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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发布时间: 2022-05-17 17:30:02 浏览:

五家渠药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为加强我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各团场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药品安全工作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7〕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各团场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工作,对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加强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真正抓紧抓好;  

3、将药品安全工作列入团场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目标中,并组织考核、奖惩;  

4、建立健全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形成药品安全监管高位推动的工作格局;  

6、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药品安全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7、贯彻落实国家、区、五家渠有关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8、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药品安全的相关规定;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药品安全职责。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区、五家渠有关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安全工作承担行政监管责任;  

2.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药品安全工作情况;  

3.依法组织药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药品安全科普工作;  

5.依法对违反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6.依据职责分工对本系统药品安全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  

7.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救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安全职责。  

二、具体分工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及时、客观地报道药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药品安全科学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副部长**为该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联系人:**       电话:******  

(二)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1、负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借)柜台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和购销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挂靠等无证经营行为。  

 3、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品种的检查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等重点品种和企业的监督检查。  

  4、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和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力度;  

5、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深入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局长王修森为该局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联系人:***  电话:*****  

(三)卫生局: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重点加强市、乡(镇)、村农村医疗机构和城镇社区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  

局长***为该局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联系人:***     电话:*******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整治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依法对在本辖区内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全面审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建立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控力度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的监管力度,尤其加强对资讯类和电视购物类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和惩处。  

局长***为该局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联系人:***      电话:****  

(五)公安局:依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药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介入、依法打击有关制售假药销售网络和制造窝点的重点案件;严肃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副局长****为该局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三、责任追究  

(一)五家渠各团场、药品安全工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未履行职责按此制度追究责任。  

(二)各团场对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负总责。各团场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药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团场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药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药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未按此制度履行其职责,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政府负责人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人责任:  

1.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发生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的;  

2.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造成药品安全事故的;  

3.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造成重大药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4.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在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时,未对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和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6.在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时,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7.出于地区、部门利益阻碍干涉药品安全案件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其它与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行政责任的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尽职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团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市直药品安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团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市直药品安全相关部门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事权和干部管理权限,送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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