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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法院队伍政治本色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 2022-05-20 14:50:02 浏览:

内容摘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是人民法院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关键,也是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和不断向前发展的保证。在当前形势下用正确的认识统一思想,引导广大法官自觉端正司法思想和司法观念,始终保持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才能确保人民审判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实现党和人民赋予的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法学界和法院内部,经常听到“法官应当超脱于政治”,“法官不该有党派色彩”,“法官只需要法律思维,不需要政治思维,只要懂法就行,不必过问政治,权衡政治得失不是法官的事”,“党委、人大不该过问法院审判”等等说法。在相当一部分人中,对于司法独立、法官中立、司法被动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服务大局等问题的认识模糊,甚至把它们对立起来。这种现状直接影响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和社会对法院的评价,解决不好可能会动摇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因此,法院队伍的政治本色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的国家审判机关,是党执掌国家审判权力的载体。党对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队伍的根本要求就是正确运用国家法律,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使通过法律形式体现的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得到很好贯彻。法官的司法就是对时过境迁的案件事实进行辨析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做出裁判。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需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对证据作出取舍,也有不少的法律规定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如果一名法官缺乏应有的“良知”,换句话说也就是党性原则,既使他的业务素质再强,也不一定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判。因此,党性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就是要公正、高效地司法。法官不仅需要具备过硬的审判业务素质,而且更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纪律作风、忠诚敬业等方面的素养,这些素养高低就是职业法官党性强弱的集中表现。当前,如何从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统一广大干警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性地来开展工作,着力提高队伍的整体司法能力,从而保障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是摆在基层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根本原则,是具有宪法依据的。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做到:  

1.切实增强党性观念。增强党的观念和大局意识,遵守政治纪律,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广大党员干警要增强党员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人民法官,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章。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岗位,奋发有为,积极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2.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法院工作的指导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牢占领法学舆论阵地,武装广大干警的头脑。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社会现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反对那些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幌子否定党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利用司法个案炒作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言行。  

3.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和含义,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努力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议、决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各项日常工作和执法活动中,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同时,要自觉服从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关于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4. 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作用,把党组建设成坚强的领导核心,把党支部建设成坚强的战斗堡垒。要下大力把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好,以党建带队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文明司法、执法诚信的法治理念  

司法理念是政治文明成果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司法也要讲政治,这个政治,就是司法要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人民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各项审判工作要适应现阶段新形势的要求,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既要接受宏观的法治理念的指导,又要注意微观司法理念的遵从,同时还要注意原则的适度把握。以确保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确保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为前提,切实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全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  

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指示,人民法院确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由此可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审判工作上的体现。为此,要切实加强广大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和民事判决执行难问题。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网上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做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2、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价值取向,公平正义是基本的法律价值,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公平正义是指作为实体的法律应是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良法,并且这种良法的运作过程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正义性,使诉讼主体得到自己所应得。古代希腊法和罗马法均将“各得其所”视为公平正义,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正文开篇即对公平正义下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我们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3、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弘扬司法文明,关键就是要做到文明司法,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最讲理、最文明的地方”。要认真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大力倡导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多渠道、多形式接待上访群众和当事人,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严格执行纪律,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坚持实行诉讼引导制度、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和群众依法、有序诉讼。加大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力度,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争取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执法诚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 没有执法诚信, 就不需要来奢谈法治理念。法官的执法诚信在于执行法律制度的精神,通过司法裁判的过程来得到一种公平公正的利益的重新衡平。执法诚信就是法官执行实体法律规范的时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正当法律程序的推动下, 给当事人进行的“恰如其分”的一种利益衡量。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法官的司法执法活动要全面公开;当事人的诉权应得到充分的实现;司法结果应充分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得到全面的执行。  

三、努力培养司法能力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也是提高司法能力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推进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好各类纠纷案件,维护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笔者认为,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就是要 “以民为重”,为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有必要提高基层法官五个方面的司法能力:  

