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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5-25 19:10:02 浏览:

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日益频繁,办公自动化的逐步普及,计算机泄密事件在党政机关也时有发生。为了适应现代审判工作需要,印台区人民法院从四个方面规范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网络保密工作的领导,专门成立了以院长李华为组长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领导小组,并成立办公室,负责全院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   

    二是强化保密意识。为了强化干警的保密意识,定期举办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知识讲座,开展警示教育,并印制保密小册子,发放到每位干警的手中。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办公室人员要着重学习计算机保密防范知识,并在本部门干警中普及宣传计算机安全保密知识,提高广大干警对于安全防范工作的理解,时刻绷紧保密着根弦,切实做到将日常工作与保密防范相结合,引导干警充分认识当前保密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切实提高干警的保密意识。   

    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全院所有计算机,明确界定其用途,是否涉密及涉密等级,做到逐台登记,编号,不重复,不遗漏,并对统计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严格实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制度。对于移动存储设备统一登记编号,下班后统一保存管理,严禁将移动存储设备私自带出单位、外借他人、转为它用或销毁。   

    四是严格制度落实。按照“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每台计算机的责任人,做到了权责明晰。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实行预警通知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先进行预警通知,限期予以整改。出现严重问题者,年底各项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通过以上措施,我院近年来从未发生一起计算机泄密事件,保证了各项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为了加强我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我院《 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和上级法院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全面负责全院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经常性地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学习和培训计算机和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开展保密形势教育,使其懂得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的严重危害性,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明确保密义务,掌握定密依据、定密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关保密法规,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条、全院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财产应设立总台帐,由办公室对各庭、室、队、局、人民法庭的计算机及外设实行登记管理,计算机信息技术设备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办法。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保密工作责任。各部门的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管专用。   

    第三条、计算机及其外设应当定期检查,定期保养,以保证计算机安全可靠的运行。所有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及防火墙,定期升级操作系统和杀毒软件,定期进行防病毒、查毒、杀毒工作并做好重要数据文件的备份工作。   

    第四条、各庭、室、队、局计算机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不得利用计算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游戏等),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上网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及暴力信息。   

    第五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如发现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网络计算机管理人员联系;除网络管理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开电脑主机机箱、调换设备配件。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应当专机专用,严禁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相连,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不涉密,即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以保证系统的保密及安全,严防泄密。   

    第七条、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计算机系统,禁止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滥用,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八条、对存有涉密信息的载体(如磁盘、磁带、纸介质等)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与涉密文件一样对待,按照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的维修应到指定地点维修,要经过脱密技术处理,保证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九条、上网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禁止向外泄露网络参数和有密级规定的信息资料。禁止外来人员随意使用计算机和网络设施。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设置新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条、使用联网计算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政治谣言、妨碍社会安定以及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十一条、所有上网的计算机,一律由办公室安装及维护,提供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统一出口,严禁擅自接入互联网、局域网、擅自改变网络布线和网络设备、擅自修改信息处分配的IP地址。   

  第十二条、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案件,需严格按照上网发布信息、案件审批制度审批后,由研究室统一发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发布信息、案件。   

  第十三条、通过互联网输出或下载有关信息时,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以备核查。使用电子邮件、下载软件和新程序前要进行检查,防止木马等有害程序和病毒侵入。   

  第十四条、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局域网服务器的活动;不得试图侵入服务器和他人的计算机;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远程访问单位计算机。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国家秘密是指本院依据《保密制度》产生的国家秘密和收到外单位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等载体,对于虽不属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参照国家秘密管理,注意保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如: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隐私案件和有商业秘密案件的案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情;有关被害人声誉和当事人隐私的情况、材料;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的讨论情况;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事项等。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其他法规以及我院的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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