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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建设期盼法律护航——内蒙古、吉林农田水利建设专题调研采访记

发布时间: 2022-05-11 18:10:02 浏览:
  “加快农田水利立法,改变目前农田水利建设无法可依的现状。”“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建设、管理行为,实现农田水利的持续发展。”近日,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农田水利建设专题调研组赴内蒙古、吉林专题调研采访期间,听到了不少这样的建议。

为了推动中央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今年中央政府投资的六个方面安排中,选择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卫生等方面民生工程,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农田水利建设等四个方面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内蒙古、吉林两省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农田水利建设专题调研组的调研重点。

落实投资计划 农田水利建设开局良好

去年以来,内蒙古、吉林两省区按照中央投资总体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内蒙古明确将新增有效灌溉面积20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300万亩作为2009年政府工作重要目标,把农田水利建设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吉林省不仅出台了《关于加强水利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向水利倾斜的重大政策,省人大常委会还颁布出台了《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把农田水利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加强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严重、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近年来,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内蒙古、吉林两省区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投资计划都能做到很好的落实。

吉林省各级政府针对当地水资源贫乏问题,认真落实国家的投资预算,加大灌区改造力度,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机制,不断夯实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基础,全省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蓄水、引水、提水、排水、供水、防洪相配套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

内蒙古对国家下达的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改造资金7000万元,自治区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2510万元,并完成了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改造、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和现代农业节水灌溉等重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前期工作,为保障农田水利建设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了农田水利建设的健康发展。截至4月底,内蒙古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完成投资7.5亿元,新建塘坝18处,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52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82万亩,改善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04万亩。吉林省共建成万亩以上灌区120处,水田实际灌溉面积达到930万亩,建成节水灌溉示范区69处,发展旱田节水灌溉面积860万亩。

创新建设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效益提高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由于取消了统一规定的水利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内蒙古、吉林两省区立足实际,坚持走农田水利建设改革创新之路,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提高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和效益,促进了农田水利健康发展。

内蒙古按照“管好资源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为核心的水利发展思路,创新投资机制,增加农田水利投入。近几年,每年利用水利、以工代赈、农业开发、退耕还林、扶贫、土地整理等各类建设项目国投资金约15亿元,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同时,在试点示范、取得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分类定性”和“管养分离”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前,全区305个水管单位完成了水管体制改革,大型灌区灌排工程管理初步形成了骨干渠、沟以上工程由水管单位负责管理,骨干渠、沟以下工程由群管组织负责管理的管理形式。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运行状况、地理位置、使用期限、效益情况等多种因素,对全区3.8万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所有权,落实了使用权,明确了管理主体和受益主体,切实加强了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了工程效益。

吉林省积极推行以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据2008年初的统计,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达22.33万处。自推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全省已有19.96万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现农民所有,1.77万处集体所有,4358处归水利部门直接管理,有1614处以承包租赁方式管理。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各地在农民自发、自愿的基础上,纷纷成立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应运而生。目前,全省用水户协会由2005年的78个发展到目前的480个,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的灌溉面积由46.07万亩提高到153.06万亩,参与的农户数量由5.31万户增加到9.79万户。用水户协会的建立,有效地调动了受益农民自觉管水、用水、节水和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

加快水利立法 实现农田水利持续发展

虽然经过努力,内蒙古、吉林两省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并在农村生产中发挥了巨大效益。但通过与两省区农业、水利等部门同志座谈和实地考察水利枢纽工程、渠系改造工程和膜下滴灌项目等水利设施后记者了解到,由于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一直是靠政府号召、政策引导、行政力量组织的方式开展,缺乏法律的规范,农田水利建设改革面临的困难多,任务重。

随着中央强农惠农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落实,农村成为重点投入地区,农田水利建设成为重点投入领域。吉林省水利厅厅长宿政认为,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投入力度,但农田水利投入不足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由于吉林大多数灌区工程都始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设备老化失修。水利部给8个大型灌区总投资为28.4亿元,截至到目前才下达10.84亿元,仅占总投资的38%,还有112个万亩以上中型灌区,每年投资很少。

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以来,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水利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农田水利建设实行“一事一议”。但是,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冯国华说,由于在组织程序、制度建设和服务能力等方面还很不完善,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随意性较大。不少地方“一事一议”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会难开,事难议,议难决,决难办”的尴尬。

针对目前农田水利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两省区的有关同志建议,加快农田水利立法,改变目前农田水利建设无法可依的现状。要确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农民群众和社会团体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利益关系,通过健全法规制度,调整和规范农田水利规划、投入、组织、管理行为,使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田水利的持续发展,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扶持力度。研究制定扶持粮食主产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田水利发展的优惠政策。重点要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压力,调动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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