首先,需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个体,确立对未成年受害人优先和特殊保护的原则,以实现反家暴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其次,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增加列举对儿童家庭暴力的特有形式,例如,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体罚、其他残忍的或有辱人格的惩罚;监护人等其他近亲

  属对儿童的性侵害与忽视等。再次,在有关家庭教育的倡导性条款中,可规定鼓励父母采取积极的、非暴力的、参与性的抚育子女方式,并且通过父母培训等方式,宣传非暴力的价值观,以突出反家暴中“预防为先”的理念。最后,规定有效的对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与服务措施,如强制报告制度、设立紧急救助和庇护场所、开展多专业的社会服务,帮助受害儿童康复,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等等。

  8.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由于目前江苏关于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主要是地方性规章,在效力位阶上以及系统性方面不足,可操作性也有待加强,因此实践中很难进一步有效发挥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在国家层面的家庭暴力统一立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在家庭暴力仍然较为普遍存在且防治难的问题面前,制定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刻不容缓。建议在地方法规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取证、政府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等细节作出实质性的规定,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以及救济途径进行明确规定。而针对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建议结合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完善。比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中,对于应当进行告诫的具体情形进一步进行细化,明确书面以及口头告诫的证据效力,无论作出书面还是口头告诫的,都应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存档备查,若告诫书被撕毁或遗失而受害人需要在诉讼中使用的,应允许相关律师调取材料。此外,应明确公安机关在当场处理时有告知受害人申请鉴定等权利的义务,并赋予一定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介入调研取证的职责。

  (四)培育发展,建设反家暴专业团队

  1.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开展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需要物质基础的保障,反家暴社工介入工作纷繁复杂,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需要学习相关专业知识,这支团队的建设具有前瞻性与创新性,但是要能保证团队的专业化水平,保证这支团队能持续地投入和发挥作用,光有工作热情是不够的。反家暴团队应由社工和志愿者两个部分构成,社工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帮

  助服务对象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主要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而志愿者是指基于社会责任和义务,为促进社会的改善和发展,自愿无偿地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基于反家暴团队专业化建设的需要,建议设立专项资金,以保障团队建设和工作的开展。

  2.招募吸纳,组建反家暴团队

  反家暴团队的组建,需要通过招募和吸纳志愿者来完成,这些志愿者可以来自心理咨询师队伍、法官、警察队伍、律师队伍,也可以是来自基层妇联或者社区妇女干部、社区其他工作人员或者楼道长、具有工作热情的社区居民。建议吸纳志愿者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志愿者的吸纳应本着自愿原则,只有真正愿意投入这项事业的,才能将工作做好;(2)队伍中应吸纳一定数量的男性。反家暴工作常被人和妇女工作划上等号,因此加入团队的人员必然是女性较多,但是反家暴的社工介入,有时也需要与施暴者进行深层次交流与沟通,需要站在施暴者的角度换位思考来开展工作,因此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男性成员;(3)志愿者必须有相应的时间、精力来从事此项活动。

  3.培训考核,提升专业化水平

  反家暴工作对团队人员的专业化要求较高,如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工作中势必事倍功半或者与原定工作目标背道而驰。所以无论是反家暴团队中的专业社工还是志愿者,均应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包含助人自助的基本职业道德、尊重和保密的工作准则,心理学、法律知识、社会学、沟通技巧等。当然,对于社工和志愿者的培训和考核要求应有所区别。在反家暴工作中,还应进行社会性别角色理论的培训,使社工和志愿者能从这个理论出发,理解家暴产生的原因、背景,并以社会性别平等为目标开展工作。培训建议以参与式培训方法为主,结合传统的培训方法,提升被培训者在反家暴活动中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的能力。

  4.培育孵化,发展反家暴社会组织

  在当前政府转变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过程中,很多领域中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凸显,而在反家暴这个领域里,也有一些城市的社会组织发挥着较为明显的作用,如深圳的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北京的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政府部门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与这些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鉴于我市目前还没有反家暴的专业化社会组织,建议妇联与民政部门合作,孵化和培育此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提供硬件设施,降低其日常运行成本;提供项目策划、申报项目等方面辅导与协助,提供经费支持与财务托管、组织自身能力建设、项目评估等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效果;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册登记,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方式,最终使此类社会组织形成一定的筹资渠道,在实践中创建品牌,产生社会影响力。当然,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也应对社会组织加强监督,进行评估,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我市反家暴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5.项目化运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项目化运作,是指将工作任务和目标变成一个个项目,而后通过项目管理的思路来进行运作,这种运作方式,可以更充分地发挥社工人才的专业特长,提高社工人才专业化服务的实效。反家暴领域中同样应推动项目化运作,通过设计主题、分解任务目标和确定方案,由妇联、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部门或组织合作,一方面可以从不同渠道筹措资金,整合资源,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反家暴社工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甚至打造品牌项目,扩大社会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家庭暴力作为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市仍然较为普遍存在,部分恶性案件的影响十分恶劣,其防治需要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结合行政和社会多方面力量,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同社会民间组织通力合作构建多机构的合作干预网络,而联动机制的建立、法律制度的完善、思想观念的引导以及人才队伍的建设这几个方面,应成为我市推动反家暴综合干预体系建设中的抓手。相信在常州市妇联的牵头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将取得更好的成效。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篇3反家暴工作是妇联维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如一束强光,为现阶段的反家暴工作带来了希望。华亭县妇联积极探索新思路,寻求新方法,反家暴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工作对象的多元化和工作环境的多变化,反家暴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反而呈上升趋势。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反家庭暴力状况,近期,县妇联采取发放调研问卷、访谈与入户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在安口镇、东华镇、西华镇、山寨乡4个乡镇开展了反家庭暴力专项调研。此次调研共发放问卷980份,回收790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积极。

  一、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调研对象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发放问卷200人,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6岁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岁的213人,36-55岁之间的389人,55岁以上137人,其余51人为26岁以下。调研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占总数的7%,高中或中专文化占21%,初中文化占43%,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9%。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5.5%,个体私营业者11%,无业人员占36.5%,农民38%,公司职员占9%。从调研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程度大多不高。从年龄结构看,30岁-50岁年龄段的占多数,达75.1%;从文化层次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多数,达89.3%;从职业分布情况看,工人、农民、下岗、单干及无业者占多数,达88%以上。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总体实施情况与困难问题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总体实施情况。

  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县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18起,调处家庭矛盾纠纷16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份,办理涉“家暴”刑事案件2起;县司法局共办理妇女法律援助案件6件,获得法律援助妇女人数123人;县妇联接待处理与家庭暴力相关上访案件16件。

  (二)《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犯罪事实难以发现。家庭暴力犯罪均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道,且被害人的亲属、邻居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认为两口子打架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也有些妇女迫于丈夫拳头的压力,怕招来更大的伤害而不敢寻求帮助,不敢或者不想报案,导致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对妇女的伤害却极为严重,使她们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

  2.诉讼程序难以启动。根据“故意伤害罪”的要求,最低伤势是轻伤,轻微伤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家庭暴力犯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下子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比较少,所以很多家庭暴力行为都只是实施了治安处罚。

  3.定罪标准不够明确。依照目前刑法的规定,虐待罪、遗弃罪均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给准确定罪处罚带来困难。

  三、主要做法

  今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23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6件,占比达69.56%。调研中我们发现,家暴事件多发生在农村,施暴者多为文化不高、素质低下,而且年轻化。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宣传引导,努力提升妇女的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途径,家庭成员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每年利用“三八”维权周、“11·25”国际反家暴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各种宣传活动日契机,把《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借助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媒体,积极打造普法宣传新平台,提高妇女远离暴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每年邀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县法院法官为妇联干部、维权志愿者和妇女群众代表开展“反家暴”专题讲座、法律法规培训8场,在讲解法律条文的同时,重点讲解妇女受暴后如何收集证据,如

