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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矿区主要做法及成效经验材料

发布时间: 2022-05-09 16:40:02 浏览: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支持下,**县煤炭产业逐渐壮大,2007年产量达到300余万吨,税费1.75亿元,占全县财政收入3.0198亿元的55%;2008年元至9月,完成煤炭产量307万吨,实现税费1.82亿元,煤炭产业成为县域经济的主要支柱。但在煤炭开发的同时也伴生了地表水下陷、地表塌陷、山体滑坡、矿渣堆积、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矿区群众利益受损,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频发,多次发生群众围攻煤矿、阻止生产、毁坏设施等事件,严重影响了矿区稳定。矿业秩序不断规范,非法开采行为得到控制的同时,也给当地群众烧火煤问题带来困难,矿区农民世世代代挖煤烧,规范后农民不能私自挖煤,煤价又高,农民情绪大,经常为烧火煤问题与煤矿发生冲突和矛盾。矿区的稳定工作压力大,一度成为全省关注的重点。2007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四大家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围绕“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的成果谁来享受?”这一主题开展讨论,进一步明确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决定把维护矿区稳定,构建和谐矿区作为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核心工作来抓,强化党委、政府主导地位和作用,按照“围绕一个主题,强化二个载体,坚持三个原则,实施四个打击,建立五种机制”的工作思路,取得“六个”突破,积极稳妥地解决矿区矛盾,对构建和谐矿区作了有益探索。


一、主要做法


(一)围绕“一个主题”。煤炭产业作为**县重要经济支柱,不发展是不行的;但不解决好由此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和伤害,人民群众是不答应的;怎样实现既要发展,又要和谐稳定,是摆在县委和政府面前的难题。破解这道难题,首先要明确执政理念,解决好“执政为了谁,执政依靠谁”的问题。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相关领导,始终找不到出路,思想也无法统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一下子指明了方向,县委、政府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矿区,促进经济发展”这一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分阶段逐步推进和谐矿区建设。一是矿群矛盾调处阶段。2007年元月,成立由县委、县政府牵头,县人大、县政协参与,24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矿群矛盾协调领导小组,深入调研,对各种矛盾全面梳理,多次召开县委专题会议研究,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矿区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组建驻矿区工作组,深入开展矛盾调处工作。自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已调处矿群矛盾450多起,矿区社会秩序保持动态稳定。二是构建和谐矿区阶段。随着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学习,县委、县政府在巩固矿群矛盾调处所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召开了由县四大家班子成员、产煤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矿区座谈会”,明确构建和谐矿区的工作思路,进一步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解决矿群矛盾,把矿区建设成为平安矿区、科技矿区、致富矿区、绿色矿区、文明矿区,推动工业反哺农业,实现群众、企业、政府三者利益的统一。


(二)强化“二个载体”。一是以强化矿区新农村建设为载体。出台了《关于加快矿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矿区的决定》,把全县23个涉煤村全部纳入新农村建设示范点,计划投入3亿元左右资金,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标准,用3年时间,全部建成具有矿区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尽最大限度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二是以强化基层组织建设为载体,提高村级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为矿区和谐提供组织保证。从2007年起连续5年每年投入400万元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向矿区倾斜,发挥村级基层组织作用。以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两个载体”作用,着力化解矛盾,让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三)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注重资源环境保护,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加大投入,实现生产环保达标,防止因开采破坏环境给群众造成损害。依法关停破坏生态严重的黄金氧化矿、硫铁矿、腐殖酸、重晶石、铝钒土等五种资源开采,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煤炭、黄金产业。二是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公平、公正、合理解决矛盾和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实施“四个打击”。一是对非法盗采、私挖滥采坚决给予打击,成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大队,督促和协助乡镇对非法煤窑进行集中整治,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进行地毯式搜索,发现一起炸封一起。二是对矿区黑恶势力和不法分子干扰煤矿企业生产、运输经营秩序的坚决给予打击,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三是对煤矿企业只求效益、不顾安全,给人民群众带来生命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给予打击;四是对干部职工入股办矿、参与煤炭经营坚决给予打击,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建立“五种机制”。一是建立“矿灾基金”机制。引导合法煤矿业主成立煤炭协会,由煤炭协会收取“矿灾基金”(协会委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局以每吨5元的标准收取),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使用。“矿灾基金”解决了矿群矛盾调处中无责任主体的灾害赔偿资金来源问题。二是建立地方回报金机制。由政府引导煤矿树立“办一个企业,富一方群众”的意识,从每吨煤中提取1元钱作为回报金,回报当地群众,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让群众在资源开发中得到实惠。三是建立矿山促进会机制。矿山促进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与村常务干部、企业代表三方组成,在此基础上明确常务理事,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与群众的矛盾问题。同时,涉煤村增设1名常务干部,企业增设1名和谐副矿长,专门从事矿群矛盾调处工作,搭建政府、企业与群众多渠道的沟通平台。四是建立健全补偿机制。参照现行交通、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等标准和有关政策,分类别制定土地征用,农田污染、毁坏及改种,房屋损坏赔偿、拆迁安置,人畜饮水和生活用煤等补偿标准。同时规定,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煤矿企业承担,5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矿灾基金和煤炭企业各出资50%赔偿,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避免群众过高要求和企业抬高或压低补偿标准诱发次生矛盾,切实解决矿区突出矛盾。五是建立健全群众就业新机制。成立培训中心,承担矿区农民工的培训任务,培训合格后推荐到企业就业,最大限度地增加矿区农民收入。合法矿井除特种作业外,要求逐渐吸收本地农民工,三年后当地农民工使用率逐步达到80%。这一系列制度的健全完善,使我县和谐矿区建设在资金筹集与投入、矿区群众就业、矿群矛盾调处、群众利益补偿等各个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取得的成效


