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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5-21 09:25:02 浏览:

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局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加强经费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局所有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会计法》,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和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做好单位财务预决算工作,严格把关,正确组织会计核算,按时编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按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资金核算,准确反映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每月10日前向局长和分管财务领导呈报财务月报表。  

第三条  市局的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平衡,统一调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法和有效运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资金收入核算管理。财政预算拨款和亮化项目专项资金,一律由办公室财务人员办理,并及时核对相关银行帐户。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纳入年度计划安排。  

第五条  经费支出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合法。  

(一)实行分管领导审批报帐制度。分管领导对本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负责,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和分局一切开支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审批或同意才能生效,否则财务人员拒绝报销。  

(二)实行办公室主任审核制度。办公室主任是财务管理的第二责任人,对所有的经费开支进行审核。  

(三)财务人员是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经办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设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  

(四)机关和分局的日常办公用品、用具、资料统一由市局办公室集中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报财政局采购科审批,采购按需分发领用。年度报刊订阅,机动车燃油、修理等费用统一由办公室办理。  

(五)公务接待、差旅费和其他开支的审批报销。  

(1)公务接待实行就餐接待卡填报制度,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需节俭的原则,根据年初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接待标准事前须经局领导批准,事后由经办人、分管领导和财务审核签字报销。  

(2)差旅费报销须填写报销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才可报销。差旅费的报销要符合规定,对单据不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办公室财务不予报销。  

(3)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由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食宿费,只报销往返途中的车船票和伙食补助。函授学习、专业技术、技能等涉及个人文凭、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的培训的费用全部自理。  

(4)其他支出。机关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因病住院或直系亲属亡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次性慰问,其慰问费用限定在200元以内开支。  

第六条  现金、银行存款及支票印鉴管理  

按现金管理制度规定财务三日内备用金为3000元,超出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凡违反规定超限额存放大量现金,发生失窃的,一切损失由财务人员全额赔偿。处罚中使用的50元小面额票据要和财政局及时清理,领用数额与上缴数额要一致。财务人员对单位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负责,严格执行银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银行存款和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银行账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因公出借现金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借款人事后应及时向财务办清归还手续,不得拖欠,借款超过一个月的财务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个人严禁借用公款,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最高不超出本人月工资的2倍,而且从下月工资中逐步扣除。银行票据和印鉴要妥善保存,银行印鉴按规定由办公室主任和财务人员分别保管。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单位价值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入办公用品管理。  

(一)固定资产实行帐物分管和价值与实物管理一致的原则。财务负责价值管理,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购进,报废核销的价值核算和监督控制工作,办公室和分局负责实物的使用管理,建立实物登记卡片,谁领用、谁签字、谁负责,对购进、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如实登记。  

(二)各科室、分局使用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用具实行科局长负责制,由办公室清理后建档立卡,如因管理不善发生的丢失、毁坏,视情节由科局长或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三)固定资产使用中需进行维修的,报经办公室联系维修,不得自行拆卸和修理。维修费用按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达到报废的,由办公室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报局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的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局机关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结合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局机关办公设备由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二、办公设备的范围:

办公设备指按照“专业对口、按需分配”的原则购置的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一体化印刷系统、汽车、空调、电暖气、手机、寻呼机、照相机、摄影机、录音机、采访机、传真机、电视机、录像机、VCD、DVD、音响设备以及办公家俱等。

三、办公设备的申购:

1、办公设备的申购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各处室须在每年1月10日前将《办公设备申购表》交服务中心集中按程序报批。临时急需设备的申购,须经局长办公会审批。

2、各处室按计划需要配备办公设备,经所在处室领导批准,交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由中心统一采购。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购置,须经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方可购买。

3、局领导所需的办公设备购置须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由服务中心统一配备,并由中心造册登记备案。

四、办公设备的领用:

各处室办公设备实行登记领用制度。办公设备须由领用处室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服务中心造册登记后方可领用,设备保修单(卡)等交中心统一保管。

五、办公设备的保管、使用:

1、办公设备实行处室责任制,各处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尽量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2、办公设备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杜绝人为破坏现象发生。

3、办公设备应摆放合理有序,注意维护保养。

六、办公设备的维修、更换:

