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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2-05-30 13:15:02 浏览:

 【摘要】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存在何种关系,学术界给予了积极的回应,但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笔者从对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内涵界定入手,指出了法律对社会调控的积极作用和不足,论述了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提出了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不能等同,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升华和超越之见解。

  2004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2005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建设和谐社会与此前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厘清这一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尤其是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将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实践中,对两者关系的辨别将有利于避免将构建和谐社会虚化成一种政治口号,从而更加稳健地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实上,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出以来,尤其是胡锦涛同志连续两次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表重要讲话以后,理论界都给予了热情的回应,为数不少的法学家提出了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 观点,并进行缜密的论述。笔者认为这种回应是积极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推进,也有利于法学、法律、法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拟通过以下分析进行阐述。

  一、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内涵

  何为和谐社会?首先需要明确和谐的涵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和谐就是配合得适当和匀称。 那么和谐社会应该如何理解?对此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表述。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认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内部的各群体之间利益均衡的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析林研究员认为:和谐社会一方面是指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是社会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实现人和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而政府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协调作用;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培林认为:和谐社会主要是社会结构各个层面的和谐,其中包括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社会阶层结构、就业结构、代际结构、人和自然等方面的和谐。 这些定义都从不同角度对和谐社会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在笔者看来,对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的和谐社会涵义的理解,更应该结合领导人的论述。20052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据此,笔者认为: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尊重自然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建设需要充分地发扬民主,依照法律,讲求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从着眼点来看,和谐社会这一模式将着眼点放在了结果上,是一种通过努力意欲实现的目标、理想。

  何为法治社会?同样需要明白何为法治。这一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法治,英文为rule oflaw,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依存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治的解释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性机构、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如正义的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平等的机会……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及秩序,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 尽管上述定义都存在着不少差别,但是我们可以知道,法治社会是一种通过法律至上,维护个人权利,显示公权力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将着眼点放在社会治理的方式上,它区别的是人治社会的模式。至于在法治的模式下,社会治理的结果,这种模式在所不同。

  二、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从上述关于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内涵的论述来看,法治社会关注的焦点是社会治理方式,而和谐社会关注的焦点是社会治理的结果。两者不同的着眼点就决定了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不能够等同。然而,我们知道,现代社会之间的利益摩擦、冲突、碰撞时常发生,国家之重要职能就是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作为公认的利益调整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法律构筑的法治,必然是促进保障和谐社会现实运行的重要方式。因此,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没有法律,社会就不可能和谐。正如古语所言: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法律是社会最重要的调节器,是一种行为模式,它通过规则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它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给人们以指引,以此界定各人行动的界限,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和睦。法律成为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不仅因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而且因为法律本身是一种历史传袭下来 的文化成果,它保留与记载了大量的人类生产、生活经验,成为一种确定的、无逻辑矛盾的、理性的规则体系。这个规则体系本身就具有内在的和谐性。

  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律,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事实上,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畅通。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当然就谈不上什么和谐了。总之,法律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2、公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民主法治的实现和安定团结的形成离不开公法的调整。公法是确立国家和个人和谐关系的基础,如宪法确立了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宪法认为国家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成为维护、发展社会成员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以宪法为依据确立的政治权威,划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公民权利为界限,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这样在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服务于社会成员,如选举制度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由社会成员挑选,政党制度保障民意顺利反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司法制度保障个人利益得到国家权力的公正保护。这些制度一方面保障社会成员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意志,另一方面也保障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建立在维护和发展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基础上,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和社会性。公法规范使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了前提条件。

  3、私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细胞。在人类生活中,私法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私法是调整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它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并按照贡献大小心安理得地、公平地参与财富分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大量活动都是由私法来调整和规范的,私法几乎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诸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公平交易的规则问题等。一个国家如果私法不公正、不完善,则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甚至可以说,没有私法,人类社会就无法前进,就更谈不上和谐社会了。1804年法国制定的《拿破仑法典》,不仅促进了法兰西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拿破仑大军踏遍西欧的足迹,也促进了整个西欧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繁荣。

  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升华和超越

  徒法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和谐社会虽是以法治作为基石的,但是和谐社会并不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结果。如前所述,法治社会关注的是过程,本身是一个没有好恶的中性词语;而和谐社会关注的是美好结果的实现,是一个洋溢着温暖、饱含着温情的褒义词。因而,和谐社会是对法治社会的一个超越和升华。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本身是存在着缺陷的,以此构建法治社会本身是有缺陷的,至少是不完美的。(1)尽管法律的作用范围很广,但是在有的领域、有的问题上,采用法律手段不仅不凑效,反而适得其反。比如思想、信仰或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因为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私生活等方面的问题采用法律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不仅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往往导致有害的结果。(2)法律是以稳定性作为重要特征的,在积极的方面,可以给人们一个明确的行为模式,但稳定的同义词僵化,预先设定的法律不可能包括全部的社会关系,这使法律存在着调控不到的真空。(3)法律的运行是以事实作为依据的必然使得证据不可能随时都能够采集、保存。因而,在法治的模式之下,必然有纠纷因为证据的不复存在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4)法律调整权利和义务、调整行为的方式是一种直接、有效的调整方式,但同时,这种调整的方式亦有副作用。在法治的模式之下,一方面,人们必然会十分珍视自己的权利,人们对利益倍加关注,这种模式下的社会将显得较为功利,缺乏必要的弹性,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权利义务的最终落脚点是资格。对资格的确认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强化了等级制度和阶级对立,这是现代社会不愿看到的结果。

  2、和谐社会之中包含了道德的调控方式,这种方式在法治的基石支撑下,造就了和谐社会对法治社会的升华。如前所述,和谐社会不仅要实现社会安定有序,而且要充满活力;不仅要公平正义,而且要诚信友爱。如果说安定、有序、公平、正义法律还是可以调控的,但整个社会都要充满活力,人们之间普遍诚信友爱,却因为前述法律在范围和程度上的不足难以有效的实现,它主要靠道德调整。因而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构建和谐社会也因为有了道德因素实现了对法治社会的超越。之所以有超越,源于到的不同于法律的调控理想。法律从来就是对人的最低要求,是国家、社会、他人对行为容忍的极限。这便意味着,即便行为合乎法律的要求,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国家。社会、他人认同并接受这样的行为,可能内心十分讨厌和憎恶。因此利己利人、利己不利人、不利己也不利人之类的行为哲学大行其道;然而道德是对人的最高要求,合乎道德的行为不仅合乎法律,更是高于法律甚多。道德中的尊重、信任、关爱、帮助、仁慈等先人后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价值都会让交往的人们友好和睦,让整个社会秩序和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和谐社会不能和法治社会等同。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美好结果,需要以建设法治社会作为基本的实现途径,但包含了道德内容的和谐社会却不满足对基本社会关系和较低层次的公平、正义、有序,它需要实现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各个领域和较高层次的和谐。一言以蔽之,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关系是: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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