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 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2004〕15号)有关 规定,为维护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建立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各县(市、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要以上年度已兑现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基数,按照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比例予以提高。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预算解决。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的定期抚恤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可适当增发抚恤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三、今后中央、省、地(州、市)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一次性给予临时补助,不列入第二年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基数。
四、各县(市、区)应在2005年底前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并自 2005年1月1日起 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相关热词搜索: 贵州省 优抚 抚恤 补助 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