    1、办公设备已非正常使用或已部分损坏的,保管人应及时填写《办公设备维修申请单》,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交服务中心。经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同意,由服务中心组织维修或送外检修。原则上,办公设备应在厂商指定的维修点进行检修,以保证检修的质量。

2、办公设备及其配件已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要求,需要更换配件直至整件更新的,保管人应及时填写《办公设备更换申请表》,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交服务中心。经服务中心按程序报送审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更换,并按办公设备领用程序,交原处室使用。

七、办公设备的清查:

每年11月中旬,服务中心对机关各处室领用的办公设备   进行集中清查核对,各处室应积极配合,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办公设备的损坏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中心对各处室所报和清查中发现的办公设备损坏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视办公设备的损坏程度酌情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局机关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局机关办公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局机关各处室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计划,由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统一采购保管,并按计划凭领用单向各处室发放。各处室要勤俭节约,减少浪费,积极配合办公室及服务中心做好办公用品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二、办公用品的购置范围:  

1、文具类:包括铅笔、圆珠笔、钢笔、毛笔、图钉、复写纸、墨水、胶水、浆糊、剪刀、回形针、大头针、刀片、橡皮、文具盒、文件夹、文件盒、订书机、订书钉、印泥、计算器等。  

2、印刷品类:包括各种表格、信封、卡片、帐皮、文稿纸、材料纸、文件头、发文稿纸、文件处理签、发文登记表、收文登记表、资料袋、笔记本、会议记录本、电话记录本、重大事件记录本、值班记录本以及各种记录本封面的印刷等。  

3、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耗材类:包括3.5寸软盘、色带、墨盒、碳粉、油印纸、复印纸、打印纸等。  

4、会议、接待用品类:包括面巾纸、卫生纸、烟灰缸、果盘、水果刀、一次性水杯、茶叶、开水瓶、电热水瓶等。  

5、其它类:台灯、撮箕、扫把、洗把、抹布等。  

三、各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计划、领取工作,每年年初向办公室报全年办公用品计划,每月月底报下个月办公用品详细计划,并具体说明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及数量等。印刷品应在上年年底十二月份以前提出计划,并由处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办公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将各处室所报计划审核汇总,经办公室分管办公用品的副主任会同服务中心主任审查批准后,交由服务中心办公用品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原则上,各处室必须按计划领取办公用品。个别急需的计划外办公用品应由处室写出专题申请,经办公室分管办公用品的副主任会同服务中心主任审查批准后采购发放。  

五、各处室领用办公用品需凭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办公用品领用单”,到服务中心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处登记领取。“办公用品领用单”一式三联,办公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各处室办公用品承办人及服务中心办公用品采购人员各一份。  

六、对各处室办公用品的领用情况,局办公室每季度定期进行核对,每年年终进行总结算。  

七、办公室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要经常与服务中心采购人员沟通情况,合理调整采购计划。采购人员要根据用品具体使用量适当留有余地组织采购,尽量避免过多积压。

八、印刷品的制作,由办公室提出设计方案和具体要求,由办公室配合服务中心采购人员办理,并尽量安排在局属单位印刷厂制作。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局机关接待室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接待室的管理,及时完成接待和收发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室由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负责来局办事、来访等各类人员的接待工作以及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地调院等单位的报刊、文件和局属各单位文件及各种邮件的收发工作。

二、接待管理:

㈠、接待室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对来局办事、来访等各类人员,接待室工作人员应主动招呼,笑脸相迎,态度和蔼,语言得当,举止文明,热情接待,礼貌待客。

1、遇上级部门及兄弟厅(局)领导干部来访,接待室工作人员应热情出迎并立即通告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接待工作的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接待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2、遇上级部门及兄弟厅(局)处以下工作人员来局办事,接待室工作人员在问明来意后,应主动将其领到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对口接待。

3、对局属各单位来局办事人员,接待室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问明来意,要求其出示工作证等有效证件。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在登记处办理出入登记手续。

4、对来局上访人员,接待室工作人员应先将其安排在接待室内,热情接待,详细问清事由,认真做好信访登记和信访记录,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确需有关处室接待的,应及时与相关处室取得联系,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在接待室或在接待处室接待。

