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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5-14 08:20:02 浏览:

**乡镇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切实推进我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工作,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 10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2008]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办[2008]37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委发[2009]1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2009]8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2009]4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乡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目的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一场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现代林业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林改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经营者的经营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稳定林业队伍,充分调动广大林农、林业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和林区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完善配套改革,健全服务体系。 强化科技支撑,转变管理方式,最终实现“林农得实惠、生态得 改善、林业得发展”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  

     用l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乡镇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 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配套机制完善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业和谐的目标。  

    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尊重历史、尊重群众意愿,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增加农民负担,不引发新的边界林地权属纠纷,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林改工作。一是要有利于历史的延续;二是要有利于集约经营;三是要有利于利益共享,农民、经营者、集体三者的利益要均衡共享。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进改革。  

2、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开操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4、坚持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理。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集体可根据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森林经营管理模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四、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改革范围。  

    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我乡镇现有的全部集体林地。其中商品林地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对能够调解的,纳入改革范围;对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要真正做到“山定主、林定根、人定心”。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  

    (1)自留山。稳定不变,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未换发林权证的要依法换发,己换发林权证的要保持不变。被集体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已依法流转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予以维持;仍由集体统一经营且经营管理不善,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2)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不超过70年。在80年代落实“三定”(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已分包到户且无争议的责任山,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面积和四至界址不清的,要在这次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原来已换发了林权证的,保持不变。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个人承包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在稳定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当时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进行利益分配。合同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应当归还农户;没有签订造林合同的,第一代林采伐完后,林地使用权应当归还农户。  

(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采取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到农户。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管,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可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前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已落实到户的山林,不得将山林权属重新打乱再作调整,不得随意变动,不得推倒重来。原同一地块重复发证的,必须依法确定权属后,按照确定的权属进行登记发证。  

   (4)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的集体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进行管理,其经营主体维持不变。  

(5)稳妥处理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凡已规范流转的集体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够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  

(6)妥善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予以调处,纠纷解决之后要及时确权,核发林权证。  

对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管方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其所得收益70%以上应均分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部分用于集体公益事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收益,其使用按照《**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后年集体收入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委会,其“两委“干部补贴列入《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委办[2005]54号)、《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委办 [2007]124号)及《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委办发[2005]39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2、 减轻负担。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政府性基金(育林金、森林植被恢复费)、行政事业收费(林权勘测费、绿化费、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证书工本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合法费用外,其他部分归经营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征占用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安排被征占用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3、放活经营。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改革采伐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经营者可凭林权证依法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审批。对生态公益林,为提高林分质量,可进行必要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开发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4、规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民主决定。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林权发生流转的要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明确林权登记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评估体系,积极培育林业要素市场,制定森林资源  

流转办法,加强流转管理。  

   5、配套改革。加快林业体制改革,市林业行政、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要纳入市财政预算。乡镇镇场街道林业工作站要按照《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发[2005]3号)、**省编委《关于印发**省乡镇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机编[2006]13号)的精神合理设置。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担保等林业投融资运营机制的探索,加大对林业生产的扶持力度。要成立林权纠纷的调处仲裁机构,完善相应的仲裁制度和工作体系。要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效能。要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建立森林资源综合监测和防灾减灾预警应急指挥保障体系。要健全减轻农民员担的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  

   五、工作步骤  

    我乡镇林改时间从现在开始全面铺开,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其中至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主体工作任务。林改主体工作主要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9年底以前)。  

1、成立机构。乡镇成立以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和分管林业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林业站。各村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林改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2、宣传发动。乡镇要组织安排宣传队伍深入村、林区、农户进行摸底和宣传,向群众介绍本次林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农民自觉参与到林改工作中来,有条件的地方还要采用电视媒体等进行宣传,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3、召开会议。乡镇将于 2009年12月23日 召开林改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林改工作。村要召开党员于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全面组织部署林改工诈。要明确市、乡镇、村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签订林改目标责任书,并在政(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二)制订林改工作方案阶段(2010年1月至3月)  

1、调查摸底。各村要做好辖区内集体森林资源的摸底工作,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对林改的意见。  

    2、制订方案。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各村委会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报乡镇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3、组织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级林改专职人员实行培训,确保参与改革的同志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方法步骤和标准要求,并保质保量完成改革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10月)  

    根据各级制订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市直接领导、镇组织实施、村具体操作、部门做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精心组织,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备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林改主体工作任务。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给予重点倾斜,促进林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要充分发挥村民民主决策权力,由各村委会或自然村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各级林改领导小组要深入林改现场,协助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及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明晰集体林权工作,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均股、均利的改革方式, 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通过后,依法签订和完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认真开展林权勘查、登记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及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1、审核登记、确权发证。  

     (1)登记办法。林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形式。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依照程序进行登记;林地使用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的,由林地使用者依照程序进行申请登记;林地使用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由林地使用者和森林、林木所有者按照不同的权利分别进行登记。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原则上要求户主回来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能回来的,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并附林权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并经林权权利人签字方为有效。  

    (2)登记依据。林权权利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依据::  

    ①林业“三定”时期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书;  

    ②山林权属登记清册;  

    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土地权属登记清册;  

    ④以承包、租赁、拍卖、联办等形式取得林权的合同或协议;  

    ⑤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确定林权的正式文件;  

    ⑥自留山继承、家庭分割证明材料;  

    ⑦林权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⑧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的书面委托书;  

    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⑩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村料。  

(3)审核登记。乡镇林改办外业踏勘人员要组织相关林权权利人进行现场踏勘,填写《林权登记审批表》;林改办内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审核,将审核结果(包括林权权利人、坐落、林地面积、四至边界)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0天,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市林改办提出审定意见。  

 外业现场踏查勘验时,要认真审查有关资料,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一是边界审核。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实地踏查勘验,核实相关林权权利人确定或设立的永久性标志,现场认清四至边界等,并在地形图上绘画,确认无误后,由相邻林权方和证明人在《林权登记审批表》中相应位置签名。二是面积审核。对生态公益林面积,以**相关热词搜索: 实施方案 制度改革 乡镇 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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