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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主导湄公河次区域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路径分析

发布时间: 2022-03-20 09:07:42 浏览:

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自2011年12月起,至今已完成四十七次。四国联合巡逻执法是四国合作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的一种方式和机制,其收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保障贸易通道顺畅、维护区域和平与安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争性,不仅区域内单个国家、公民团体或个人的安全,而且整个区域的安全都从中获益。然而,四国联合巡逻执法行动本身存在缺陷,主要是:执法行动的法律基础薄弱、执法行动中的成本分担问题、合作机制如何进一步深化、怎样与有关国际组织或区域外国家合作。中国作为本地区负责任的大国,可以通过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与周边国家增加互信、提升自身国际形象和区域影响力。因此,中国应与老缅泰三国尽快签署《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协定》;发挥四国联合巡逻执法实践的正外部性和示范作用,推动四国乃至区域内所有国家的全面合作;至少在经济合作领域,加强与区域外大国在湄公河地区的战略对话,处理好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区域外众多公共产品供给者的关系。

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四国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中国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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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几年,随着人们对全球化、全球问题和全球治理的关注,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和管理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学术界研究和讨论的热点。对于国际公共产品的理论渊源、定义、分类以及不同层次公共产品(国内公共产品、区域性公共产品和全球性公共产品)之间的关系,学术界已有比较一致的观点,本文对此不再赘述。根据公共产品的自身属性——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收益上的非排他性——来判断,和平与安全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即纯公共产品),同时,由于和平与安全具有“正的外部性”,它们既是国内公共产品,又是区域性和全球性公共产品。尽管政府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有意识的政策选择来调整某种公共产品收益的非排他性,①但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政府或社会组织的政策选择不会改变和平与安全是纯公共产品的性质,虽然不同的政策选择有可能增进或者破坏和平与安全的局面。

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既是四国政府的政策选择,也是四国合作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的一种方式和机制。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是由四国协商合作进行的,其收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保障贸易通道顺畅、维护区域和平与安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仅区域内单个国家、公民团体或个人的安全和利益能借此获得保障,而且整个区域的安全也能从中获益。四国各自的能力尤其是四国合作的效率,决定着联合巡逻执法所能提供的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的质量和层次。本文以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为案例,分析中国主导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途径,特别是对中国如何改进其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进而改善自身形象提出政策建议。

一、 四国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背景与现状

“区域性公共产品是指其利益惠及一个确定的区域的公共产品。从外溢范围来说,区域性公共产品是指介于国内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之间的那类产品。”[美]托德·桑德勒:《区域性公共产品的需求与制度》,见[西]安东尼·埃斯特瓦多道尔、[美]布莱恩·弗朗兹、[美]谭·罗伯特·阮编:《区域性公共产品——丛理论到实践》,张建新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2页。换言之,区域性公共产品是指“那些仅仅在某一特定区域内供给和消费而非遍及全球范围的国际公共产品”。樊勇明:《从国际公共产品到区域性公共产品——区域合作理论的新增长点》,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期,第144页。关于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上述定义,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区域性”不仅是指地理位置上的相邻,而且包括地理气候、语言文化或者政治安全领域的相似性和关联性。亚洲开发银行在支持启动湄公河流域六国(中老缅泰柬越)经济合作项目时,将“区域”这一术语特指作为整体的亚太区域,而“次区域”则特指亚太区域里的特殊国家集团或部分,比如,“大湄公河次区域”(The Greater Mekong Subregion,简称GMS)。借鉴此种说法,本文将中老缅泰四国联合巡逻执法的区域称为“湄公河次区域”,以区别于“大湄公河次区域”湄公河流域共有中、老、缅、泰、柬、越六国,但因湄公河河道有激流和瀑布落差,整条河道的上下游不能直接通航,其上游自中国云南思茅港至老挝琅勃拉邦港可以通航,因此,就六国利用湄公河河道而言,中老缅泰四国合作更为密切。。第二,“区域公共产品”“区域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在中文语境中是同一个概念,具体使用哪一种表述取决于使用者的用词习惯和偏好,“全球公共产品”“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全球性国际公共产品”在中文语境中也是如此。为行文方便,我们采用“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这一表述。根据前述概念界定及说明,“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不仅是一种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而且也是提供区域性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和机制。

中老缅泰四国联合巡逻执法肇因于2011年10月5日发生的湄公河惨案(“10·5”惨案),该案造成十三名中国船员遇害和湄公河航运的长期中断。惨案发生后,四国尤其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2011年10月31日,中老缅泰四国代表在北京召开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会议,会后发表了《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决定正式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四国同意在该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框架下,“建立情报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合作机制”《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网,http:///learning/learningfromnews/279036/mekongriverpatrolchinathailandlaosmyanmar, 20151030.2015年2月,印度曼尼普尔邦(Manipur)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桑加伊快报》(The Sangai Express)在相关报道中也评论说:“四国联合巡航以来,湄公河沿岸的安全措施、多边合作和情报共享有了相当的改进,现在该区域的犯罪势力正经受着四国联合执法力量的压制。”Puyam Rakesh Singh, “Crossing the Mekong River to Open the Eastern Gate to Lao PDR,” http:///page/items/48635/crossingthemekongrivertoopentheeasterngatetolaopdr,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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