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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院工会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5-31 10:20:03 浏览:

   

   

   

工会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财务行为,提高工会财务管理质量,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使工会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担负起自身的各项基本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主席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财务工作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下,按规定权限审批。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体制、经费使用等方面制度的起草和解释工作。涉及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等,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条  院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预决算、经费收支、货币资金、基建工程、设备采购、固定资产和票据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业务、收支业务、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要相互分离。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财务控制措施一般包括:预算、不相容岗位分离、内部授权审批、业务流程、资产、会计系统、票据、信息技术等项控制。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工会应设置独立会计机构,并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每年按规定时间接受继续教育。从事电算会计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合格证书》。  

第七条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岗位限制条件主要包括:出纳不得兼管总账报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实现会计电算化的,会计、出纳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员;管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购领证》的不得保管、发放《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保管、发放《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需要回避的近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九条 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工作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及收支控制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严格执行有关预算管理职权、收支范围、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的规定。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年度工作任务编列,并细化支出项目,落实到执行部门。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二条   工会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必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经费收支要实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制度,各项费用项目审批、会计人员、经办人员、资产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按照《工会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各项收入,严格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缴和返拨基层经费,各项收支一律纳入预算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五条  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审批、审核、支付核算等岗位的职责权限。  

1、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2、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支出项目是否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交财会部门备案。  

3、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4、加强重大支出项目的控制,如: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采购、投资、借款及其它大额支出项目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结合本级工会财力量力而行,并通过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各类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申报项目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资金支出坚持当年拨入当年使用的原则,不得改变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十七条  根据经费独立原则,院工会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应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1、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2、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3、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大宗现金的使用,经济往来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使用现金应当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库存现金超过核定的限额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挪用和私借现金。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的账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稽核人员应当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保管、领用审批、登记记录、盘点清查等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固定资产的调剂、出租、出借、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以及工作人员调岗、离职、退休前,办清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归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卡片,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终决算前至少盘点一次,确保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严格固定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工会行政性资产对外担保。若法律另有规定的,必须经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六章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对责任人或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降低相关评先等次或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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