  何保护人身安全等。

  (二)加强协作联动,努力提升服务工作水平。一是妇联主动维权。对涉及家暴的案件,妇联高度关注,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调解,对生活困难的给予援助,对涉及法律程序的为其提供指导,竭尽全力让每个受暴者受到最大化的保护。二是部门联动维权。公安机关建立了预防家暴的110报警中心、基层派出所建立了“家暴投诉站”,实现早预防、早介入和及时调处矛盾,确保受害者投诉有门;联合县司法局依托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华亭分所建立了华亭县家暴损伤鉴定中心,为受害的妇女儿童进行及时准确公正的伤情鉴定;法院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对婚姻家庭案件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2名妇联干部被聘为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介入家暴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好地维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家暴人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服务;县、乡(镇)两级妇联均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为妇女提供规划化、专业化的调解服务,组建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三是司法干预维权。联合法院加大对人身保护令的使用与宣传,对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作出裁定,及时给受害人予以人身保护。对经济困难的受害人,法院给予减、缓、免收受理费。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当事人,及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三)深化美德教育,努力提升群众的文明程度。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我们注重把消除暴力行为与提倡家庭美德结合起来,不断增加

  “最美家庭”活动密度,将宣传、评选、争做“最美家庭”、“平安家庭”、“好婆婆、好媳妇”贯穿全年,以丰富多彩的活动凝聚家庭,以文明健康的理念影响家庭,增强了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家庭的平安文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引领妇女增收致富,提高妇女经济地位。以“双学双比”为抓手,以“巾帼示范村”创建为契机,以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和致富

  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妇女增收为目标,抓培训、建基地、强服务、树典型。年内、在全县各乡镇举办“陇原巧手”培训班8期,其中: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妇女321人,实现就业24人;举办种养殖培训班20期4800人(次),积极稳妥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贫困妇女发展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民俗旅游、农家乐等特色产业,以积极的行动提高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赢得丈夫和家人的尊重,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强者,从而免受外界的伤害。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宣传不广。法律宣传的对象单一,真正的施暴主体――男性很少参加此类活动。维权培训的主体单一,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执法者很少涉足此类的培训。二是联得不紧。反家暴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虽然各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鉴定、立案标准高,对于家暴中的伤情鉴定90%为轻伤害,一些伤势不明显的很难鉴定,公安机关很难给予立案;受暴妇女也有“家丑不外扬”思想作祟。三是调解不易。对无固定职业的施暴者处理难,他们文化素质低,且无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取证难,夫妻间的家暴常常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调解方难以认定事实。反复性家暴案件调解难,有些家暴案件反复发生,形成恶性循环,让人束手无策。四是证据不足。大部分家暴受害者证据保留意识缺乏,公安机关也难以收集,尤其是语言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隐性暴力。家暴的目击者、亲友往往不愿做证,因家暴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件指定监护人难。

  五、对策建议

  1.立足根本,推动反家暴工作源头化。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三八”维权周、国际反家暴日等各种活动,宣传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注重借助网站、微信等新媒体,打造维权新平台。要善于借力借势,将反家暴的知识宣传穿插到各个部门的活动中,通过张贴宣传漫画、举办知识竞赛等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倡导反家暴理念。二是要加快对现行法律的普及。新的《反家庭暴力法》虽已出台,但除了业内人员认真研读外,群众还未能全面深

  入了解。因此,要将现行的反家暴法普及运用到方方面面,各种人群。重点对主要施暴者——男性进行普法,经常到男性居多的大型企业开展宣传,同时将反家暴教育纳入家庭教育的范畴,生长在父母有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孩子,往往有家暴的倾向,要让孩子们在人格完全形成之前,从思想上认识到家暴是违法的,并能在家庭中发挥引导、劝阻、制止的作用。三是加大对执法者的培训。举办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调解员、妇联干部反家暴培训研讨班,提高反家暴工作者的反家暴意识和工作能力,实现家庭暴力零容忍。

  2.整合资源,推动反家暴工作社会化。反家暴工作必须建立社会化的维权机制。要借助部门的力量,成立反家暴联盟,研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借助民政的力量,建好、用好庇护所,让其真正发挥作用;借助维权志愿者的力量,扩建调解室,更好地为家暴案件开展矛盾调解;借助公安的力量,为家暴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给予立案;借助法院和人民陪审员力量,在审判中维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借助媒体的力量,及时对妇女维权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舆论氛围。

  3.创新理念,推动反家暴工作实事化。一是建议建立“关爱受暴妇女儿童基金”,为受害者提供帮助。比如提供暂时生活费,为那些不愿意入住庇护所而又无处可去的妇女暂时性地解决食宿,躲避伤害。二是开展婚前反家暴宣誓活动,在婚姻登记宣誓程序中增加反家暴的内容,也可以在领证前签订《婚姻承诺书》。三是推进“两新”组织中“妇女之家”的建立,将“妇女之家”作为开展家庭美德、妇女维权的新平台、新抓手。四是承接、开发妇女维权公益项目。在承接政府公益项目的同时,建议上级妇联自主开发、打造一批为妇女儿童服务的项目,让项目运作成为推进维权工作实事化的有力抓手。

  4.规范运作,推动反家暴工作司法化。一是设立“反家暴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由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善于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专业的家庭暴力审判团队,高压震慑家暴施行者。二是延伸司法服务,构建涉家暴案件矛盾化解联动机制。一方面,法院对于涉家暴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并形成合力。从妇联、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推荐的人员中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家暴案件审理工作,邀请当事人亲友、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发挥亲情、友情、民意的独特作用;在审判过程中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导护、对加害人予以心理矫正,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三是加大人身保护令的运用,建议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加大案件审理中调解力度,妥善化解或处理家庭矛盾。如果人身保护令运用得当,不但可以有效制止家暴,还可以促进案件的审理效果。

篇四: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

  

  全市《反家庭暴力法》贯彻执行情况调研

  方

  案

  (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已近一年半时间,为进一步了解和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贯彻执行情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近期将就此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深入搞好此次调研,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调研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执法和工作情况,具体如下:

  1、《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及实施情况;

  2、维权点的建设情况;

  3、家庭暴力告诫书出具情况;

  4、法医鉴定中心工作情况;

  5、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发出情况;

  6、家庭暴力庇护所建设情况;

  7、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8、婚姻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9、法律援助情况;

  10、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

  二、实地调研

  1、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蒸湘区

  2、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广东东莞)

  三、调研方式

  1、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

  “衡阳市人大调研《反家庭暴力法》贯彻落实情况座谈会”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组织,参加座谈的单位:市(县)妇联、总工会、团委、教育、残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财政、民政、乡镇、村(社区)等。

  2、走访视察:

  一个派出所:维权点的建设情况、投诉点的建设情况、台账管理情况、接访情况;

  一个社区:家暴发生及调处情况、关于建立庇护中心的意见和建议等;

  一个婚调委

  :家暴受理和调处情况、工作运转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委托调研:不在此次调研组确定的实地调研范围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负责开展调研并提交书面调研报告。

  四、调研人员

  带队领导:

  谭敦龙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调研组长:

  曾

  静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调研组成员:

  龙

  华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衡阳市妇联副主席

  颜娟华(女)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民盟衡阳市委专职副主委

  李

  萍(女)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珠晖区环卫局清扫班班长

  李祥云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娅琳(女)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向阳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委员

  聂玉萍

  衡阳市妇联副主席

  邢

  瑾

  衡阳市妇联副调研员

  联系人:

  龙百钰

  市妇联权益部科员

  五、时间安排

  1、制定工作方案、下发调研通知(8月20日之前)

  2、各县市区人大内司委提供书面报告(9月10日之前)

  3、开展实地调研(9月中旬,具体时间待定)

