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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 2021-10-11 12:54:20 浏览:

 换届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中共 XX 局机关委员会换届提名候选人 9 名,选举产生机关党委委员 7 名,差额 2 名。中共 XX 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6 人,选举产生机关纪委委员 5 名,差额 1 名。

 三、中共 XX 局机关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多数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条件,由机关委员会研究提名,报局党组同意,经市直机关工委批复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四、机关党委换届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五、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

 六、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票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票无效,应重新选举。

 七、每张选票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方为有效票。

 八、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九、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十、参加选举的每位党员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 同意的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在不赞成的候选人姓名上方栏内划“×”,任何符号都不划的视为弃权。如另选他人时,请在另选人后面的方格内填写上所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划上相应符号。

 十一、公布选举结果,机关党委委员按得票数多少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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