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城镇燃气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10-22 12:22:33 浏览:

 ×× 市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室内燃气设施、燃气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防范室内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用户安全用气,达到安全检查到位,安全宣传到位,隐患告知到位,隐患排除到位。依据《××省燃气管理条例》、《××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法规、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民用、餐饮、公福用户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室内安检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开展室内安检工作应遵循入户安检为主、其它检测为辅的工作原则,安检率应当达到 100%。

 第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检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每年 3 月底前报送燃气主管部门。入户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安检计划、安全隐患等级分类、安全隐患处置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

 燃气企业对所属用户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入户安检工作,在开展入户安检工作前,应当按照年度安检实施方案,提前与被检单位(小区)安全负责人(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取得联系,沟通安检工作相关事宜,并在明显位置公布入户安检通知书,通知书上应当明确入户安检的重要性和逾期不安检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具体

 入户时间、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安检工作应当核实并登记用户基本信息和使用情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有无锈蚀或漏气现象; (二)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存在擅自改装现象,燃气管道上是否有吊挂杂物或另做它用等现象; (三)燃气设施是否暗埋,暗埋敷设燃气管道是否经燃气企业同意,并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四)厨房内是否存在第二种火源(气源)或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化学品等物品; (五)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及装饰装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登记用户所使用的燃气器具的品牌、功率及使用年限,核对燃气器具的气源种类是否与气源相适配; (七)燃气器具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燃气器具燃气连接管使用年限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灶具连接胶管是否存在老化、损坏,两端是否有管卡固定等问题,有无穿墙、暗埋等违反规范的情况; (九)是否有其它影响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 (十)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及燃气泄露事故处置方法。

 第七条

 安检结束后,室内燃气设施检查合格的,安检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入户安检记录单,粘贴检查合格标志,并由燃气用户签字确认。

 安检中发现室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燃气企业立即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属于用户造成的安全隐患,安检人员应当填写书面告知单告知用户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燃气企业可采取限制用气措施;属重安全大隐患的,应立即采取限制用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采取限制用气措施的,安检人员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原因及整改方法;用户整改完毕后,通知燃气企业上门安检,安检合格后恢复供气。

 第八条

 对入户安检率达不到 50%的小区或单位,燃气企业应当再次组织安检。对二次安检仍未进行安检的用户,燃气企业可采取限制用气措施。

 第九条

 经核实燃气用户已开通天然气供应,家中长期无人居住或暂不使用天然气的,燃气企业应当与用户取得联系,告知用户关闭室内燃气总阀。

 第十条

 用户不配合安检工作的,燃气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入户安检工作的重要性,并做好相关记录,用户仍不配合的,采取限制用气措施,直至用户配合完成入户安检工作后,恢复正常购(用)气。

 第十一条

 燃气企业在入户安检中发现燃气用户有盗用气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开展完入户安检工作后,应当针对存在问题的用户进行回访,回访率不低于 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告知用户安检情况、对安检工作是否满意、了解用户是否掌握天然气使用常识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热词搜索: 燃气 实施细则 安全检查

版权所有:无忧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无忧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无忧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9022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