(一)在资金筹措渠道上取得突破。一是矿灾基金运行正常。设立矿灾基金后,2007年累计收取基金920万元,预计2008年可收取2000万元,随着煤炭产业的不断壮大,这笔基金将不断滚动发展,到“十一五”期末煤炭产量达到1000万吨后,每年可固定收取5000万元,除总体上实现收支平衡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矿区建设,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是相关项目资金打捆使用。2007年以来,各种生态项目资金、农村扶贫资金逐渐向矿区倾斜,共计投入3000余万元资金用于矿区生态治理、人畜饮水、通村通组公路等。三是企业回报当地群众资金,全县煤矿企业无偿投入矿区群众道路、学校等方面的资金约2000余万元。四是按标准足额收取矿山生态调节基资金,对资金进行整合,捆绑调节使用。由于资金来源有了保障,先采取政府贴息等方式,从银行贷款进行投入,为解决矿区矛盾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在解决历史遗留矛盾上取得突破。已投入资金近2.22亿元,初步解决了地质灾害、人畜饮水、环境污染等问题。一是投入1.8亿元在县城高标准建设移民新村,对四联乡三村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466户、2350人进行移民安置;投入126万元对下山镇海马村34户村民全部进行搬迁;由煤矿企业对房屋受损,构不成搬迁的群众给予补偿,全县就近就地移民搬迁151户,共补偿资金604万元。二是投入1910万元解决矿区13个村共8000户近5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落实矿灾减产、减收、绝收补偿资金300余万元。三是农户房屋在采煤片区范围内的,由煤矿企业每年无偿供应每户村民4—5吨原煤,对矿区周边群众按坑口价或成本价收取,矿区以外的困难群众生活用煤由煤调基金给予补助,这些措施解决了群众生产生活用煤困难问题,2007年共发放煤调基金470万元。对烤烟用煤按照烤烟交售量采取现金直补方式解决。据统计,我县每年优惠和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煤供应户数达4567户20393人,折合优惠资金600余万元。四是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鉴定,确定了72个地质监测点,落实专人实施24小时监控。五是投入200余万元开展矿山地质灾害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了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反映能力。由于矿区现阶段主要遗留矛盾得到逐步解决,群众上访案、群体性事件大幅减少,矿区趋于动态稳定。


(三)在解决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上取得突破。一是矿区新农村建设成效明显。先后启动了矿区13个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已投入400余万元对潘家庄王家寨等5个村的通村、通组、串户路硬化;投资70多万元改造炉灶3000户,整合改厕资金新建沼气池40余口;全县矿区新农村建设拟建第二期工程项目正在积极申报之中。二是规划建设矿区道路,逐步对矿区进行油路改造,与西北经济环线、**至晴隆、普安等线衔接,构建矿区立体交通网络。目前,投资600余万元改造了部分矿区油路。三是矿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全县矿山企业污染治理已投入资金7000万元以上,建成了矿渣处理尾矿库、废气除尘、烟气洗涤、生活废水处理等设施。矿区水源枯竭问题基本等到解决。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