5、来局办事的其他人员,接待室工作人员应主动问明来意,办理出入登记手续。对来局访友者,应征得被访者本人同意后,方可允许其入内。

㈡、正常工作时间接待室工作人员必须时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串岗或无关人员代班。接待室工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或请假,须事先征得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做好工作安排后方可离岗,不得无故擅自离岗。

㈢、坚持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并做好每日值班情况记录。

三、收发管理:

㈠、及时做好报刊征订工作。每年征订工作开始,首先向各处室发“征订通知单”,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订阅计划。接待室工作人员整理汇总后,写出书面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呈报局领导批准。

    ㈡、认真办理文件、报刊等签收手续。凡经接待室收发的文件、杂志及挂号、汇款、电汇、电报、包裹等邮件,必须严格办理签收、登记手续。

㈢、及时做好文件、报刊和各种邮件的分发工作。接待室工作人员必须将当日收到的报纸和普通信件及时分发到各部门信箱;当日收到的文件、杂志及挂号、汇款、电汇、电报、包裹等邮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领取人签字后方可领取。

㈣、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节日期间收发工作不间断。

㈤、保持室内整洁、肃静,文件、报刊资料等物品放置有序,做到收发准确、及时,急件随到随送。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局机关值班制度  

   

    为了使局机关工作有序运转,及时、准确地处理突发事件,提高办事效率,局机关实行24小时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为17:30~次日8:00,周六、周日为8:00~17:30,17:30~次日8:00;8:00和17:30为交接班时间。节假日或遇重大情况另行安排。

    二、值班人员:局领导实行总值班制,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机关、服务中心处级及以下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各处室按编制序列和人数每人值班一天,依次循环。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亲自受理电话,详细记载当日值班情况和领导交办事宜,并及时处理。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值班局领导和有关处室。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或无关人员代班。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或请假,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待顶班人员到位后方可离岗。

六、值班室内严禁无关人员逗留、打私人电话、看电视,严禁在值班室内嘻戏、打闹、玩牌。

七、值班室内公用物品,未经许可不得挪作它用和外借。

    八、值班室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九、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局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信访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尽其职。

㈠、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接转来信来访,协调信访工作中的各种关系。

㈡、机关其他处室作为信访工作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归口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二、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转来的上访信件和来局上访人员,首先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和接待,了解情况,弄清事由。需要局解决的问题,转交相关职能处室处理;对各单位具体工作提出的意见,通报相关职能处室后转交原单位处理。

三、各处室对办公室转来的来信来访及本处室收到的上访信件,应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问题,依据有关的政策规定,直接明确答复,及时妥善处理。

㈠、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或处室进行沟通,予以解决。

㈡、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要宣传政策,耐心说服,避免重复上访。

㈢、需要外调的由相关处室派人外调。

㈣、原则上要求对一般信访人员和信件在接待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比较复杂的问题在30日内予以回复;特别复杂的应在抓紧调查、核实、处理的同时,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说服解释,耐心做好其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或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四、坚持信访登记制度。办公室应会同机关其他处室共同做好信访工作记录,信访任务较重的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重大信访事件和信访中所产生的重要档案,应视同文书档案由办公室立卷归档。

五、建立信访工作回访制度。按照“谁接待,谁负责到底”的原则,信访接待处室应在信访问题处理完毕后30日内,主动与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掌握具体落实情况。尚未落实或出现新情况的,信访接待处室应督促并配合其所在单位尽早解决,避免当事人重复上访。

五、对上访人员应热情接待,妥善安置,原则上不安排食宿。确需安排住宿和回程路费的,由承办处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并报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后组织落实。其中:

㈠、需安排住宿的,由承办处室填写“群众来访住宿通知单”,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通知局招待所安排住宿。

㈡、需安排回程路费的,由承办处室填写领款单,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到服务中心财务科领取费用。

六、上访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工作制度。如有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危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机关保安人员应及时出面制止、调解,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出面协调。

    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机要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管理

    1、局人教处负责中共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局办公室负责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印章和局长签名章的管理和使用;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印章由处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使用局党组印章(非文件用章),须经党组书记批准。使用地矿局印章(非文件用章),须经局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副局长授权局办公室主任批准;使用局长签名章,应经局长本人同意;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批;使用处室印章,需经处室领导批准。

    3、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它文字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的,按印章管理第2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登记标注份数和统一编号,用印后须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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