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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解读比例原则的现实价值(2篇)

发布时间: 2024-02-19 09:16:02 浏览:

篇一:个案解读比例原则的现实价值

  

  ·108·2019年08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行政裁量中合理行政原则的适用刘红豆四川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南充637002摘要:行政的精髓在于裁量。行政裁量在行政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且其能动性决定了其具备适度人治的特点。在行政法领域,实质的形式法治,不仅要求遵守底线,还要符合理性,具有合目的性、适当性,即秉承合理行政原则。在面对我国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现实困境时,要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建立统一的裁量基准公开机制,并充分运用比例原则来规范我国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关键词:行政裁量;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裁量基准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2-0108-02作者简介:刘红豆(1996-),女,四川德阳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行政裁量最初由德国学者奥托·梅耶作为一法学概念范畴提出。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H·Maurer)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可以就同一事实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将其划分为决定裁量和选择裁①首次出量。我国对行政裁量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现于王岷灿在1983年主编的《行政法概要》中,认为若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处理具体事件②。通过各学者对行政裁量的研不难发现,行政裁量具备选择性、主观性和易专断究,性等特点。虽然如此,行政主体能动性的发挥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还用适度人治克服了法治内在的不足与缺陷。行政裁量既是又是服务行政的必然政府行政职能不断扩张的结果,要求,它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需坚持实质正义与个案正义相结合的价值追求。一、问题的缘起(一)裁量的“麻烦”裁量是行政法的精髓,是保障行政法公平实施不裁量也为行政法可或缺的因素。但凡事有利必有弊,带来了一定的麻烦。首先,法律的最终执行者是人,法“依法而治”。对权力拥有者而言,权治本质上是由人力具有正当性并不等于一定会被正当的行使。在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且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外在因素影响执法行为,裁量行为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其次,行政裁量固有的特性决定了其难以避免带有人治成分和色彩,容易导致“自由”异化为任意、恣意或者专断。美国行政法之父戴维斯曾“行政裁量犹如光谱一般,一边是理想的规则,一边说”是理想的裁量,而一般的行政裁量处于两者之间。如何在理想的规则与裁量之间取得平衡是行政裁量权发。“裁展以来就饱受争议并被学者们反复研究的问题二字决定了需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如何量”规制行政裁量权是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改革行政执法体系的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二)合理行政原则适用的必要性英国1598年的鲁克案最早提到了合理行政原则,判例中对下水道委员会组织的广泛裁量权给予了肯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包定。在我国,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三括公平公正对待原则、个子原则。它是从实质层面对行政法进行要求,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适当使用裁量权,在合乎法律的同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结果。广义上,该原则要如法律的明确规定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基于合理基础,与授权。行政主体为行政行为时的专横武断、肆意妄应结合具体事实为是过度裁量的表现。具体实践中,与相关规定,作出合法且合理的判断,为符合理性的行政行为。狭义上,该原则主要针对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在裁量具体个案时把握合理限度,以普通人基于正常实践生活的判断和认识为基础。简言之,要在对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行进而作出合理的行政行为。使裁量权,二、行政裁量行为的现实困境(一)规制行政裁量的行政基准制度有待完善目前,对行政裁量的规制主要包括立法、私法以及行政裁量基准三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出细化、量化行政。在我国,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立经过长期论证成为了确定的发展趋势,相应的裁量基准规则相继建立③。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裁量的必然要求,但现目前还并不能得出裁量基准制度已有效控制了裁量权这一结论。首先,裁量权的行使贯穿整个行政行为实施过程,执法程序的流程当然也包括其中,但该点往往容易被但忽略。这种前置性的裁量也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实际上,大量案件以此规避裁量处理。由此,仅依赖裁量基准制度的规范不足以保证裁量权实施的合理限度。其次,裁量基准适用范围争议较大。裁量基准最早适用于行政处罚,在其发展过程中其适用范围应否行政规划等领域拓展到行政法其他领域如行政许可、尚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特点和行政裁量的作用决定了裁量基准制度应严格限定在行政处罚对相对或相关专有领域范围。行政处罚的幅度较宽,人产生的影响具有直接性,其他有裁量权的行政行为

篇二:个案解读比例原则的现实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22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于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和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判断,因而他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因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法的事实判断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即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情况,如果判断正确的话,那么他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明显的有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法的事实判断的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或是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主观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尽可能的做到情感中立或者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法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法。法的事实判断在11中描述性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法的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取决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22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有自身相对应的独特性,所以各个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导致互相抵牾。

  冲突具体表现在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共同体基金价值发生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解决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线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一是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侵犯另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三、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40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实现。

  A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B从法律的授权、义务规定来看,法律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的义务性规定也是为了确保自由而设立。

  C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感谢李振坤的辛勤劳动

  2、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A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

  B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证自由不被滥用的需要。

  C保障自由是宪法的使命,也是其他法律、法规的重要追求。

  3、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A法律确定自由的基本内容。

  B法律确定自由的限度。

  C法律确定自由的边际。

  4、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

  A为解决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张力和冲突提供法律准则。

  B法律解决自由之间的冲突,确保自由的共同实现。

  C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D法律防止自由被滥用的方式来保障自由的存在和实现。

  E法律防止对于自由的破坏和妨碍。

  四、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561、建立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