(四)在矿区群众同步发展上取得突破。一是矿区农民就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08年以来,全县共培训煤矿一般作业人员1110人,煤矿特种作业165人,矿长、副矿长96人,技业管理人员98人。全县合法煤矿本县农民工达1600余人,年收入可达8000多万元。二是与矿方协调,矿区群众参与运输的车辆达到1000余辆,每年收入可达7500万元以上。三是企业生活消费带动了矿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仅蔬菜消费一项就可为当地农民增收500万元以上;矿区畜产品基本不外运。以上三项收入已成为矿区农民增收的主渠道,矿区群众逐渐从传统的种植业向工业、运输业、特色种植业转变。据统计,由煤炭开采带动农民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2005年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00元左右,2007年达到2800元以上,预计2008年可达3200元以上。矿区群众生活水平大幅提高,25%的农户住上了平房,改变了过去守着资源过贫穷日子的状况。在煤炭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矿区群众得到同步发展。


(五)在基层组织建设上取得突破。一是抓好矿区基层组织建设,使矿区内的每个村活动场所均达到90平方米以上。建立乡镇党委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党建、企业支部与村支部、企业党员与村党员结对帮扶等制度,营造矿区企业、群众共建和谐氛围。二是23个涉煤村全部增设1名常务干部,煤矿企业均增设了和谐副矿长,建立健全重大情况报告、矛盾预测排查机制、处理群体性事件预案制度,强化村级组织的作用。三是通过民主选举,现共成立7个和谐矿区促进会(理事会),共有会员92人。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作用,矿区农村基层组织基本能够把一般性矛盾化解在基层。


(六)在煤炭产业化转型上取得新突破。由于矿群矛盾的逐步解决,矿区社会秩序保持动态稳定,煤炭产业得到健康发展,到2011年可实现1000万吨的生产能力。在延长煤炭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上取得突破,完成了煤化工、加工工业、重工业等循环经济生态园区前期规划,煤化工项目已列入《贵州省普兴矿区煤电化一体化规划》;巴铃煤化工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480万吨洗煤厂、2×30万千瓦煤矸石电厂、120万吨甲醇厂、50万吨电石厂等煤化工、盐化工项目正在加紧规划申报,90万吨焦化项目已获省发改委批复,煤炭逐渐向产业化转型。


三、主要经验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是前提。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人民群众和利益就能得到保障,人民群众就会支持和拥护,否则,人民群众就不答应。


(二)理顺县、乡两级职能是保障。矛盾调处工作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过程,县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主导作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县、乡、村各级职责,建立健全了整体联动工作机制。成立矿山促进会,强化群众和企业沟通机制。建立完善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提前介入、苗头控制、排查调处到位,强化“零距离”接触。在工作开展之初,矿区矛盾特别突出、集中,县委、县政府选派32名优秀干部、后备干部组建工作队进驻矿区,协助乡镇、村开展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调处矛盾。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各类历史沉积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建立健全各类矿群矛盾调处机制,在矿区生产经营、社会秩序保持动态稳定的情况下,撤回驻矿工作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矿群矛盾调处工作交由乡镇负责;县成立和谐办公室,统筹协调乡镇、部门矿群矛盾调处工作,矿群矛盾调处工作由“县级主导型”向乡镇“属地管理型”转变。


(三)把握规律解决问题是关键。矿群矛盾的发生,具有历史性、县域化等规律,须立足本县实际,准确定位,从县域空间入手来谋划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在本县范围内获取、组织和配置化解矛盾的经济、人力资源,选准突破口,着力提高调处水平。通过对矛盾的全面梳理,明确政府、企业责任,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着力解决污染赔偿、地质灾害造成的移民搬迁和赔偿、环境治理、人畜饮水等问题,及时化解当前突出矛盾。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两个”载体作用,推进群众与企业和谐相处,同步发展,在发展中解决各类显性和隐性矛盾。要加强预警预测,经常排查不安定因素,捕捉信息,畅通信息渠道,预谋良策,做到超前工作,尽快化解和消除矛盾,不使其形成气候,工作就会主动,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有效管理是根本。从解决矿群矛盾开始以来,县委、县政府就不断探索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逐步的摸索和实践,建立健全了五种解决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各类问题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和处理,进入常态化。


(五)依法行政是开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充分宣传党的政策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企业的思想工作,切实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另一方面,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把握政策“底线”,把问题纳入政策法规框架下秉公处理,不顾此失彼,并尽可能一次性处理到位,不留尾巴。对无理起闹并产生不良影响的,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好矿山经济社会秩序。


(六)统筹、维护和实现各方利益是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行为对矿区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损害,利益冲突诱发各类矛盾,阻碍群众、企业同步发展。统筹、维护和实现各方利益,促进同步发展,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一方面,抑制企业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引导企业树立回报当地群众的意识,优惠群众就业,在生产生活上给予支持,带动群众发展。另一方面,依托矿山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矿区经济,增加收入。通过调和两方面的利益,使群众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群众与企业利益共享,同步和谐发展,和谐成为矿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成为矿区群众和企业的共同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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