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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建设中“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实施

发布时间: 2022-05-13 18:50:02 浏览: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锡林热电厂,内蒙古 锡林浩特 026000 )
摘 要: 文章论述了电力建设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隐患整改的特点、作用,指出: 实施“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而消除事故隐患 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才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电厂
中图分类号:X928.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0)02—0025—02

近年来,电力建设各类生产事故频发,重特大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恶性事故的惨痛后果和无 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触目惊心,令人震撼。每一份事故分析报告,总能披露出生产事故发 生前,事故隐患受到的漠视和人们的消极应对。所有这一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如 何才能构筑真正有效的电力建设安全平台,有效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1  事故应急预案的局限性
1.1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作用在于控制事故的扩大

生产事故发生后,其后果并非一次呈现,而是按其自身规律逐步扩大蔓延。此时,若没有“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则手忙脚乱,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缺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事倍功半。而实施预先准备好的“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则有条不紊,各负其责,有效 控 制事故扩大,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尽管是补救措施,但亡羊补牢 ,也是必要的。有没有预案和是否实施预案,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1.2 “生产应急预案”的局限性在于事后启动 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是以生产事故已经发生为起点,以生产事故的后果已经 形 成为代价。在生产事故发生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处于备用状态而不被实施,无 法 有效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不能发挥对生产事故的预防作用,不能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安全方针。因此,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不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功能之中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面对的是已发生事故及其后果,这就是该预案的局限性所在。
1.3 生产隐患的特点和如何应对值得我们重视

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事故形成的前奏和征兆。“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一起生产事故背 后 有29个事故征兆,一个事故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一个事故苗头背后有1 000个事故隐 患。由此可见,大量事故隐患的存在,为生产事故的发生提供酝酿基础,对事故隐患特点的 认识和应对,将有助于杜绝生产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的形成。

事故隐患以隐蔽性为主要特 点,并以安全状态为假象,因而常常不被人们关注;但只要我们以高度的安全责任心认真对 待,练就一副洞察隐患的“火眼金睛”,隐患是可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的。生产过程中的 事故隐患,具有相当强的不稳定性和时段性。在没有人为整改因素状态下,隐患可以很快演 变为事故。许多生产事故在发生前,不是我们没有发现隐患,而是漠然处之,存有侥幸心理 ,姑息养奸,听之任之,任其发展,其结果是生产事故的必然爆发。有些人看不到隐患“立 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区别,看不到“立即整改”和“边施工边整改”的区别,甚至把 “带病运转”视为正常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所谓“利润最大化”,只顾赚钱 不顾员工死活,只顾利润产出不顾必要的安全投入、安全条件的改善、事故隐患的应急整改 ,缺乏危机感。消极的态度必然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等来的只能是惨痛的教训和严厉的惩 罚。应当知道,隐患是不会自动消失的,事故成本必然大大折抵“利润最大化”,一旦生产 事故爆发——隐患存活期的终止,人们对生产隐患的任何作为都为之晚矣,无法阻止生产事 故的发生,无法挽 回生产事故的严重后果。而倘若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就积极作为,立即整改,便可 转 危为安,化险为夷,以较小的安全投入省去高昂的事故成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最大 化”。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存活长短不一,不能一概而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 :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时间长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惟有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 内及时整改,消灭事故赖以生存的基础,方能使安全状态得以巩固并持续下去。
2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是普遍之需
2.1 “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制度”的预防作用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有效控制生产事故后果蔓 延,减少事故损失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的预备措施,但不是事故的预防措施,因而有其局限性 ;由于其局限性,不可能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有任何响应,对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和有效降低 事故率难以发挥其效能。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其中“预防为主”是相对于事 故救 援而言。“预防为主”就是把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作我们的主要工作。人们常说“抓苗头、抓 萌 芽”,把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就是把事故消灭在隐患阶段、发生之前。消除事故隐患才能 真正有效地避免生产事故的
发生,才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如果我们把对施 工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提前,即从生产事故发生后提前到发现事故隐患后,要 求施工生产单位在生产事故尚未发生时,就通过一系列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积 极消除不安全因素,改善安全条件,截断由隐患向事故演变的途径,那么,生产事故将被扼 杀在萌芽状态,使其难以爆发,这和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情况不大一样。此时,政府的安 全监督工作和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效能,要比生产事故发生后的作为高得多,不 死人比少死人好,少死人比多死人好,不发生事故比控制事故扩大好得多,事故率有效下降 比居高不下好得多,小额安全投入比高昂事故成本低得多。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其有条不紊 和积极有效源于“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该措施应包括:事故隐患的认定、上 报 ,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认定,事故隐患整改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事故隐患整改的现场 安全督办和复验,应急状态下整改救险、人员疏散、医疗保障等措施方案。应使“事故隐患 立即整改措施”成为有针对性的有效行动指南。
2.2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实施的紧迫性

“隐患整改制度”的实施比制定更重要,仅有“隐患整改措施”是不够的,有如纸 上谈兵; 惟有对其经常性实施才能收到实效,要在务实上见功夫。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 应 在发现事故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启动,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此时任何犹豫和拖延都不利 于 生产隐患的尽快整改;否则,一旦生产事故恶性发作,带给我们的只能是惨痛的损失,无奈 的事故成本和法院的判决书只能惩戒生产事故的违法责任人,再深刻的事故报告,再多的伤 残补助、抚恤金和民事赔偿也无法挽回无辜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是有备无患、使用不多的预案,在目前不能百分之百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提下,事故应急预案 作为各种事故预防手段的必要补充,仍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则是经常 启动、实施而避免“生产应急预案”启动的预防性措施。惟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使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真正从 被动转为主动,才能使我们从少死人向不死人转变。
2.3 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56条明确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重大事故 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责令暂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在《安全生产法》第38条、《消防法》第43条、《刑法》第135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和37条,以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中都明确规定 “立即整改”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3 结束语

建立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是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体现,是求真务实 的 具体体现。只有遵法守法、忠实履行法定义务,才能使我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 护,使我们成为《安全生产法》的最大受益人。让我们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框架内忠实 履行法定义务,面对现实,着眼于事故隐患的立即整改,从根本上遏止生产事故的发生,有 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多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实事,积极主动构筑一个让广大 人民群众和政府放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平台,为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安全保障效能。
[参考文献]
[1] 吴巨宝,电力建设现场文明施工与健康环境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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