  4、报告起草与初审(9月下旬)

  六、调研要求

  1、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落实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参与调研人员一定要在调研前吃透有关法律法规,并对调研过程中的提问和发言作相应准备;调研组织单位一定要按照要求将相关单位组织到位,参与调研座谈的人员要有书面发言材料;被调研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情况,并就《反家庭暴力法》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精心组织。各县市区一定要按照市人大的统一安排,作好前期调研工作,深入工作实际,掌握工作的第一手资料,认真起草好调研报告,报送调研报告。实地调研的单位应积极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座谈适上会能踊跃发言,确保调研中能掌握《反家庭暴力法》贯彻落实的真实状况。

  3、严守纪律。参与调研人员应轻车简从,被调研单位应俭朴办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保持良好的作风与形象。

  衡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7年8月9日

篇五: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

  

  妇联反家暴调研报告

  反家暴工作是妇联维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如一束强光,为现阶段的反家暴工作带来了希望。XX县妇联积极探索新思路,寻求新方法,反家暴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工作对象的多元化和工作环境的多变化,反家暴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反而呈上升趋势。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反家庭暴力状况,近期,县妇联采取发放调研问卷、访谈与入户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在XX镇、XX镇、XX镇、XX乡4个乡镇开展了反家庭暴力专项调研。此次调研共发放问卷980份,回收790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积极。

  一、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调研对象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发放问卷200人,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6岁以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岁的213人,36-55岁之间的389人,55岁以上137人,其余51人为26岁以下。调研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占总数的7%,高中或中专文化占21%,初中文化占43%,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9%。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5.5%,个体私营业者11%,无业人员占36.5%,农民38%,公司职员占9%。从调研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程度大多不高。从年龄结构看,30岁-50岁年龄段的占多数,达75.1%;从文化层次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多数,达89.3%;从职业分布情况看,工人、农民、下岗、单干及无业者占多数,达88%以上。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总体实施情况与困难问题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总体实施情况。

  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县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18起,调处家庭矛盾纠纷16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份,办理涉“家暴”刑事案件2起;县司法局共办理妇女法律援助案件6件,获得法律援助妇女人数123人;县妇联接待处理与家庭暴力相关上访案件16件。

  (二)《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犯罪事实难以发现。家庭暴力犯罪均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道,且被害人的亲属、邻居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认为两口子打架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也有些妇女迫于丈夫拳头的压力,怕招来更大的伤害而不敢寻求帮助,不敢或者不想报案,导致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对妇女的伤害却极为严重,使她们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

  2.诉讼程序难以启动。根据“故意伤害罪”的要求,最低伤势是轻伤,轻微伤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家庭暴力犯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下子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比较少,所以很多家庭暴力行为都只是实施了治安处罚。

  3.定罪标准不够明确。依照目前刑法的规定,虐待罪、遗弃罪均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给准确定罪处罚带来困难。

  三、主要做法

  今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23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16件,占比达69.56%。调研中我们发现,家暴事件多发生在农村,施暴者多为文化不高、素质低下,而且年轻化。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宣传引导,努力提升妇女的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途径,家庭成员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每年利用“三八”维权周、“11·25”国际反家暴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各种宣传活动日契机,把《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借助网络、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媒体,积极打造普法宣传新平台,提高妇女远离暴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每年邀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县法院法官为妇联干部、维权志愿者和妇女群众代表开展“反家暴”专题讲座、法律法规培训8场,在讲解法律条文的同时,重点讲解妇女受暴后如何收集证据,如何保护人身安全等。

  (二)加强协作联动,努力提升服务工作水平。一是妇联主动维权。对涉及家暴的案件,妇联高度关注,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调解,对生活困难的给予援助,对涉及法律程序的为其提供指导,竭尽全力让每个受暴者受到最大化的保

  护。二是部门联动维权。公安机关建立了预防家暴的110报警中心、基层派出所建立了“家暴投诉站”,实现早预防、早介入和及时调处矛盾,确保受害者投诉有门;联合县司法局依托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XX分所建立了XX县家暴损伤鉴定中心,为受害的妇女儿童进行及时准确公正的伤情鉴定;法院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对婚姻家庭案件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2名妇联干部被聘为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介入家暴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好地维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受家暴人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服务;县、乡(镇)两级妇联均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及时为妇女提供规划化、专业化的调解服务,组建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三是司法干预维权。联合法院加大对人身保护令的使用与宣传,对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及时作出裁定,及时给受害人予以人身保护。对经济困难的受害人,法院给予减、缓、免收受理费。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当事人,及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三)深化美德教育,努力提升群众的文明程度。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我们注重把消除暴力行为与提倡家庭美德结合起来,不断增加

  “最美家庭”活动密度,将宣传、评选、争做“最美家庭”、“平安家庭”、“好婆婆、好媳妇”贯穿全年,以丰富多彩的活动凝聚家庭,以文明健康的理念影响家庭,增强了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家庭的平安文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引领妇女增收致富,提高妇女经济地位。以“双学双比”为抓手,以“巾帼示范村”创建为契机,以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和致富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妇女增收为目标,抓培训、建基地、强服务、树典型。年内、在全县各乡镇举办“XXXX”培训班XX期,其中: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妇女321人,实现就业24人;举办种养殖培训班20期4800人(次),积极稳妥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贫困妇女发展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民俗旅游、农家乐等特色产业,以积极的行动提高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赢得丈夫和家人的尊重,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强者,从而免受外界的伤害。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宣传不广。法律宣传的对象单一,真正的施暴主体――男性很少参加此类活动。维权培训的主体单一,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执法者很少涉足此类的培训。二是联得不紧。反家暴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各部门的共同努力,虽然各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鉴定、立案标准高,对于家暴中的伤情鉴定90%为轻伤害,一些伤势不明显的很难鉴定,公安机关很难给予立案;受暴妇女也有“家丑不外扬”思想作祟。三是调解不易。对无固定职业的施暴者处理难,他们文化素质低,且无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取证难,夫妻间的家暴常常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调解方难以认定事实。反复性家暴案件调解难,有些家暴案件反复发生,形成恶性循环,让人束手无策。四是证据不足。大部分家暴受害者证据保留意识缺乏,公安机关也难以收集,尤其是语言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隐性暴力。家暴的目击者、亲友往往不愿做证,因家暴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件指定监护人难。

  五、对策建议

  1.立足根本,推动反家暴工作源头化。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三八”维权周、国际反家暴日等各种活动,宣传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注重借助网站、微信等新媒体,打造维权新平台。要善于借力借势,将反家暴的知识宣传穿插到各个部门的活动中,通过张贴宣传漫画、举办知识竞赛等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倡导反家暴理念。二是要加快对现行法律的普及。新的《反家庭暴力法》虽已出台,但除了业内人员认真研读外,群众还未能全面深入了解。因此,要将现行的反家暴法普及运用到方方面面,各种人群。重点对主要施暴者——男性进行普法,经常到男性居多的大型企业开展宣传,同时将反家暴教育纳入家庭教育的范畴,生长在父母有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孩子,往往有家暴的倾向,要让孩子们在人格完全形成之前,从思想上认识到家暴是违法的,并能在家庭中发挥引导、劝阻、制止的作用。三是加大对执法者的培训。举办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调解员、妇联干部反家暴培训研讨班,提高反家暴工作者的反家暴意识和工作能力,实现家庭暴力零容忍。

  2.整合资源,推动反家暴工作社会化。反家暴工作必须建立社会化的维权机制。要借助部门的力量,成立反家暴联盟,研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借助民政的力量,建好、用好庇护所,让其真正发挥作用;借助维权志愿者的力量,扩建调解室,更好地为家暴案件开展矛盾调解;借助公安的力量,为家暴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给予立

  案;借助法院和人民陪审员力量,在审判中维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借助媒体的力量,及时对妇女维权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舆论氛围。

