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民 防 火 公 约
一、严禁在房前屋后乱堆乱放柴草,乱接乱拉电源线路,严禁在村内焚烧柴草、杂物,违者每次罚款10元。
二、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不整改者,防火安全委员会进行强制整改,并处以50元以上罚款。
三、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四、本乡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共消防器材设施,故意损坏公共消防器材设施的,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按其价格两倍以上罚款。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违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改者,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章行为人承担,并处以500元罚款。
六、严禁私自动用公共消防器材设施,严禁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元以上罚款。
七、各户对家中的小孩、精神病患者等重点人员应加强监护,因监护不力,致使小孩玩火、重点人员乱用火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罚款50元。
八、引起火灾事故者,除按消防法律法规处理外,并对其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九、发生火灾时,任何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禁私自出动,违者罚款50元。
十、外来人员进本乡,必须遵守本乡《防火公约》。
莲峰镇政府团结村
二0一0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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