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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县级农民收入统计几个实践性误差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22-05-10 15:50:02 浏览:

    县级农民收入统计也称为农村住户调查,是以县为总体,在农村居民中抽取一定的调查户,通过常年开展现金、实物收支日记帐,以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核心,反映农村居民家庭生产、收入、消费、积累和社会活动的一种抽样调查。农民收入统计开展时间早,方法制度一直在不断改进,理论上真实准确反映“农民人均纯收入”可行。但从多年从事农民收入统计的实践看,由于具体情况复杂多变,给调查的实践和操作带来了比较大的难度,不可避免地产生实践性误差。本文从抽样调查的操作层面展开分析和思考:

    一、实践性误差的几种类型

    1,网点建立不规范产生抽样性误差。县级农民收入统计网点的建立是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主标识,农村人口为辅标识,采取县抽村、村抽户层层建立的。但由于乡、村统计基础薄弱,资料不健全,抽样的基础资料不完全准确,就难以保证调查网点的代表性。如:多年来,我市在抽取样本村时基本上以经管局数据为依据,在抽取调查户时一般凭想象中的好中差即高中低水平确定调查户,而这些基本的起始数据从严格意义上讲只能算是评估数据。在调查网点的维护上,制度要求五年轮换所有样本,但由于经费、人力不足,有的调查网点已经运行了多年,代表性降低。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记帐户不愿记帐,不会记帐的情况突出,不得不随意调换调查户,难保调查户资料的完整和延续。抽样调查是“四两拔千斤”的工作,以少数反映多数,调查样本的随意变动必然导致“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影响农民收入统计的科学性、代表性。
  
    2,漏记严重产生帐面性误差。农民收入统计漏记突出表现在外出人员收支漏记多,实物收支漏记多,现金支出漏记多。分析这几年来的农民收入统计,农民人均外出从业收入明显不足,显然,仅登记了外出人员寄回和带回的那部分收入,而不是在外的总收入。同时也漏记了外出人员的吃、穿、用、住、玩等消费性支出,这在农民生活消费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从实物登记情况看,很多细小的农产品产量和收入被忽略,现行的记帐办法很难保证实物收支的记帐质量。分析农民收入统计漏记的原因,一是记帐人与经济活动人相分离,记帐人不了解在外人口的经济活动情况,无法登记收支。二是调查户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复杂性与记帐细、准的要求使记帐人难以登记准确。三是调查户记帐补助低,思想保守,怕麻烦,怕露富,配合程度差,碍于情面,敷衍了事。四是“流水帐”的记帐形式,造成工作量分、散、大,难以检查登记质量。
  
    3,实物折价不严谨产生人为性误差。农民收入由货币性收入和实物性收入两部分组成,对自产自用部分的实物实行折价计算。因此,实物折价的高低就成了影响实物收入的关键。按照农民收入统计的要求,实物价格由农民收入统计农户出售农产品的价格(农民收入统计价格)结合市场价格确定。实践中,实物价格缺乏监督,变成了可伸可缩的、弹性较大的“浮动价”。产生原因是农民收入统计价格的准确性取决于调查户登记出售实物的数量和金额的准确性。由于调查户记帐不规范,登记时通常注意了金额,忽视了数量,要么没有数量,要么不折合成标准数量,要么不符合公制单位,使农民收入统计价格真实性不强,与市场实际价格不符,实物定价时左右不能兼顾。一旦农民收入统计受到人为干扰,实物定价就成为了影响农民收入或高或低的捷径,因为粮食价格变动0.02元/公斤,畜禽价格变动0.20元/公斤,就可以影响农民人均纯收入10元左右。由于自产自用部分实物不参与市场流通,受市场价格影响不大,实物折价在省级统一规定下可以避免这种人为性误差,也有利于增强农民收入区县间的横向对比,但有时会出现不能真实反映当地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
  
    4,收入重复计算产生制度性误差。粮食、蔬菜、畜禽、水果等耐储存消费品年末往往有一定的节余,自产自用部分实物折价计算后,如果下年出售上年结存部分,根据出售价格高低,将出售结余农产品的损益计入下年货币收入。但在实践中很难区分哪是上年结存的,哪是当年生产的,全部作为了当年出售产品的收入,从而使结存部分的产品计算了两次,产生重复计算的制度性误差。

    5,统计标准难以把握,产生能力性误差。农民收入统计紧紧围绕“农民人均纯收入”建立严谨了的、“金字塔”式的指标体系。“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相应的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因此,在正确计算总收入的同时,必须完全,准确地计算相应的支出。实践中,由于农村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农民收入统计时常变动,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涵义发生了变化,调查人员的频繁变动,业务素质不一,形成不同的理解,使应该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部分被遗漏了。例如,农民外出务工的车船费,按此原则作为务工收入的成本支出较妥,实践中作为了生活消费中的交通费用支出,从而变相增加农民纯收入。