  3.创新理念,推动反家暴工作实事化。一是建议建立“关爱受暴妇女儿童基金”,为受害者提供帮助。比如提供暂时生活费,为那些不愿意入住庇护所而又无处可去的妇女暂时性地解决食宿,躲避伤害。二是开展婚前反家暴宣誓活动,在婚姻登记宣誓程序中增加反家暴的内容,也可以在领证前签订《婚姻承诺书》。三是推进“两新”组织中“妇女之家”的建立,将“妇女之家”作为开展家庭美德、妇女维权的新平台、新抓手。四是承接、开发妇女维权公益项目。在承接政府公益项目的同时,建议上级妇联自主开发、打造一批为妇女儿童服务的项目,让项目运作成为推进维权工作实事化的有力抓手。

  4.规范运作,推动反家暴工作司法化。一是设立“反家暴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由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善于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专业的家庭暴力审判团队,高压震慑家暴施行者。二是延伸司法服务,构建涉家暴案件矛盾化解联动机制。一方面,法院对于涉家暴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并形成合力。从妇联、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推荐的人员中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家暴案件审理工作,邀请当事人亲友、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人员参与调解,发挥亲情、友情、民意的独特作用;在审判过程中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导护、对加害人予以心理矫正,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三是加大人身保护令的运用,建议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加大案件审理中调解力度,妥善化解或处理家庭矛盾。如果人身保护令运用得当,不但可以有效制止家暴,还可以促进案件的审理效果。

篇六: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

  

  一目斋|谢谢欣赏

  市妇联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汇报

  20XX年XX月X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受到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市人大对该法的宣传和推行十分重视,委派我会针对XX市家庭暴力现状进行调研汇总,并作工作汇报。

  一、我市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信访总量偏大。在20xx年接待的x件婚姻家庭类纠纷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x件,所占比例为x%,暴力受害者均为妇女。2、家庭暴力数据逐年上升。由于妇女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家暴投诉数据从20xx年x例、20xx年x例增长到20xx年x例。3、家暴群体多元化。施暴者中农民占x%,无业人员x%,个体经营者x%,城区有固定职业者x%。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村、无业人员家庭,在干部、教师、医生、私营老板之间也多有发生。4、家暴形式多样化。很多家暴已不局限于常见的肉体损伤,施暴者用棍棒、匕首、剪刀、烟头甚至硫酸等残害或威胁女性的屡见不鲜。相对肉体伤害,更多的现代家庭出现了冷暴力,他们不打不骂,以冷漠、轻视的态度对待对方,拒不履行家庭义务,在精神和感情上摧残对方。行为暴力较多存在于农村,冷暴力则发生在知识分子家庭和高素质人群。5、家暴危害严重化。家庭暴力的消极影响从个人、家庭、社会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它直接影响了婚姻质量和家庭稳定,也辐射着下一代的成长,阻碍着社会文明的进步。

  二、妇联在反家庭暴力中的相关工作

  1、热心接访,为妇女排忧解难。信访接待是倾听妇女呼声的窗口,对每一位来访妇女,我们都热情接洽、温情相待。妇联干部积累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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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接访经验,针对不同的来访情况,采取不同的调处方式。有一对桃林的年轻夫妇,女方林某是外地媳妇,能干要强,夫妻间没少打架。林某哭哭啼啼找到妇联要离婚,言语中得知她有一对儿女,对丈夫也有感情。我们感叹这种家庭如果破裂的话太可惜了,于是先安抚好林某的情绪,私底下与她丈夫沟通。来来回回四个回合,第一次是电话里向男方询问情况听听他的想法;第二次请他到妇联来坐坐,聊聊家常,倒倒苦水;第三次安排小两口在一起,让他们眼瞪眼地互相指责对方的过错,之后建议两个人分开几天,换位思考反思自己;第四次把男方带到女方借住处,男方作出保证“我再不打你了”,小两口笑呵呵回家。在多年的接访中,我们发现很多家庭矛盾并没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让当事人渲泄完不良情绪,认真帮他们分析矛盾的症结,适当地予以指导并告诉他们努力的方向,对他们多一些理解和真诚,少几句批评说教,纠纷就在温言细语中化解了。

  2、群策群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对较为重大的家暴信访件,我们会协同受害妇女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派出机构报警,然后申请司法部门作伤情鉴定。如果受害妇女的人身长期受到威胁和伤害,感情确已破裂,我们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指导其走司法程序。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赵某因长期受到丈夫叶某的暴打和恐吓,曾经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请求。之后丈夫并不悔改,变本加厉地以各种方式折磨赵某。赵某来妇联求助的时候,数次表达自己生不如死,要与叶某同归于尽。我会速帮赵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并派出一名经验丰富的维权专干与民事法官和立案庭沟通,将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极端情绪告知,力求再次立案。之后到城东派出所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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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以前的接警记录,协同赵某备案,请求保护其人身安全并严惩叶某的家暴行为。在我们的指导下,赵某下载了受暴的图文信息和视频资料,收集了居委会的解调笔录和旁观者的证人证言。大量新证据的提供、参与部门的建议、舆论的同情和控诉、我会的全程陪同,让起诉得以受理并胜诉

  3、弘扬美德,倡导文明和谐新风尚。为弘扬良好社会风尚和家庭美德,我会大力开展了一系列文明创建活动。积极组织了XX市“十佳好婆媳”、“五好文明家庭”的评选和表彰,倡导家庭成员平等谦让,夫妻之间尊重关爱;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最美家风”、“最美女性”系列活动,树立和宣传“最美”典型,鼓励广大妇女崇德向上,求善求美。

  4、带动创业,提升妇女自身价值。20XX年至今,我会定期举办女性创新创业培训班,带动妇女创新思路,鼓励妇女一人学一技,自力更生。经过近两年的摸底和收集,我会建立了全市创业女性数据库,为达标项目争取配套资金,并且促成了与外界的横向交流,实现了创业个体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合作。在创业的热潮中,很多女性找到了求生存谋发展的基本手段,拥有了经济独立权,赢得了在家庭和社会中应有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三、反家暴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是宣传推广不够深入。部分人对身边的家暴行为持麻木心态,认为“家务事”不触及法律;基层组织和一些部门明知家暴是违法行为,但不知如何有效处理。建议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尽快完成《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市范围的宣传,尤其在社区、村,入户知晓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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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联动配合不够有力。家暴行为大都持续、循环地发生,调解和警告不起作用,需要合理地“以暴制暴”。建议司法部门、社会团体、基层组织之间加强配合,构筑反家暴社会网络,并对一些家暴恶性案件予以专项治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起到警示、教育、惩戒的作用。三是救助渠道不够广泛。走访发现,很多家暴受害人存在经济、居住、医疗、诉求等方面的困难。建议增加救助渠道,例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减免司法鉴定费用、提供庇护场所、及时医疗诊治等等,共同给予受害者有效的帮助和保护。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稳定是构建幸福生活的基础,因此,反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新法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态度,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规定了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受理义务,增强了反家暴工作的可操作性。今天,作为一级妇联组织,我们庆幸《反家庭暴力法》的诞生;作为妇女同胞的娘家,我们感谢各位在这里共商保护妇女权益之大计。在此,我代表妇女工作者作出承诺:反对家庭暴力,我们甘当己任,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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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

  

  某县妇联反对家庭家暴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五篇材料]第一篇:某县妇联反对家庭家暴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XX县妇联反对家庭家暴工作情况

  的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世界性难题,也是妇联组织维护妇女权益、构建温暖之家、促进社会和谐必须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XX县妇联始终坚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开展妇女维权工作的切入点,坚持立足我县实际,积极构建“政府重视、妇联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的平安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主要工作情况

