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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选举办法(3篇)

发布时间: 2024-02-22 19:16:10 浏览:

篇一:基层工会选举办法

  

  工会选举办法

  工会选举办法(样例)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选举工作条例》制

  定本办法。

  2、大会,会议,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委员主

  持。

  3、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名~应选

  名~实行差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经审员,候选人

  名~实行等

  额选举。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4、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大会,会议,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进行。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均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工会委员会委员如得票过半数者超过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不足应选名额~本次大会,会议,不再补选,如应选名额最后一位~有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以不同意票少者当选,不同意票数仍相同~则由大会主席团,上一届工会委员会,协商提出意见~提请大会,会议,表决。

  6、大会,会议,设监票人

  名~计票人

  名~在主席团,上一届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工作。

  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提名~提交大会,会议,通过。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7、代表,会员,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

  代表,会员,划写选票时~如同意~则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小方格内划上“?”,如不同意~打上“×”,如弃权~不要划写任何符号,如要另选他人~可在“另选他人”下面的空白长方格内写上自己要选人的姓名~并在上面小方格内划上“?”的符号~只写姓名~不划“?”的~该另选人无效。

  8、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委员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委员名额的为废票。

  9、投票完毕~清点选票张数~若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若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0、选举如出现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上一届工会委员会,协商后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11、本办法经xxx工会第

  届工会会员,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篇二:基层工会选举办法

  

  工会委员直接选举办法

  第一篇:工会委员直接选举办法

  运营公司工会委员直接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委员直接选举(以下简称直选)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选工会委员应遵守两个原则:

  1、公正、公开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第三条

  工会委员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工会委员公推直选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由筹备成立工会的有关组织负责。

  第五条

  工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2、是本单位工会会员并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具备本岗位知识,身体健康。

  5、在任职期限内,如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申请调动工会工作。

  6、符合本单位工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六条

  工会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不得作为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七条

  大会直选工会委员,必须获得参加投票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副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基层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任期内经直选产生的工会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工会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第二篇:直接选举办法

  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2011年延吉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社区实行选民直接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7人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差额选举,差额数为20%左右。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采取由社区内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候选人,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资格认定后,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民主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排名按姓氏笔画为序,并于选举日前3天张榜公布。

  四、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时,有选举权的选民(或居民代表)实到人数不低于应到会人数的50%,会议有效。

  五、选举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全体居民代表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七、本次选举,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

  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八、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场唱票,由监票人宣读投票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本选举办法经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2011年6月24日

  第三篇: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以下简称直选)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选工会主席应遵守两个原则:

  1、公正、公开、竞争、择优。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第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上一级工会应当对基层工会直选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工会的成立以及工会主席公推直选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由筹备成立工会的有关组织负责。

  第五条

  基层工会直选,可采取以下方式:

  1、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2、向上级工会提出换届选举工会委员会成员。

  3、宣传动员,公示任职人情况条件。

  4、资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给予公示。

  5、进行选举,并公示选举结果。

  6、将选举结果及材料报上级工会。

  第六条

  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开拓创

  1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2、在本单位任职3年以上,是本单位会员并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具备本岗位知识,身体健康。

  5、在任职期限内,如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申请调动工会工作。

  6、符合本单位工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七条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不得作为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八条

  会员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且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持流动票箱到场发放和收回选票。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于当天公布计票结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直选工会主席,必须获得参加投票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

  过半数通过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立即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由领导小组成员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参加选举人过半数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应享受本单位党政副职同等待遇。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进入董事会,是党员的,按照程序进入党支部(总支)支委,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任期内经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工会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第四篇: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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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1of4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办法

  (2013年2月X日)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以下简称直选)制度,推进工会民主化进程,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应遵守两个原则:

  1、公正、公开、竞争、择优。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第三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2、在本单位任职3年以上,是工会会员并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4、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5、具备本岗位知识,身体健康;

  6、在任职期限内,如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申请调动工作;

  7、符合工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直选工作应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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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2of4第五条

  直选方式:

  1、不确定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从符合规定的人选中通过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2、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候选人,再从预选的候选人中通过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名词解释:预选,是指在正式选举之前每位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的预备性选举。预选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办法,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如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举名额时,一般应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必要时经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决定,也可以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

  确定候选人方式:

  1、会员自荐;

  2、工会小组内部选举、推荐;3、1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第七

  条

  直选工作程序:

  1、凡新组建的基层工会,筹备组应先吸收职工入会;已成立的基层工会,组建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的小组名单须公示。

  2、向上级工会提出筹备组或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成员。

  3、宣传动员,公示《工会委员职务说明书》等任职条件。

  4、制定选举方案或选举办法。选举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5、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确认并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7日前公示。

  6、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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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3of47、宣布选举结果,并公示选举结果。

  8、将选举结果及材料报上级工会批复。

  投票选举前,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持流动票箱到场发放和收回选票。使用流动票箱选举,应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征求会员意见,并于当天公布计票结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直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获得参加投票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

  过半数通过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按得票多少,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立即召开负责选举工作的领导

  小组会议,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由领导小组成员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候选人均未获得参加选举人过半数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重新选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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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4of4第十一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享受上级工会及本级工会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任期内经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五篇:工会委员选举办法

  工会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直选工会主席选举办法

  (****年**月**日

  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单位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经上级工会批准,工会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设正式委员

  名,候选人

  名,差额

  名,选举

  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设正式委员

  名,候选人

  名,选举

  名。

  四、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应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若超过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出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五、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分两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同时宣布选举结果。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六、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数应超过应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如获得同意票半数以上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得票数多的当选;如不足应选人数时,不再进行选举,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另行补选。

  七、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得票数最多且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者分别当选工会主席和经审委主任。

  八、凡到会的会员代表,都有权对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同意某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一个“○”;不同意某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一个“×”,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但不得另选他人;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一个“○”。选票盖章有效。

  九、大会设工作人员3名: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筹备组在到会的非候选人中提名,提交大会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筹备组在到会的非候选人中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按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十、在选举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本单位工会筹备组研究决定。

  十一、本办法经本单位工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三:基层工会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的组织和选举方法程序

  基层工会的组织和选举方法程序

  基层工会是指依照《工会法》的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规定成立的工会组织,它是工会组织系统的基本单位。基层工会应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⑴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要根据工地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基层委员会。

  ⑵建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建立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和各种工作委员会(小组)。

  ⑶建立工会小组。按生产或工作单位划分建立工会小组。

  ⑷建立和完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制度。

  基层工会选举程序一般为:

  ⑴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或会员的人数。

  ⑵宣布工会基层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及候选人名单。

  ⑶推选唱票、记票和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

  ⑷分发选票。

  ⑸选举工作人员检查票箱并封箱。

  ⑹填写选票。

  ⑺进行投票。

  ⑻开票。

  ⑼大会执行宣布选举结果。

  ⑽选举结束后,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

  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⑴进行选举教育。

  ⑵确定选举名额。

  ⑶酝酿候选人。

  ⑷确定候选人。

  ⑸印制选票。

  基层工会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前后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报批手续:

  ①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汇报代表选举情况。初步酝酿的下届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名额及其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候选人的预备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

  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基层工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在报同级党组织审批的同时,应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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