    二,降低实践性误差的几点建议
  
    农民收入统计产生以上不同的误差,可以通过规范、稳定样本减少抽样误差;通过统一定价、完善制度来解决人为误差和制度误差;通过加强培训、提高调查户的参与程度来缩小能力误差和登记误差。而农民收入统计任务过重,质量难以控制,人为干扰严重,才是影响农民收入调查结果的根本原因。因此,以减轻基层负担为核心,精减统计指标体系,补充记帐方式,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农民收入统计的改革,才能避免实践中的统计误差,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统计的数据质量。
 
    1,贯彻实效原则,精减指标体系。近年来,农民收入统计进行了多次改革,但作为核心内容的“指标体系”与“记帐形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同时指标体系是以反映农民收入为主,以计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核心,但有关农民支出的指标占了绝大多数,指标重点不突出,农民收入统计任务过重。因此,农民收入指标体系应贯彻实效原则,总体压缩指标个数,以反映农民收入为主,增强农户效益统计,并结合当前形势,开展社会热点、难点调查,充分发挥农民收入统计灵活的特点。
  
    2,建立基础数据,更改记帐形式。农民收入统计以调查户为填报单位,以“流水帐”的形式记帐,调查单位之多,数据处理量之大,这在统计常规调查中是绝无仅有的。农村调查户没有家庭经济核算资料,“两帐”一交,对数据质量起关键作用的乡村辅助调查员就什么也没有了,糊里糊涂的,不知道自己指导的10户调查户到底有多少收入,多少支出。因此,借鉴企业统计填报方法,采取“流水帐+表格”的记帐形式,在流水记帐的基础上,由辅助调查员对调查户的粮食、畜禽、现金收入、税费支出等重要的、经常性的、易出错的统计指标建立分户分月表格式的台帐,这样,有利于发现有无漏登漏记的情况,有利于总体把握,审核数据质量,有利于年度间资料对比,提高数据质量。实物帐作为农民收入统计中的重点、难点,采取流水式的日记帐,与农村实物生产、消费的自然规律和特点不符,极易造成漏登漏统,数据奇大奇小,无法审核。所以实物收支帐完全可以采取 “分月登记全年汇总,一次性录入处理”,通过表格按月填写,全年合计,分户审核后年终一次性录入、处理,这样便于登记、审核,切实减轻了基层工作量,对数据质量也是很大的提高。
  
    3,坚持以人为本,提高调查人员素质。县级农民收入统计产生误差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人为”,提高数据质量关键在于提高人的素质。调查户,辅调员和县级统计机构调查员构成县级农民收入统计的三个层次,三个层次产生误差的侧重不同,对其要求也就不一样。调查户存在怕麻烦,怕露富,报酬低,不愿记的特点,应以强调责任心为主,加强责任心教育,让其自觉、主动地记好“两帐”。辅助调查员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调查户的记帐质量具有指导,监督的作用,应重点加强培训,提高能力,统一标准和要求,让他们熟练掌握调查方案。县级统计机构的调查员通常只有1―2名,负责基层调查员的指导培训、数据的录入处理、资料的分析利用,同时还兼职其它工作,工作量很大,使规范农民收入统计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上级的奖惩难以调动积极性,县级农民收入统计仅足限于数据的简单汇总。因此,对县级统计机构的调查人员应加强数据审核,减少人为干扰。在管理上,可以采取一人负责,包干到人的形式,让县级统计机构的人员分点分户负责处理,大大减少了人均工作量,有利于调查数据质量的提高。

    4,加强质量监控,进行科学评估。目前,对农民收入统计的结果存在一些片面的认识,有的认为农民收入统计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具有准确性、代表性,可以反映全县的相关情况,有的对农民收入统计结果产生质疑,似乎与全面统计的情况很不一致。由此,在农民收入统计结果的评估时,有的用全面统计的结果来论证农民收入抽样调查的结果,有的用农民收入抽样调查的结果来检验全面统计的结果。或者以年度间的增减幅度、区县间的横向对比来论证统计结果,陷入以数论数的怪圈,不能自圆其说。对此,在精减统计指标,改革记帐形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情况下,一要严格审分点分户资料,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二要防止特别收支影响数据奇大,增强数据的可比性,三要加强农民收入统计应用软件的开发,建立完整、科学、相互关联的评估方法来保证农民收入统计结果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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