  自XX年1月至今,县妇联共接待群众上访案件X件,其中家庭暴力案件X件,占总上访案件的X%。还有一些含有家暴情况的事件由我县婚调委调解,所以实际的家庭暴力案件数应当更高。

  从所接访的家暴案件来看,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来看,以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居多,女性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从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和职业分布情况看,35岁--55岁年龄段的占多数,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多数,下岗、无职业者占多数。施暴者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且有年轻化的趋向。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发展。近年来,县妇联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妇联组织职能作用,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主要做法是:

  1.强化宣传引导,努力提升妇女的法律素质。妇女维权工作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要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我们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普法与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结合,与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利用三八维权周、11.25反家暴日、12.4宪法日等时机,深入农村、社区,大力宣传《宪法》、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广大群众

  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和“四字”精神教育,倡导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风气。充分利用社区的妇女

  儿童之家对妇女开展法律知识、反家暴知识培训,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宣传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妇女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2.深化美德教育,努力提升群众的文明程度。针对婚姻及家庭领域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我们注重把预防与消除暴力行为与提倡家庭美德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平安家庭”“书香家庭”“最美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吸引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主动参与。今年年初,由县政法委牵头,县文明办、县妇联、团县委等多部门参与,在全县所有乡镇开展首届“文明好家风”家庭评选活动,包括“家风家规你我议”“幸福家照大家拍”“家风金句村村响”等系列活动,经过层层评比,全县X个村(社区)共推选了X户“文明好家风”家庭。通过对特色家庭的评选表彰和宣传,引导广大家庭弘扬传统家庭美德,崇尚良好社会风气,遵纪守法、远离暴力。增强了家庭成员的懂法守法意识、和睦相处意识、男女平等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以家庭的平安文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加强协作联动,努力提升部门整体服务

  水平。我们启动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维权长效机制;XX年县妇联启动“反家暴,促和

  谐”宣传年活动,组织“反家暴、促和谐”现场签名活动及反家暴书画作品巡回展进机关、进社区,反家暴宣传活动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县政法委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到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县公安局设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在每个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县法院邀请妇联、团委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审理,XX年7月针对虐待老人案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县司法局为困境妇女儿童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县妇联选聘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组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顾问团,为我县妇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举办婚姻调处和家暴干预

  培训班,提高维权干部维权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妇女儿童之家阵地、婚姻家庭调解室矛盾化解和个案维权的作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协调、咨询、指导等各种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1.经费人员缺。没有单独的家暴宣传经费,没有专职的接访人员,是妇联组织目前面临的普遍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群众对家庭暴力的知晓率逐步提高,对反家暴工作的要求也更高了,群众来信来访量有时出现不减反增现象。经费和人

  员的缺乏让妇联在开展反家暴工作中常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2.宣传范围窄。一是宣传对象单一。每次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往往只注重面向广大妇女,却忽略了真正的施暴主体――中青年男性,尽管有些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但仍然存在“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的观念,最后还是选择了忍让。二是维权培训的主体单一。妇联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而以男性为主体的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关键执法者涉足维护妇女权益类的培训较少。

  3.调解维权难。一是对无固定职业的施暴者调解困难。无固定职业的施暴者一方面文化素质低,另一方面没有来自单位的压力和约束,对于妇联的调解不屑一顾,甚至不露面。二是难取证导致调解困难。夫妻间的家暴发生在两人之间,导致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调解中常常是“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调解方难以认定事实。三是反复性家暴案件调解困难。妇联在维权中经常接待一些“回头客”,即反复无常的家暴案件,形成恶性循环,对这种案件的调解常常让人束手无策

  4.执法成效差。在家暴执法过程中,往往以调解为主,以打击、处理为辅,一般的家庭暴力的伤害程度达不到轻伤害,因此对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处罚停留在说服教育上,对

  于“冷暴力”(即精神虐待)更是无所适从。此外,告诫书与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有时也难以到位。

  三、建议与对策

  1.提供援助保护。一是提供经济救助。建立妇女儿童救助专项资金,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的受害妇女儿童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使受害者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二是提供安全庇护。联合有关部门设立庇护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的吃住

  服务、简单的医疗处置和心理损伤康复治疗。三是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及时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四是提供舆论帮助。借助媒体的力量,及时对妇女维权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妇女维权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格局,齐抓共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2.加大宣传,提升全社会反家暴意识。家庭暴力之所以发现难、取证难、维权难,社会的反家暴意识是关键。目前,虽然大多数人从理性上已经认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的,但是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仍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不少人,甚至一些执法人员也存在这样的认识,因而对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违法程度认识不够,对家庭暴力的举报和劝止积极性不高,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不够。

  意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需要宣传和引导,可以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除传统的讲座等方式外,可以考虑通过发放折页宣传册、反家暴签名活动、网络宣传活动、反家暴情景剧、拍摄反家暴宣传片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

  3.加大反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应当将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工作列入警务工作考核内容。人民检察院应对涉及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及时批捕。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威慑作用。

  4.创新理念,推动反家暴工作实事化。一是开展婚前反家暴宣誓活动,在婚姻登记宣誓程序中增加反家暴的内容,也可以在领证前签订《婚姻承诺书》。二是推进“妇女之家”的创建,将“妇女之家”作为开展家庭美德、妇女维权、反家暴的新平台、新抓手。三是承接、开发妇女维权公益项目。尝试建立起反家暴支持网络,运用“行政法律+社工心理疏导”的工作方法,利用跨专业团队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家暴受助—伤情认定—安全庇护—法律援助—家事调解—婚姻心理

  辅导”的一站式服务。

  第二篇:反对家暴

  演讲稿

  反对家庭暴力演讲稿

  家庭暴力导致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和孩子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虐待和虐待。专家们呼吁

  各国政府切实履行承诺,与社会团体、人权保护者及有关专家合作,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并加强相关的宣传,通过各种机制来保障妇女和孩子的权益。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受中国传统家庭的观念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人选择默默忍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使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获得更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写道,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任何人发现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如何防范家庭暴力呢?

  1、预防家庭暴力,首先应该解决家庭成员及社会对家庭暴力认识上的误区。

  2、调解。家庭暴力发生之前,往往有一些先兆,比如家庭成员之间的争吵,家庭成员向外界的诉说等,基层组织或者邻里、亲属发现这些问题后,应该积极地进行调节,防止矛盾盾激化导致严重的家庭暴力。

  最后就是对被害人的保护。

  1、外界保护。外界的保护有三种。第一种:社区服务;第二种:

  法律援助;第三种:社会救助。

  2、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对于针对本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暴力行为),当事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阻止不法侵害。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形式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使家庭暴力远离我们的生活,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

  第三篇:街道妇联工作调研情况报告

  街道妇联工作在区妇联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妇女整体素质为重点,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办实事。随着妇女运动在党的领导道路下的前进步伐,妇联组织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不仅直接关系到妇女工作的效力,甚至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整体发展。

  为了实现国家提出的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要求,妇联工作首当其冲,可以说,没有完善的妇联工作体制就看不到当前和谐社区生机勃勃的景象。因此,认清妇联工作现状,掌握妇联工作路径是做好妇联工作的关键所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妇联工作现状

  在街道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落实“党建带妇建,妇建服务党建”原则要求,妇女儿童的地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妇联工作内容日趋完善,女性在求学、就医、就业等方面都有所体现,经常举办的文艺汇演不仅普及了法律知识,还给失业妇女提供了创业就业的平台。一直以来,街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审视自己的工作,总结经验与不足,协调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鼓励社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协助政府做好妇联工作。社区居委会在街道的指导下处理社区日常事务,着重公益事业,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及时向街道反映居民意见、建议,街道妇联在政治、经济、文化与日常工作相融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街道认真听取社区基层反馈的信息,根据信息制定了符合现在情况的工作路径。

