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峄城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5-18 08:05:02 浏览:

峄城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峄城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规范企业管理,促进高新技术型、外向型、环保节能型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入区企业管理,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发区内企业。

第二章 进驻条件

第四条 入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入区企业必须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生产等环境保护要求,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不准进驻开发区。
第六条 入区企业要有自主研发能力、技术水平较高,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入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容积率控制指标大于0.6;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绿地率控制在8%以内。

第三章 进驻程序

第八条 项目引荐单位(外来投资者)首先向开发区提交书面入区申请,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方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或资信证明等)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开发区根据企业进驻条件对项目(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论证,认为基本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提交区政府项目入区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并将评审情况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项目审定通过后,由建设环保局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选定项目位置,再由开发区与外来投资者签定入区项目建设合同书。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依据与管委会签定的入区项目建设合同书,分别向环保、发改部门申报办理环保、立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入区建设前,投资方应向开发区提供正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区总平面图、主要车间施工图纸(加盖有资质单位印章)、建设工程施工文件审查合同书、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理合同、地质勘探报告、厂区效果图、详细出资计划、资金来源及开发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条款必须在合同及厂区总平面图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缴纳相应土地款后,由开发区招商和项目管理局牵头与建设环保局会商,确定地块和面积,由建设环保局负责放线和项目落地。
第十五条 项目定点放线后,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质检、安监、工商、税务、环保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向管委会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和投产。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凡签约入区项目,须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施工手续,由建设环保局协助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办理环保、安全、节能等方面相关手续,由招商和项目管理局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建设环保局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按规定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对项目规划建设进行审验。
第二十条  凡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合同计划固定资产投资100%的项目,视为正常履约项目,可享受入区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以上的项目,由引荐单位和企业分别作出书面保证,在半年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半年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投资额度的,依法足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二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0%以下的项目,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进行项目置换,由此造成的损失企业自负。
第二十三条  入区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和《峄城经济开发区入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多占、乱占勘测定界图以外的土地,自觉接受建设环保局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对未按要求施工,多占、乱占园区土地的,由区执法局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签定建设合同后,企业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工程量,延期1个月的,由企业按照50%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延期2个月以上的,由企业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五条  入区企业应自觉依法缴纳各项税收,企业建成投产后,每年缴纳的税收额不足以支付年土地使用税的,由项目引荐单位责成企业限期足额缴纳;企业拒不缴纳的,由开发区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对项目引荐单位采取通报批评、重点管理、黄牌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入区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务求快捷、高效、优质,确保项目快审、快批、快建。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实行领导干部挂靠项目制度、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二十八条 优化发展环境,实行举报投诉制度,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快查快办”,严厉打击破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不定期组织企业参加各种技术交流、项目合作及展示、洽谈等活动,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第三十条 入区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全部配套到厂区以外,厂区以内的基础设施由企业负责,开发区可协调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积极协调入区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时,由招商和项目管理局牵头,管委会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及时解决。

第六章 企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入区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对入区企业实施政策指导和依法管理,规范对入区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和收费管理。除按法律、法规缴纳的各项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入区企业要依法及时上报各类财务、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第三十五条 入区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劳动、质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开发区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严禁企业进行土地、厂房租赁,已租赁的要限期整改,否则,将依法收回企业用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负。
第三十七条 入区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营销、财务、劳动及社会保险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入区企业因经营不善,连续停产达半年以上并无法恢复生产的,开发区督促对其闲置资产在1—2个月内进行依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入区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开发区,经批准后依法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应按时参加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开发区对入区企业实行年终考核奖惩制度,对优秀企业(法人)纳入区政府统一表彰奖励,督促企业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科学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开发区现仍未达产达标的投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按照原有协议或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热词搜索: 经济开发区 管理办法 企业

版权所有:无忧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无忧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无忧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9022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