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信息、资金、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它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纽带,以销售、加工环节为合作重点,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主要目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近几年呈加速发展态势。据摸底统计,至2003年底,全省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4046个,其中专业合作社7082个,专业协会6946个,有社(会)员210万个,占总农户数的15.3%。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涵盖农村种植、养殖、加工、旅游、劳务、运输、信息、技术、销售等多个领域。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民专业作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法人地位不够明确,机制不够健全,扶持不够得力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总的来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要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突出我省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工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把农民自愿、农民受益作为出发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的是富裕农民,中央1号文件对此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这一正确方向。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不管谁牵头组建,都必须带动农户,要把参与农民数量的多少、带动作用的大小、社员共同受惠的多少,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和奖励的依据。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为入社(会)农民提供有效服务。根据农民生产中的需要和进入市场中的困难,突出做好信息、农业科学技术、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运销、储藏等方面的服务。要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逐步从一家一户势单力薄的生产经营状态中解脱出来。三是要坚持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之间不能是买断关系,农民有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产品的义务,有从合作组织中获得收益的权利,绝对不允许仅仅是组织者受益,而多数农民不受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建立起农民利益保护机制,实行民主管理、照章办事,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入社(会)农民要有知情权和决策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对内实行零利润,要有积累,向农民进行利润返还。四是要实行紧密的利益联接。鼓励建立出资型合作社,支持其他形式的合作社进行出资型改造,今后在发展中要把出资型合作社作为扶持的重点。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基本原则。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基础,绝对不允许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名,动摇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侵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将农民的财产归大堆。必须始终坚持以下四点:一是不能在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上打主意。不能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规模化经营为借口,强行将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收回,改由集体经营或出租。二是不能强迫命令、瞎指导。不能以专业合作组织的名义,强迫农民统一种植,统一经营。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三是不能加重农民负担。农民向专业合作组织投资、投劳必须坚持自愿,所投资金和劳务或计作股份,或计作投入,与权利和收益挂钩。四是要明确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加以约束,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多主体创办。一是引导农民合作创办。二是依托企业兴办。三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基层供销合作组织领办,充分发挥其自身科技、信息和流通的优势。四是指导农村集体组织举办。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发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省4.7万多个村,50万个组,要组织农民自愿参加和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任务大,难度也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认真抓落实,抓引导,抓扶持,抓服务。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目标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只要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或者成为产业化链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果只是拥有初级产品的农民之间的简单合作,其进入市场的能力就不会有明显的增强,合作组织的发展前景也令人担忧。各地在发展中,一定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方向。要引导和扶持发展加工型和销售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对接,成为“龙头”企业稳定的优势原料生产基地或生产加工车间,依靠“龙头”企业的品牌优势、信息优势和销售渠道,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的能力。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扶持相结合。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又要坚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府扶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要做到引导不参与,鼓励不包办,扶持不干扰,完全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一是要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1号文件以及省委、省政府两办转发省农办《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精神,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出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应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二是办好试点,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市、县除了办好国家和省里的试点外,还要安排一定的资金,选择办好一批各自的示范点,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的全面发展。今年全省要规范1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新闻舆论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农民群众大力宣传普及合作知识、介绍合作原则、弘扬合作精神,努力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形成一种全社会关心合作组织,支持合作组织,更多的群众了解合作组织,参加合作组织,共同办好合作组织的氛围。要发现和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又富于献身精神,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农村“能人”,鼓励、引导和扶持他们领办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发挥好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的优势,加强对农经干部的培训,努力使广大农经工作者既善于实务,又精通理论,使大家在工作中有所作为。四是搞好指导。各级农办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摆上工作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的领导尤其是分管领导多请示,多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搞好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要明确责任分工,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并明确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得力干部;同时还要办好本级的试点,尤其要积极稳妥抓好指导工作,既确保国家和省级项目任务的完成,又指导面上工作的开展;要注重帮助合作组织特别是试点单位完善章程制度,规范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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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把握的主要环节
发布时间: 2022-04-23 18:20:40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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