  二、新形势下的街道妇联工作路径

  (一)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

  所谓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阶梯,是妇联工作的制胜法宝。妇联工作在近几年以大跨步的节奏不断发展,每年的工作机制都在不断的完善,这与街道党工委始终把妇联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密不可分。前一段时间街道妇联召开的妇女广大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街道根据新街口的人口比例选择不同领域的妇女群体参与,包括街道、社区、学校和辖区单位,在大会上对上一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了总结,大会中还采集了广大妇女的宝贵意见,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开展发挥群体优势,为广大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活动。由此可见研讨会发挥的成效显而易见:不仅能找准党建工作与妇女组织的最佳结合点进行科学定位,还对制定更全面的工作计划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具体方法如下:

  1、强抓理论学习。夯实基础,抓住每一次理论学习机会。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妇代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中心工作,组织妇女干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积极组织妇女干部学习区道德模范先进事迹,多开展报告会、动员会、培训会、座谈会、科学发展观专题讲座等,提升办公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2、理论付诸实践。让干部走进社区,在基层工作上把关,每一件小事,尤其是典型事件,分析规律及特点,特别是把那些事关妇女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作为突破口深度研究,具体任务要做深做细,争取有创新、有特色。

  3、搭建交流平台。经常到其它街道走访,向他们进行学习沟通,广泛吸取好的经验,借鉴成功案例,结合本街道的特点加以灵活运用。另外聘请一些专家教授进行讲座,利用专家们最科学的方法给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

  4、科学创新机制。在现有的工作安排上科学创新,具体工作不能只靠单纯的按部就班,抓住每件任务自身的独特性。每次都套用固定的模式,妇联的工作就得不到进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遇到出现的特殊情况才能够做到处事不惊快速解决。在社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的今天,妇联工作者要根据各个社区的变化因地制宜,不断的创新自我,主要可以在具体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成效上进行开发,做到与时俱进。

  (二)紧抓干部培养,提高工作质量

  完善妇女干部信息库,把握交流展示机会,搭建平台。召开妇女

  干部座谈会和举办妇女领导干部迎春联欢会。今年南理工的施教授关于“妇女干部的心理调适”讲座让妇女干部找到了心理和生理不适的原因并得到了解决方法,从中受益匪浅,因此加大对妇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力度至关重要。妇女干部可以在各个讲座中提升科学决策,创新思维和口头表达的能力。另外,可以以节日为契机,开展丰富多彩的以激励妇女的文娱活动,对“三八

  ”红旗手予以表彰,分别评选岗位创业明星,巾帼岗位明星,示范家庭,示范婆媳,妇联知音和妇女之友,分发奖品以资鼓励,成效显著。因此,干部的培养工作不容有丝毫懈怠。

  1、掌握妇女群众的最新动态。干部作为学习的先行者、优秀的组织者、团队的引领者、群众的贴心者和管理者,影响到妇联工作的全局,及时为广大女性服务,督促妇女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准确的把握

  和了解妇女群众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2、提高妇女干部的工作能力。在日常事务中,干部们不可能永远没有困难没有障碍,遇到困难能够处事不惊,更快更有效地解决,这就需要培养干部们的办事能力。一旦遭遇复杂的工作棘手的问题,不仅需要干部们有预见性,还要有敢闯敢干的精神。干部们只有具备扎实的根基才能给出精准的解决难题的方案,一方面街道可以在干部们的学历上进行进修,另一方面可以让干部深入实践,内外兼修了,遇到各种艰巨的任务,复杂的局面,尖锐的矛盾都可以有的放矢,得到的锻炼多了经验丰富了能力就自然而然得到提升了。

  3、健全完善基层的各项工作。激励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方式,和谐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于基层来说,营造适宜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是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关键因素。完善激励机制在干部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可以大大提高妇女干部的学习动力和工作质量,只有通过激励机制的落实,干部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才能得以充分发挥,这是每个居民的热切愿望。

  (三)发挥妇联优势,创造良好氛围

  和谐社区的发展需要从最基础的工作中得到保证,首先就要树立全体人民的共同理想理念,妇女儿童运用自身的亲和力,以社区为单位把各种积极的活动传递给周围的居民。例如,“6.26”禁毒日,孩子们用自己的方式(书法,画画)来表达毒品的危害。另外以大学生与小学生大手拉小手活动这一特殊的方式来宣传各项政策也更具号召力。这样的宣传方法不仅深入人心,还能促进参与者之间的沟通,增强团结协作意识,可谓一举多得。我们把成功案例归纳为以下几点加以延伸:

  1、进一步提高妇联工作者的素质。妇联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提高妇女素质方面也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妇联工作者以以身作则为前提,树立榜样,言传身教,激励广大妇女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首先就要求她们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

  任感,立足本职,勤奋工作,积极进取,提高素质,争做贡献,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性,然后去感染身边的妇女同志。

  2、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宣传日。通过各种形式的庆祝和宣传活动向居民宣传可以提高妇女儿童维权的意识。尽管妇女儿童维权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开设宣传日的效果也不能立竿见影,可是特别设立一个宣传日意义深远。街道重点拿出一天进行广泛宣传十分必要,让所有群众参与其中体会维权给妇女儿童带来的好处。宣传日的活动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万人签名,有奖问答,鼓励投稿等形式都是完成宣传日的活动的途径,务必使妇女儿童维权深入每个人心中。

  3、平时做好宣传工作。在各个社区发放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橱窗专为妇女儿童开辟一个长效宣传专栏,专栏内可设三个小栏目:(1)妇女中的优秀代表的典型事迹供妇女群众学习;(2)妇联工作的最动态供妇女群众监督指导;(3)法律讲堂健康资讯为妇女群众服务。定期更换,在全街道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让街道人人在生活中体验、感受。

  4、发动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一家亲”互助社,整合社区自有服务资源,发动各类社会力量,深化巾帼爱心家园帮扶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实行“规划到户、责任到人”,重点为困难妇女、流动妇女和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全力营造扶贫助困的良好氛围。街道居民可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建设协助妇联做好帮扶活动。街道还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发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群众自觉参与建设的热情,落实工作人员提升街道的合作的能力。

  (四)丰富活动形式,广泛聚集人心

  要把妇联工作渗透到社区中去,定期开展相关文体活动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增强妇女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尽量争取各个年龄段的女同志参加。举行“我与社区”演讲比赛,评选优秀选手再在其它社区巡回演讲就是很成功的案例。单方面的宣传远远不如双方互动,让妇女也参与其中,开展一些妇女感兴趣的活动,包括文艺汇演、外出郊游、学习雷锋等,借文体活动的平台让妇女彰显自己的魅力。

  1、配合节日契机融合专题活动。对此街道长期以来都在宣传方面下了不少功夫,每年“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母亲节等都会举办与节日密切相关的活动,为了使节目年年有新意,不落俗套,让居民继续保持积极性,街道应当持续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并搜集妇女希望街道举办什么样的活动归总计划。如文艺汇演、书法比赛、诗歌朗诵、体育比赛等等,融入宣传主题让居民亲身参与,让居民切身感受到活动带来的快乐。

  2、活动中强调展示女性独特魅力。当代社会任何一个女性都应同时兼备社会角色,工作角色和家庭角色,举办的文体活动正是一个可以让女性充分展示风采的舞台,可以开展“妇女健身活动展示大赛”之类的活动,邀请成功女性为群众做演讲,评选出一两个街道优秀妇女代表传授经验,让妇女在轻松的氛围中接受科学思想,对妇女魅力的彰显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

  3、组织民间活动。号召社区内的退休老教师、老教授、文艺工作者、书法爱好者、健身运动爱好者等有一技之长的住户发挥余热参与其对口的民间组织团体,大力扶植和组建青少年读书会、女工维权会、星光艺术团、老年合唱团、腰鼓队、楼幢巡逻队。小的来说增强他们在情感沟通、交流,大的来讲体现社区的和谐友好。