  现代社会法律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是社会政治秩序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限制的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2、维护权利运行秩序

  法律是消灭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

  3、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A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B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C调控经济活动;D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4、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A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

  B以和平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

  C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综上所述,法律还具有建立和维护政治意识形态秩序、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秩序的价值。

  感谢李振坤的辛勤工作

  五、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731、法对生意实现的一般作用

  A分配权力以确立正义。

  B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C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2、法律社会正义的现实作用

  A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

  B促进和保障诉讼的正义。

  六、国内法对人权保护的保障方式106A宣告人权的基本内容。

  B规范和引导公共权力的运行。

  C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的救济机制。

  D采行合理的人权限制原则和标准。

  七、我国人权法律保护的特点108A,我国人权的法律保护主张与本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

  B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进行了全面的保障。

  C,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全面实现其它人权的基础,是我国宪法和法律首要保障的人权。

  D,我国在人权的保障中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八、法治的内涵124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A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

  B法律不会再统治中加入偏向。

  C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D法治不利于腐败,而一人之治易于腐败。

  E在一人之治的情况下,执政者不可能独理万机,他必须挑选和任命一位官员来共同治理国家,这种治理的方式在国家的整体设计之初就安排妥当。

  法治是理性之治。包括不会感情用事,不会加入偏向;

  法治是集体之治。包括集体智慧胜过一人,集体不易腐败,益于共同治理。

  九、法治的基本理念1351、建立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机制度。

  实现权利制约权力的主要有三种层次不同的方式:

  A公民直接享有和行使权利;

  B不同国家机关之间通过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权力服务于权利;

  C国家权力与国际责任相统一,使国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确立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制度。

  法治的精神是要求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权力主体往往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3、法律的统一性、规范性、一般性

  统一性。

  A要求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法律法规的统一;

  B法律统一还意味着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体系与法律观念体系的统一;

  C法律统一原则体现在法制方面,还包括司法统一和行政执法统一。

  规范性。

  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

  统一性。

  法律制度统一,法律制度体系与法律观念体系的统一,司法统一和行政执法统一。

  4、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司法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审判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效率主要要求法官具有强烈的效率意识、遵守审限、勤勉敬业、精研法理,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5、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学科,需要有专司法律工作的职业人员。该职业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

  十、法和道德的区别209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自觉”方式创制的;道德是通过“自发”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道德是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的。

  4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的多。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的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道德的实施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实现。

  7权利义务特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道德主要以义务为主体。

  十一、法与道德的联系210法与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十二、法与道德的冲突原因2121法律依据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发生冲突。

  2社会发展,道德发展,但法律滞后,这主要指立法和法律实践跟不上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法律道德的冲突。

  3道德价值和法的价值都是多元的,二者不会一一对应,这也是冲突的原因之一。

  4法律的形式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

  5,发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这也是产生冲突的原因之一。

  十三、解决法与道德冲突的措施2141法律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

  2在法律移植中,尽可能注意与本民族道德的协调。

  3宣传法律的评价方式,使民众理解、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接受法律的思维和评价方式。

  4学会接受法治的代价。

  十四、法律解释的特征260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它的特征有: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法律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5感谢李振坤的辛勤整理

  十五、法律解释的必要性261-2631法律是由语言和文字表达的,语言和文字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得法律解释不可或缺。

  2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3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规范冲突和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4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关系的媒介。

  十六、法律解释的方法217-2861文义解释

  2论理解释

  3比较解释

  4社会学解释

  十七、法律推理的特征291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辩论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1法律推理是一种辩论性推理

  2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

  4法律推理的总体模式呈“演绎论证模式”

  5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十八、法律推理的分类293对于法律推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法律推理中是否主要依靠和包含法律的价值理由而把它分为实质法律推理和形式法律两大类。

  1实质法律推理。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实质法律推理就是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进行合理的推理,它适用于复杂案件。

  2形式法律推理。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形式法律推理就是演绎推理,是对法律进行合法的推理,它适用于简单案件。

  十九、法律论证的特征3171法律论证是贯穿整个司法裁判过程的一种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的一种。

  2法律论证是对判决结论的证立过程,是一个说服听众、讲法说理的过程。

  3法律论证是论题学去向的思维方式,强调通过对话寻求对纠纷的解决途径。

  4法律论证是排除司法专断的有效措施,是对法治理论的证立。

  二十、两个层面的证立317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

  内部证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判决是否从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这两个前提中逻辑的推导出来,也就是说,法律上所表述的规范是否能够恰当地包含当前所要解决的事实纠纷,两者是否能够形成有效的演绎推理关系。

  外部证立:主要是论证大前提——法律规范的选择是否正确,即法律规范经过各种方法解释而阐发出来的含义,在当前案件中适用是否恰当。感谢李振坤的辛勤整理

  二十一、法律论证的方法319一般认为法律论证的基本方法或者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逻辑、修辞和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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