一是勤于学习善于钻研的能力。法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职业。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法官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这不仅需要储备大量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还要有理解法律精神的能力,不具备法律职业素质也就失去了法官生存的根基。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和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各类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要熟练掌握法律知识,适应时代的发展,履行法官的职责,这就要求法官们必须养成勤于学习、善于研习的本领,必须具有甘于吃苦、坚韧不拔的司法研习能力。法官只有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努力做学习型、知识型的法官,才能以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是自如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运用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稳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基层法官首先必须具有良好的司法理念、司法意识、司法信仰和对现行法律较强的熟悉和理解水平,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持先进的思想观念,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目的。其次要有逻辑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法官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必须是一个理性思维者,并且必须具有在案件事实十分复杂的情况下透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能力。要能够通过对案件的仔细调查分析,果断地做出正确判断,有理有据的向当事人讲清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充分的说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再者要有对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能力。当前重大疑难案件逐渐增多,法律空白不断出现,这都要求法官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对法律知识有更深入的理解,能够将法律知识容入每个案件之中,理清法律关系,弄清法律事实,找准法律依据,正确做出裁判。因此,要成为一名适应时代发展的、具有先进司法能力的人民法官,就必须熟悉法律,了解法理,对案件事实能够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判,而且这种运用法律规定判断事非的能力要达到运用自如、练达娴熟的地步。  

三是协调疏导的能力。人民法院工作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维护一方平安,又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种纠纷。这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而且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社会认知力。因此,法官不仅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还要注重培养自身的协调疏导能力。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要保持一种中立和协调的意识,既要理清当事人之间不同类型复杂的法律关系,还要细致入微的了解他们的思想、情绪、性格乃至相互之间以及与周围的关系;既要明确指出他们因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还要循循善诱化解他们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和对立的心理,善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能够灵活运用各种说服的技巧和方法,能够懂得更多的人情世故,掌握更多的司法知识,具备更强的亲合力和沟通力,以法官自身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调处矛盾,定纷止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艺术驾驭庭审和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庭审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法官履行职务的重要平台,是法官审理裁判纠纷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庭审水平高低、开庭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审判质量的优劣、司法水平的高低。驾驭庭审能力是每个法官的一项基本功。 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直接反映出一个法官的业务素质和人格魅力,是法官司法能力的一种直接体现。不断提高庭审水平既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司法能力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因此,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深刻体会驾驭庭审过程中的艺术内涵,掌握高超的驾驭庭审技巧和方法,较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较好地掌握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个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  

此外,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使得法官的所有的裁判活动需要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在讲解法律和调处纠纷中,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中,法官用法言法语表明着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传达着法律原则、表达着法律意志。因此,法官必须练就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精湛文字写作能力。这要求法官的语言和文字即法言法语必须规范、标准和凝炼,同时又必须是严肃、准确和简洁。要求法官应当加强对语言艺术的研究,提高语言的感染力;加强对文字的运用能力和写作水平的培养,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这是法官做好本职工作,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五是廉洁奉公、拒腐防变的能力。一是甘于寂寞的能力。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人们把法官比喻成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的任何不良行为,都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公信力乃至社会公正产生怀疑。所以,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该“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牺牲自己的部分爱好,检点自身的举止言行,尽量减少社会活动,不涉及商业交易,做到淡泊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维护法官的中立和公正形象。二是承受社会压力的能力。法官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社会冲突形式上表现为法律争议的利益冲突、价值冲突。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性中固有的弱点经常将法院置于一种被误解、受指责的位置。那么,法官必须以其宽大的胸怀和坚韧的毅力承受这些批评,尽力以其独立的人格、高尚的职业道德、精良的职业能力和公正的裁判回应社会的批评和期望,而不能怨天尤人,以自己的好恶和感情用事,滥用手中的执行权力。同时,由于我国仍处在法制不健全阶段,也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还必须具备承受外部干预压力的能力。三是拒腐防变的能力。法官由于手中具有执行权,所以是各种“糖衣炮弹”侵袭的重点对象。“公生明,廉生威”,克己奉公,一尘不染,是法官的基本素质,更是由法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面对各种诱惑,法官必须具备较强的抵御能力。执行活动是法官代表国家解决纷争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也只有法官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好司法权力,才能保证裁决结果最大限度的实现,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保障,为了使法官队伍真正成为“社会公平的象征、法律精神的化身、公民行为的标竿、社会形象的表率”,职业法官队伍中的每一分子,都有义务自觉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司法理念、思维方式和审判技能等方面不断加强修炼和提升,使之与法官神圣的职责和使命相适应,为社会主义的法治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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