  4、开展竞赛活动,提高居民积极性。街道在经常举办的各项活动中融入一些“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评选活动,以社区,楼幢为单位由居民选取模范家庭,在家庭里评选出模范婆媳,模范夫妻,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五)帮助妇女就业,体现人文关怀

  为妇女提供就业信息,找到工作契机是妇联义不容辞的责任。街道上半年发放的50万小额贷款缓解了部分创业资金的紧张局面,创业作为就业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妇女的再就业问题。妇联可以与街道劳动保障站合作,组织他们参加市里妇女岗位推介会,引导下岗女工转变观念,树立信心从事保洁、家政等服务工作。还可以与就业局联系为街道辖区内的下岗失业女工举办培训班,提高下岗失业妇女的劳动技能,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具体措施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街道要设身处地的为广大妇女考虑,加大各个社区对《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帮助妇女尽快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断提高妇女法律素质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多渠道构建信息网络。可以第一时间反应妇女的最新信息,把刚刚凸显的问题及时扼杀。为了及时解决广大妇女存在的问题,街道积极为妇女开展心理咨询讲座。对来访妇女做好来访工作,及时掌握妇女的思想状况,了解妇女存在的疑难问题现场解答,积极关注妇女问题中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做好源头性维权。

  3、着力宣传下岗女工成功创业的典型,树立女性渴望成就一番事业的信心。虽然不要求妇女一定要有什么丰功伟绩,但还是要提倡妇女有一份工作,因为女性的魅力很大一部分都是在独立自主上建立起来的。新街口属于商业繁茂地区,一直为女性就业提供了肥沃土壤,加上街道长期开展失业妇女技术培训,努力让妇女拥有一技之长,从而大幅度提高妇女就业率。对此街道妇联会同社会事务科、街道成校,在做好宣传、转变创业观念的基础上,也对失业妇女有进行家政服务、手工编织、柜台收银等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

  4、关心扶助特殊群体。街道坚持把关心妇女儿童的民生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主动了解妇女儿童的生存状况,完善帮扶关爱机制,尤其加大困难妇女、外来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关注,走近他们的生活,在精神上心贴心的温暖他们,在物质上尽最大努力解决实际困难。

  三、妇联工作的未来工作目标

  通过妇联工作的顺利进行,街道对未来一段时间的妇联工作制定了总体目标:以建设和谐社区深入到每一个成员为宗旨,进一步提升妇女工作者能力,提高广大妇女群众整体素质,优化社区环境,对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加大宣传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树立新街口街道的和谐形象。

  综上所述,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妇联工作虽然获得了长足发展,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把竭诚为妇女服务作为工作的出

  发点和落脚点,但是由于服务需求量较多、较杂,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去改进,有很多方法值得我们去探索,很多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对此新街口街道还将不断开拓创新,确保妇联的工作效率,积极帮助妇女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真正成为妇女群众的贴心人。

  第四篇:反对家暴

  守护平安

  反对家暴

  守护平安

  市中分局永安派出所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经验做法

  近年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永安派出所在分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区妇联的大力指导下,打牢“平安是福,永安是家”的理念,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结合“社区六进”,开展了一系列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坚决打击家庭暴力,有力助推了“平安家庭”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新华社、《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中国妇女报》等国家级新闻媒体争相报道永安派出所反对家暴、关爱青少年妇女儿童工作的做法,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

  一、选准载体,扎实推进。结合辖区留守妇女儿童较多的实际,以“平安家庭”建设为载体,在派出所、永安新型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了“反对家庭暴力110报警服务站”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并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和“平安家庭”创建标准,结合“社区六进”、“大走访、大讨论”创满意等工作,组织开展了法律宣传、安全防范、纠纷化解、妇女维权、扶贫助困等活动。在永安新型社区创办了“曹平说事心语室”,实行“有事说事,没事说法”,将中华传统文化的儒、释、道、法、理、情、孝、忍、和、睦编制成十字歌诀,融入说理执法等工作中,以温馨的人文环境,接待来访群众,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妥善解决解决生

  活难题。自创建“曹平说事心语室”以来,共接待群众800余人次,为群众解决生活难题100余起,化解家庭邻里矛盾纠纷360余起,有效遏制了矛盾纠纷升级,不仅拉近了警民关系,也促进了家庭和谐、邻里和睦,做到了小事不出居,大事不出所,多年来,该社区未发生

  一起有影响的案件。2013年12月5日,该社区孙某报警称“因家庭问题被丈夫赶出家门”。社区民警曹平靠上工作,将夫妻二人请到心语室,拉家常、讲道理,苦口婆心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使他认识到了错误。一场极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民警因势利导下得以化解。此后,孙某和新型社区的许多妇女都成了心语室的常客,他们把“曹平说事心语室”当成了谈心和说理的好处所。

  二、建章立制,规范运作。为进一步规范“反对家庭暴力110报警服务站”的工作,派出所健全完善了多项工作制度。一是固定工作体系。以110值班室为受理登记点,设有专门接待室,形成了分管所长负责、值班人员及社区民警为主,联络员为辅,24小时受理接报警的工作体系。二是建立工作台帐。在110窗口内放置专门的登记本,记录家庭暴力案件的来源、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和承办民警。所领导及时掌握辖区内家庭暴力案件的动向,及时组织民警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明确工作程序。根据调查取证后获得的情况,再进行甄别处理,按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一般纠纷三种性质落实不同的处理方法,并跟踪随访。四是实行

  多方联动。在接收到有关因家庭纠纷引起的暴力案(事)件后,及时流转反馈给乡妇联、综治办、司法所、居(村)委会等部门,借助各方力量,多方参与,增进协作,形成合力,实行综合治理。五是实行告诫制度。对于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派出所实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作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受害人送达,并及时向乡妇联、居(村)委会通报,通过正式的教育、说服、警示、训诫等治安行政指导手段干预家庭暴力,发挥教育、矫治在防治家暴中的作用。今年1月1日凌晨,永安新型社区陈某报警,因家庭琐事,其丈夫酗酒后对她进行殴打,并扬言要砍死她,值班民警出警后控制事态,将案情通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靠上工作,鉴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启动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向陈某的丈夫送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并抄送乡妇联、居委会,开展后续劝诫引导工作,对其形成一种潜在的约束,使其自觉控制行为,和谐了家庭、拉近了警民

  关系。

  三、突出特色,创新发展。一是设立平安志愿者协会。发动留守妇女,组建社区治安巡逻队,让广大妇女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创建工作,为社区居民义务巡逻,守护自己的家园。二是开展系列关爱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安全教育进校园、“安全三字经”进校园、中(小)学生走进警营零距离体验民警生活、民警与外国小朋友一起迎“六〃一”、“大手拉

  小手〃警心暖童心”特困儿童帮扶活动等系列关爱活动,建立了“警心助童心梦想基金”,民警和爱心企业的捐款,专门用于帮扶辖区特困儿童,为困难中的孩子们搭建爱的港湾。三是创建留守儿童之家。在永安新型社区创建全区首个留守儿童之家,邀请社区内热心公益的大学生志愿者与民警共同为孩子们辅导功课,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让留守儿童有了温馨的家。

  第五篇:妇联“和谐家庭”创建活动调研报告

  妇联“和谐家庭”创建活动调研报告

  妇联“和谐家庭”创建活动调研报告

  市辖12个镇,10个街道办事处,827个行政村,66万人,其中,妇女33万人,已建立“巾帼文明队”575支,队员总人数达万人。近年来,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积极贯彻落实全省妇联系统和谐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妇联组织联系妇女、联系家庭的优势,积极开展“和谐家庭”系列创建活动,以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为推动和谐建设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活动的开展情况及经验做法

  1、围绕“绿色携手”,积极开展系列和谐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活动。把“和谐家庭”的创建与“节

