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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 2022-08-19 17:55:03 浏览:

摘 要:在经济日益发展,科学不断进步的今天,食品安全领域发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受害人数量大,分布范围广,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十分恶劣,面对这个情况,我们可以采用责任保险的方法,来缓解食品大规模侵权带来的种种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有益的主张。

关键词:食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03-02

作者简介:荆曌宇(1993-),女,汉族,山西阳泉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自从2004年“大头娃娃”事件以来,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食品的生产与流通的规模越来越大,同时一次事故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引起了各界对政府监管不力、法律救济困难等问题的思考,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承担了一些本应由涉案企业承担的责任,对于这样的情况,政府颁布了许多有效的监管措施,史上最严格的新《食品安全法》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的管理手段比较单一,效率也不高,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不可能的。针对我国食品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相关的理论研究较少。但是对于类似食品侵权这种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有学者提出通过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来实现对众多受害人的损害赔偿①。也有学者主张通过建立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解决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②。

一、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

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虽然国内的保险公司推出了各式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是目前投保率过低、赔偿限额低、缺乏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等因素制约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过低,并且大都是进出口产品生产商投保的,因为一些欧美国家的准入许可,食品企业必须投保。其他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食品企业投保率不足一成,更多的是餐饮场所等进行投保。责任保险是为了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把一部分人面对的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保人,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稳定繁荣,“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结成共同团体,才能聚集足够的资金,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而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率过低,无法发挥食品责任保险应有的功能。

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面对食品行业,有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众多,保险公司大多采取谨慎的态度,所以食品责任保险的范围较窄,赔偿额度也不高。

强制责任保险将投保人的投保、保险人的承保都规定为法定的义务,有较强的社会属性,保障了公共安全,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发展,在突发事故或者重大事故发生时,强制责任保险都发挥了无比重要的作用。随着食品侵权事件的不断发生,在我国食品行业中采用强制责任保险的模式也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国外食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在美国和日本,产品责任保险非常发达。

在日本,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责任保险,并且在不断的发展之中。自1953年以来,日本的责任保险快速发展,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更是迅猛。在这过程中,日本政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本政府在宏观上发挥了其领导作用,给予引导,不断更新法律法规,给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另外也积极改变监管方式,监督企业对法律法规的施行。由此推动了日本责任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由此,我们也可以以政府为主导,发挥政府统领全局的作用。政府主导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干预,可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对一些问题进行强有力的促进,使得其可以迅速发展。

上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也是十分严重的。1975年,美国政府就把赔偿来源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由食品企业经营者购买的责任保险来支付赔偿金,另一部分由同行業所有拿到经执照的企业共同出资购买的责任保险来负担,政府不再负担任何食品损害赔偿金。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如果食品企业投保的金额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时,那么所有的食品企业共同购买的保险将会补充剩余的部分。另外,美国的保险公司也不单独承担保险责任,因为一个公司的赔付能力可能是不足的,因此组成了“食品安全保险池”,由所有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如此一来,不论是大型的保险公司还是小型的保险公司都有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能力,仅一家公司可能不足以赔偿,集全国所有保险公司之力既可以保障保险公司不会陷入困境,也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美国的责任保险中,最为注重的就是如何增强保险企业的赔付能力,如何分散风险,而且美国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我们也应该着重于增强企业的赔付能力,分散风险,将食品企业经营者联合起来,共同购买责任保险,当发生事故时可以大大地提高企业的赔偿能力,对于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组成一个“保险池”的方式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食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在责任保险的推广和适用中发挥国家的主导性作用。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和政策推动的方式来发挥作用。政策引导指,政府不直接参与,采取税收等政策间接的对企业进行干预,促进食品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府推动的方式则是指政府直接参与,在食品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政府部门通过组织、协调、沟通,帮助保险公司与食品企业建立关系,来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另外,由于食品大规模侵权的受害人多,损害后果严重,受害人的赔偿需要及时做好,只有保险公司和食品企业有时候难以解决所有的冲突,这时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

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地进行宣传,食品责任保险能够发挥作用与投保企业的数量密切相关,政府通过积极地宣传,使更多的企业与个人了解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企业的购买意愿,从而保障责任保险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二)建立同行業共担风险的责任保险制度

食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建立同行业共担风险的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增强理赔能力。

目前,我国国内有明文规定在某些行业如煤炭、金属行业中,所有的经营者共同购买责任保险,这样,如果某一企业发生了大规模侵权事件,则由这部分保险负责赔偿,大大提高了单一企业的赔付能力。分散了风险,一方面缓解了企业的压力,另一方面赔偿金额也得到了增加。

由此在食品行业中,我们也可以采取这样的方法,规定一些行业的经营者共同购买责任保险,如奶粉等行业。同时我们也可以依据众多的因素来确定企业的购买的责任保险的额度,比如企业的规模,企业的经营效益、影响力等,从而尽可能的实现公平。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做出改革和完善,对于每一类型的侵权责任保险进行提前评估,拟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方案,完善食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三)选择性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

我们可以在某些高危行业里推行强制食品责任保险。目前,我们可以根据每一个行业发生食品侵权的概率和影响力规定先在某些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比如一些已经发生过食品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行业,比如乳制品行业,这些行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影响范围广,受害人多,国家可以提前要求其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还有一些粮食、肉蛋食品行业也可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另外,由于我们的制度还不完善,可以进行试点工作,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时就是在一些地区现行实验。在试点的工作中总结经验,进行系统化和实际性的操作,完善强制责任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便于下一步推行到全国。在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开端,政府可以贯彻低负担、可操作的原则,减少企业支付的保费,而且也可以给予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一定优惠,保障强制责任险最初的顺利推行,增强其可操作性。另外,我国的食品行业中,要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购买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不能要求所有的食品行业企业都购买责任保险。对于企业购买食品责任保险的情况,政府也要积极地监督,要求相关的企业在获得经营许可证之前必须购买,从而使强制责任保险良好的运行下去,以完善我国的食品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四、结论

在2015年新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参与责任保险,由此可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是十分重要的问题,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我们要逐渐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同行业共担风险的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对某些高危的食品生产企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最终有力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 注 释 ]

①张新宝.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J].法商研究,2010(6):56.

②粟榆.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与制度建设[J].广东金融学院报.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23.

[2]朱岩.大规模侵权的初步思考实体法层面问题为中心[J].中国民法年刊,2008.65.

[3]乔卫兵,陈光,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128.

[4]See Lahnstein Christian.The Insurability of New Liability Risk[C].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2004(29):516.

[5]申曙光,肖尚福.对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思考[J].上海保险,006(2):22.

[6]谭湘渝,许谨良.我国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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