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驻村干部是乡党委、政府联系村级基层组织和群众的重要纽带。为加强驻村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驻村工作,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局面,推进全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办法。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宣传乡党委政府决策、工作思路措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定期向所驻村党员干部群众传授农用技术、致富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条 帮助所驻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制订年度和阶段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困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帮助所驻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扶持各类种养殖业带头人创业致富,帮助困难群众提高收入。
第三条 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深入走访农户,全面了解掌握、定期分析研究农民生产生活状况和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反映村情民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 帮助及组织、参加召开村级各类会议,监督各项民主制度的落实;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协调村支两委关系;协助所驻村党组织做好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扎实开展村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保证村务公开制度规范落实和开支的合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负责对所驻村所有上报的资料、表册和各类手续等进行把关并审签后方可上报。
第五条 依据所驻村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同时对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文字资料,做到资料完备,条目清晰。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驻村的信访稳定。协助所驻村抓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排摸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台账,建立文明和谐的干群关系,为促进乡域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第七条 与所驻村支两委班子搞好团结,正确定位,摆正位置,做到协助配合有力,监督指导有方。
第八条 除配合和协助村两委会班子做好所驻村工作外,必须坚决服从和服务于乡党委、政府的其它工作安排。
纪律规定
第九条 驻村干部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实际工作日的1/3。做到“四必到”:召开村党员大会、村班子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必到;党务、村务公开时必到;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必到;村里发生急事、难事、突发性事件必到。
驻村干部实行签到制,由所驻村支两委监督。
第十条 驻村时应当填好《工作日志》或《民情日志》等并作好相关工作笔记,《工作日志》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驻村干部应在每月底将驻村时的工作笔记或相关证明驻村的材料交党政办公室备查。
第十一条 按时参加每周一次的乡驻村工作例会,如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思路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驻村干部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请销假制度。除按照机关管理制度履行请销假制度外,同时将请假情况通报所驻村。
第十二条 驻村干部下村工作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禁止在所驻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禁止用公款或村集体资金吃请;禁止参与赌博、酗酒等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项活动;禁止吃拿卡要。
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驻村工作公开制度。在所驻村以村务公开的方式全面公开驻村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村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将驻村时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存在的问题向联系该村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反馈,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驻村工作督查制度。乡纪委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对驻村干部下村时间、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抽查结果和驻村干部每月的驻村情况在乡公示栏进行公示。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驻村干部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一是驻村干部自评,占总分10%。二是驻村干部向村党员、村民代表做述职报告,由村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根据其工作实绩评分,占总分20%。三是所驻村年度工作业绩作为驻村干部工作业绩分,占总分的50%。四是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分,占总分20%。四项分数总分即为驻村干部的综合考核分。
综合考核分不足60分的,直接取消次年参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资格。
第十七条 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直接与所驻村的工作业绩挂钩,经年底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驻村干部,每月给予150元的生活补贴,并在评优评先中优先。
每年评出3名优秀驻村干部,淘汰1~2名驻村干部。
对在入村检查或抽查中,发现一次无故不到岗者,按照50元/次扣发驻村补助费;驻村干部每月每差一天驻村时间,按照50元/次扣发驻村补助费。
村支两委在驻村干部的出勤、业绩等考核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第十八条 加强驻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对不及时下村、驻村工作不负责任,尤其是对所驻村情况不明,漏报、误报、瞒报社会不稳定性因素或重要社情民意的,给予通报批评;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因方法不妥或措施不当引发新的矛盾或违反有关纪律,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工作无法开展的,取消驻村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驻村干部在驻村期间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再担任驻村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驻村干部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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