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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威谈: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一)——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发布时间: 2022-05-12 11:20:02 浏览:
 

最近到几个省去,调研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看到各地都在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有些地方改革的步子迈得比较大。但毕竟这项工作是个新的工作,是个改革性质的工作,没有多少经验可以拿来就用,所以在改革当中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特别注意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第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政府推卸职责的改革

城市当中的公交、燃气、供水、绿化、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过去在计划体制都是政府背的。市政公用事业支出也就占了当地政府财政支出的相当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成了政府的包袱。现在讲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有的项目和外方合资了,有些公用事业企业改制了,有的项目委托出去了,但不管理怎么改,政府该补的还得补,政府该拿的还得拿。过去一个城市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费一年是10个亿,现在改革了你还得掏这些钱啊。而且随着城市发展你还要掏得更多,只不过你补的、拿的,比过去更合理了、更科学了、更有成效了。绝对不是改革了,地方就可以不拿钱了,更不可以一改了之、一卖了之,没有责任了。改革的目的是改进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管理方式、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群众提供品种更丰富、质量更高的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有些地方把城市的市政工程公司作了股份制改革,这很好。但过去给的市政维护的费用没了;有些地方把自来水公司改制了,但差价补贴没有了。地方政府不再掏了,承租企业是不会掏的,你让他掏,他肯定是向老百姓要,而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很多项目是很难向作为个体存在的居民要钱的。所以市政公用事业不管怎么改,市政公用事业仍然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是政府不能推卸的重要职责。

第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政府集资敛财的改革

市政公用事业实行市场多元化和股权多元化是必要的,它可以缓解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与政府财政相对不足的矛盾,也可以改善公用事业行业和企业相对落后的经营状况。虽然有筹集资金的作用,但不是改革的目的。在改革当中,很多国内和国外的投资主体,十分积极地与地方政府商议合资合作事项,开发或承办地方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这些企业开价最多的就是承诺会有多少资金投入,而这点正中地方政府下怀,因为地方政府正在为建水厂、建污水厂、建燃气厂没有资金来源犯愁。只要你能拿钱来,特许经营合同很容易就给你签了,而对投资方的服务经验、服务能力、市场秩序很少注意。还有对项目资金到底是企业的钱还是国内银行的钱,也就不那么深究了。不能把公用事业改革简单地变成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只要你能给钱有投资,我就同你合作,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经营权给你,把市场给你。这是很危险的。因为不少企业给出的开价只不过是敲门砖,真正看中的是地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相对垄断的和稳定的收益。地方在比较竞标合同的时候,不能只看谁的投资最多,而应当多看看谁的服务最好,能够保证稳定持续服务,并且从战略的角度看如何对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有利。

第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公共资源私有化改革

现在一些地方开始对公用事业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这是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在经营方式层面改革的一个重要制度。但是不管你是什么形式,委托、租赁、承包、合作、代建,都要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始终要坚持姓“公”。如果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改姓“私”了,那也就不叫特许经营了,特许经营也就不存在了。因为资产是他的,公共资源也成了他的,那就没有一个经营期限问题,也就没有到期后资产的移交问题。我们现在鼓励发展公用事业项目用BOT、TOT形式来开发建设,但最终他是要把资产和公共资源交给政府的。10年也好,20年也好,企业最终是要把建好的自来水厂、污水厂、燃气厂交给政府的。如果地方的改革,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都改姓“私”了,那一定是败笔。国有资产可以退出一部分,但公共资源一定是姓“公”的。这一点必须明确。

第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是淡化政府监管的改革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大体是沿着“政企分开”—“企业改制”—“市场多元”—“特许经营”这几个大的环节进行的。但终端的表现形式似乎就是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了,公用事业项目运营市场化了。似乎政府不应当再插手,不应该再管得太多。美其名曰叫不能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这是大错特错。虽然很多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都按照市场机制和市场办法交给企业去经营和管理了,但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一些地方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由原来的企业和新的承租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当然也就很难写进去政府监管的条款;一些地方虽然是政府与新的承租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总感到公用事业项目已经交给企业了,好像管得太多就干涉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在合同里也没有多少政府必要的监管条款。造成公用事业产品与服务的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处于是失控的状态。无事则已,出事就是社会稳定和安全问题。现在是市场经济,监管应当更多地研究市场机制和市场的办法,但政府监管绝不可手软,因为政府维护的是公共资源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笔者: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出自:中国城市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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