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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贯彻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5-19 18:25:02 浏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关于贯彻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以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为载体,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污染治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健康监测和诊疗能力,切实做好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消除威胁群众生产生活的重金属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控新治旧、削减存量、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着力点是调结构、保安全、防风险,立足于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防控,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控新治旧、综合防治、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抓好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环境风险排查和污染防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监管,逐步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机制和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一是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状况,确定我市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重金属超标排放企业;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三是结合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重金属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或区域实行挂牌督办,着力解决存在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金属污染等环境突出问题。四是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测,确保饮水安全。五是加大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力度。六是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争取推进一批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七是加强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环境风险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编制完成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腾冲县环境保护局要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要求,按照“一区一策、分区指导”突出区域特点的原则按期编制完成滇滩河重点防控区域的防控规划并启动规划实施工作;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在污染源普查和动态更新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开展全面调查,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摸清重金属污染防治现状和排放水平,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奠定基础。

(二)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

对保山市初步筛选出的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单位和企业,按防控重点和防控级别进行分类调查、指导和管理(含纳入国家规划的20家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要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各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一厂一策”的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各级环境监察部门重点监察对象,结合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督办问题突出的企业。

重点防控污染物为:汞、铅、镉、铬和类金属砷。

重点防控区域为:腾冲县滇滩河片区、隆阳区瓦窑河片区。

重点防控流域为:腾冲县滇滩河流域、隆阳区瓦窑河流域、龙陵县蛮关河流域。

重点防控行业为:黑色金属矿采选与冶炼业、铅锌冶炼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加工业。

(三)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有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认真推动重点防控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高能效、低污染、高效益的原则,引导企业进行资产整合,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制定我市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将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分解到企业,按期坚决予以淘汰。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并对其落后产能设施实施拆除。

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对新增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职业卫生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鼓励发展产污系数低、能耗小、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鼓励现有重点防控企业采用新技术改造升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要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要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对重点防控流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或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逐步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认真组织完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涉及本辖区内的重点防控企业应每2年开展1次清洁生产审核,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审核结果。

(四)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

对我市各重点防控流域和地区,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进一步明确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污染评估,因地制宜的采用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对责任主体明确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对无法确定责任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各级政府统筹规划,逐步加以解决。

(五)强化执法监管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执法监督。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要通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限期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顿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对问题严重的要挂牌督办。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要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活动的管理,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其他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利用单位进行处置。要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对涉及列入国家监控化学品目录产品的生产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特别生产许可办法。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重金属污染问题久治不愈、屡禁屡犯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采取“流域(区域)限批”和“集体(企业)限批”等强制性措施,督促其整治并取得成效。

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根据各重点防控区域产业结构特点及特征污染物,并建立和完善分区域定期环境监测和公告制度,对重点防控区和防控流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频次加大对其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以及土壤等监测。各级政府及重金属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强饮用水和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活性碳等物资。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对申请上市或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的要求,加强并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制度,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予核准上报。

重金属排放企业要逐步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及时报告企业产量及原辅材料变化情况。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安装或完善重金属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企业排污口水质即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定期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每年要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环境保护管理等情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监管等有关信息。

(六)建立完善重金属健康危险诊疗及监测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诊疗器械及药品。环境污染危害健康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排查并截获污染源、保障食品和饮用水安全。

有关部门要针对重点防控区制定相应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重金属监测方案以及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方案,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和应对措施。

各级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防控区域农田和养殖水域重金属监测的指导,掌握污染动态情况;划分种植和水产养殖功能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治理,确保农产品产地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添加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添加剂。

(七)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金属治理的补助和配套。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帮助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地区和企业提出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逐步推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对高风险企业的信贷。积极探索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有关部门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及重金属污染防治高风险地区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八)加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

加快适合我市市情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推广应用,在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企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努力争取将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列入国家重大水专项科技项目。鼓励重点防控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九)严格执行法规标准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配合国家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金属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力度。

(十)重点项目落实完成

各县(区)要做好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支持,完成纳入国家和省的5个重点综合防治项目。

1.污染源综合治理项目

(1)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2)腾冲县恒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湿法冶炼废水处理及回用工程

(3)昌宁锡矿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干渣处置工程

2.民生应急保障项目

保山市隆阳区金宝铜矿选矿厂选矿污染治理工程

3.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试点项目

滇滩河流域重金属污染应急性控制工程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

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抓紧制定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结合各自特点,细化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重点和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市委政府新闻办宣传部要牵头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市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经济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加强全市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市科技局要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情况的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重金属污染违纪违法案件;市司法局要有序推进重金属污染相关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财政局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快我市重点防控区域土地用途调整政策的研究并推广实施;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编制重点防控流域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强化环境执法;市农业局要加强重点防控区域农业管理,确保农产品安全;市卫生局要加强重金属污染地区和行业的职业健康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我市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各级工商部门对未经环境保护、卫生、节能等审批的重金属排放项目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要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重金属类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对政府及工业管理部门明确要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银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实施绿色信贷,监督各金融机构严把信贷关。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本部门在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进一步细化,认真开展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不力、规划项目实施滞后的各级政府将进行行政问责。由于对重金属排放项目违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或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管不到位导致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成立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政府新闻办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电力、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保山支行等部门及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的县(区)政府参加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局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强化整治措施

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清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书面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整治资金,明确整治期限和责任人,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治,直到隐患排除。

(四)加强督促检查

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安全管理保障机制与体制,提高风险排查、整治预防、信息研判、预测预警、快速反应水平,促进企业承担保障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严厉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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