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办公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使用和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一、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使用
1、在全院范围内用于内外往来的正式文件和函件使用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与个人手写签名同等效力,由个人在日常工作中按需使用。
2、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需做好备案登记。
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管理
1、各部门所需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制作、变更或销毁。办公室负责电子印章的使用备案工作。电子签名由个人自主管理,并对自己的电子签名使用负全责。
2、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同等效力、同等管理,各部门的电子印章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工作严谨的人员妥善管理。
3、电子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电子印章,不得随意将电子印章交于他人或放置在不妥之处。电子印章管理人员确需他人代理管理时,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
4、电子印章必须由专门管理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并且必须在第一次使用电子印章时修改印章密匙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进行签章。
5、电子签章管理人员须对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负全责。若因管理不慎造成后果,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安全管理要求
1、电子印章的管理与实物印章的管理相同,均须严格按照我院印章管理相关制度妥善保管,不得带离指定的办公场所。电子签名需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带离本单位或交由他人保管。
2、各部门若需新增电子印章须专题上报我院,经我院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具体办理电子印章的制作等手续。
3、各部门若需变更或注销电子印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我院同意后,向办公室一并交回电子印章软件、密钥盘(KEY)及密钥盘密码,并由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
4、由于操作失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损坏的,须上报我院,由办公室负责重新办理制发。
5、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丢失时,应立即报办公室,进行确认及挂失后重新补办密钥盘。
6、办公室将定期对我院各部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使用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四、我院电子印章于2013年 月 日起正式启用。
xx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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