  能减排进家庭”活动紧密结合,大力普及家庭节能减排知识和技能,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家庭节约行动和村庄、社区环境治理,清除“白色”污染,使用无污染、无公害的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积极创建绿色家庭。许多妇女还主动当起了节能减排义务宣传员,茶前饭

  后,向邻居们讲解节能减排知识,并在家中处处身先士卒,涌现出一批批绿色家庭。、深化“美在家庭”活动。围绕提高妇女文化素质,开展“科技知识进家”活动。各基层妇女组织利用大众读书点和妇女之家,组织妇女学习科技知识、科学家教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妇女科技致富的能力。围绕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开展“法律进家”活动。采取市集宣传、集中培训、开设《法制之窗》等方法,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市妇联下派一名干部,巡回到各镇、厂矿企业办班讲法,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几年来,全市涌现高标

  准的“美在家庭”示范村180多个。

  3、深化“村在绿中”活动。积极发动妇女在村内主街道栽植蜀桧、龙柏、芙蓉等绿化美化树木外,在房前屋后、村内空闲地及四周栽植经济价值较高的速生杨,达到保护环境与增加收入双赢的目的,实现了“村外绿树缠绕,村内花树飘香”的效果。截止目前,全市共栽植各类苗木410万棵,其中,速生杨280万棵,龙柏、蜀桧、连翘等高档花木130万棵,涌现出“绿美亮净”示范村466个。

  2、围绕“亲子携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开展特色创评活动。以创评“特色家庭”为主线,采取基层推荐、妇联调查的方法,每年各评选出京剧之家、根艺之家、盆景之家、收藏之家等各类特色家庭10个,并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带动家庭读书、藏书,营造出良好的家庭学习氛围,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品位。现在,我市家庭藏书达300多万册。每年年底都评选表彰邻里团结、孝敬老人、夫妻和睦、科学教

  子、勤劳致富的家庭100个。、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各级妇女组织抓住“三八节”、老人节、春节等有利时机,广泛开展“母亲之歌”、“我爱我家”、“好婆婆、好媳妇”评选等一系列特色活动,弘扬文明新风,陶冶妇女情操。特别是在五月文化月期间,各镇区都开展了以“朝霞情系夕阳红”为主线的家庭美德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尊老爱幼、上慈下孝、互敬互爱、互信互助的社会风尚,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文明话、做文明事、建和谐家庭。

  3、围绕“邻里携手”,抓好群众性和谐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在全市已建立“巾帼文明队”575支,队员总人数达万人。其中,年龄最小的20岁,最大的78岁。巾帼文明队下设绿化队、文艺队、腰鼓队、剪报队等,各镇区妇联都积极引导文明队根据妇女需求开展经常性活动,充分发挥“巾帼文明队”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文明新风、活跃妇女文化生活、传播科技致富信息、化解矛盾、扶贫帮困等方面的作

  用。巾帼文明队把身边的好人好事编排成文艺节目,通过说唱、表演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家庭成员养成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夫妻和睦的好习惯,有效地扭转了社会风气,促进了和谐家庭的创建。,我们举办了

  全市千人秧歌舞大赛和撤县建市20周年秧歌舞表演活动,共计多名妇女参加了表演,不仅丰富了全市广大妇女的文化娱乐生活,还充分展示了全市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蓬勃开展的丰硕成果和妇女的魅力风采。、举办“邻里节”等活动。充分利用春节、五

  一、国庆等节日及在学生的寒暑假期间,举办“邻里一家亲”、“家庭风采展示”、“社区趣味运动会”等生动活泼、大家喜闻乐见的活动,陶冶了家庭成员情操,弘扬了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家庭之间、邻里之间交流与沟通。

  4、围绕“母亲携手”,深化爱心系列行动。开展了面向四个层面的弱势群体救助活动:针对因天灾人祸、重大疾

  病等不可抗力因素生活极端贫困的母亲,按照省、威海市妇联的要求,开展了“贫困母亲救助”活动,在新农村中确定了一批生活特别困难、有脱贫致富愿望、具备发展生产能力的贫困母亲作为首批救助对象,通过发放倡议书、召开专题会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款,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帮助贫困母亲上项目,发展生产。为充分发挥善款的救助作用,市妇联对各镇区上报的贫困母亲逐户进行了走访调查,选出部分贫困母亲将因人而宜地帮助她们选择致富项目,进行“造血”式扶持;针对全市部分儿童生活困难,无法安心学业,开展了“社会妈妈”虹桥拉手活动,发动社会各界捐款,资助他们完

  成九年义务教育,共捐款、捐物100多万元,资助孤贫儿童1994名;针对我市在革命战争年代为党的事业做出贡献的部分革命老妈妈生活贫困实际,发动妇女捐资捐物,为19位革命老妈妈做好事、送温暖;针对因震致贫的北川县单亲和特困家庭,开

  展了“同心牵手”情感关爱行动等家庭志愿者活动,目前全市已有240多名女性志愿者报名参与到活动中来,对受灾家庭实施结对帮扶,给予他们情感抚慰和适当的经济援助,使受灾家庭能得到长期、持久的温暖关怀,帮助他们树立战胜灾难的勇气和信心,重建幸福美好家园。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活动的内容不够丰富,注重教育引导的力度不够。创建和谐家庭的活动内容不够丰富,活动载体也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宣传教育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2、结合文章做得不够好。如何使”和谐家庭”的创建与“美在家庭”等一系列活动相结合,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进一步创新机制。

  3、工作覆盖缺广泛。在和谐家庭创建活动中,如何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参与率难度较大。存在“四多四少”现象:欢乐家庭参与多,困难家庭、问题家庭

  参与少;百姓家庭参与多,高知、高干家庭参与少;女性参与多,男性参与少;中老年人参与多,青年人参与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自我参与、自我提高意识不够强。

  三、措施与打算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常抓不懈。深化“和谐家庭”创建活动,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更是各级妇联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社会各界、各个家庭责无旁贷的任务,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动员各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深入推动和谐的建设。

  二是进一步丰富活动内容,注重教育引导。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进家庭”、“美德建设进家庭”、“科普知识进家庭”、“和谐

  新风进家庭”活动,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家庭成员素质。通过开展

  “三八”维权周、普法宣传月、“送法下乡”等活动,广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巾帼文明队”的作用,影响带动家庭成员学法、守法、用法。继续深化“五好文明家庭”、特色家庭、特色村、“好媳妇”、“好婆婆”评选表彰等活动,建立平等、和睦、民主的家庭关系,以良好的家风促进村风民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三是进一步做好结合文章,搞好内创外联。一是与“美在家庭”活动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以“文明新风进家”为主题的“美在家庭”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的文明意识。二是与家庭教育工作相结合。继续深入“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实施家庭教育“七个一”工程,教育引导广大家长科学教子,为儿童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三是与“巾帼示范村”创建活动相结合。要帮助农村妇女科技致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四是与帮助妇女儿童排忧解

  难相结合。继续抓好维权工作,搞好“社会妈妈虹桥拉手”、援助“革命老妈妈”等活动,使弱势群体的家庭更加平安,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平安与稳定。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巾帼文明队”在和谐建设中的作用。要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建立“巾帼文明队”的意义及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唤醒广大妇女的文明意识,调动他们的参与意识。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力量的支持,加大对“巾帼文明队”的设施、场地、服装、音响、器材等方面的投入,为“巾帼文明队”活动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与此同时,要把巾帼文明队开展活动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列入到对各镇区妇联的年终考核中,通过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考核标准和评选表彰制度,进一步推动巾帼文明队的建设。此外,还要加强培训,提高“巾帼文明队”成员的整体素,尤其是妇代会主任以及妇女骨干进

  行综合培训,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更好地带动妇女参与到和谐社会建设中去。

篇八: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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