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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6-10 08:30:02 浏览: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依法行政,推动政务公开,把我县开展的“讲大局、树形象、谋发展”活动引向深入,实现xx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全局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意义

(一)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关xx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全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极端重要性,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生命工程”来抓。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帮助投资者就是帮助自己,服务投资者就是服务xx经济,关注投资者就是关注xx发展的新观念,努力营造一个宽松、优质、文明、规范的经济环境,以环境的大改善促进经济的大发展。

二、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压缩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各乡镇、各部门在本《意见》发出之后10个工作日内,要认真清理本乡镇、本部门已出台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规定,由县法制办审查后,相关单位公示。对于保留或合并的审批事项,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审批环节和手续,调整项目审批的内部作业流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规范办事规则和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三)进一步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窗口授权,各窗口单位必须将申报资料初审权、收费确定权、现场踏勘权、项目办理督办权和证照发放权充分授权到窗口。要充实窗口受(办)理事项,凡是能够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要进入中心办理。凡是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都要承诺办结时间,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负责把办事者介绍或引领到责任部门,绝不能借故推诿、敷衍了事。

(四)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准将登记备案程序变为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严禁执行已经废止的行政许可、审批规定。严禁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各种许可、审批、登记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或强制办证前培训。禁止强迫办理各种应由企业自愿办理的登记注册。

(五)规范检查行为,实行联合检查申报登记制度。除安全生产和公安部门侦查刑事案件外,一般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如果职能部门确有必要须对企业进行检查时,要事先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需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凡能够进行联合检查的,采取联合检查形式,防止多头检查,杜绝重复检查。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制止“三乱”行为的规定,从重、从严、从快惩处“三乱”行为和相关责任人,严禁借执法为名强行搭车收费的行为。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摊派、索要赞助、捐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强迫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或变相实施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强迫企业和个人购买指定的设备、商品;不得将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职能转交给中介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和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不得以宣传、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县优化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严肃查处。

(七)大力整治企业周边环境。企业周边环境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处理投资经营者征地、拆迁、用工以及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和劳务纠纷等,严厉查处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治安、刑事案件,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八)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有效投诉查处后,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县政务中心、电视台、网站上予以曝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改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九)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切实做到快捷高效、优质服务。对重点项目由县政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服务,跟踪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旅游项目和企业由局长全程陪同办理。

(十)加强窗口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各行政机关及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有垄断经营性质的企业,要公开所有涉及投资经营者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手续要求、收费标准、检查项目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对前来办事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告知,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出具回执并告知办理时限。

(十一)深化社会服务承诺制,规范行政行为。凡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要通过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事项、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承诺,表明态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县优化办设立“县长热线”(8899110、8899118),实行24小时值班。

(十二)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组织财政、物价部门重新清理收费项目,统一实行最低标准收费并编制《收费目录》,由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不准收取。

(十三)继续实行重点企业挂牌和优化发展环境信息直报联系制度。扩大联系企业范围,重点向对财政有贡献的民营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倾斜。各执法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大胆改革创新,对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答复、优先解决。

四、加强监督,实现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治理

(十四)切实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确保政令畅通。要把各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xx办发[2005]23号)和本意见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检查监督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一系列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优惠政策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等问题。对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跟踪效能监察。

(十五)要集中查处一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各单位、各部门要经常开展整治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自查自纠活动,针对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肃查处破坏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利益和个体私营业主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以优化环境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十六)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治理经济环境工作收到实效。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选择重点企业及群众反映问题严重的行业、部门作为督办检查的重点,经常深入督促检查。对那些行动迅速、工作成效显著的,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已明令禁止但仍我行我素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

(十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转变作风,强化为企业、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各级干部要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多做优化经济环境的事,多做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事。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制度,利用定期走访座谈、现场办公、联谊会等形式,加强与投资经营者的联系,倾听企业的意见和呼声,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供有力保证

(十八)为加强对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领导、督查和协调,县委、县政府成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担任组长,县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县纪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四大家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优化办),具体负责优化环境日常工作。

(十九)为有利于工作协调,县委县政府决定授予县优化办如下三项职权:

1.“一票否决”权。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年终综合评优资格,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⑴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企业外迁的;

⑵3次以上(含3次)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之外受理审批事项的;

⑶2次以上(含2次)对全程代办项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

⑷3次以上(含3次)被有效投诉举报的;

⑸年内2次优化经济环境测评居末位且测评综合得分执法类、社会服务类、综合管理类、乡镇类分别在75分、80分、85分、85分(不含本数)以下的;

⑹2人以上(含2人)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2.干部任免建议、监督权。今后,对优化xx经济发展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经优化办推荐建议,应予以重用。凡正股级以上(含正股级)干部的提拔使用,组织部门要先征求县优化办的意见,经县优化办核实拟提拔对象确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后,方可任用。

3.调查和处理建议权。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由县优化办提出建议,县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立案查处,限期结案。

(二十)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省市驻xx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并安排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要研究一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下发文件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此件发至各乡镇,县直机关、省市驻xx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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