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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约谈企业负责人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5-31 13:40:03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全省质监系统约谈企业负责人工作程序,发挥约谈工作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约谈,是指质监部门工作人员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所监管的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面谈,要求企业认真处理出现的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有效整改措施,督促企业确保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  

约谈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辅助措施。  

第三条  约谈的对象为我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   

(一)产品监督抽查结果严重不合格的;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以及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  

(三)消费者多次投诉的;  

(四)轻微违法违规,要求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但整改不到位的;  

(五)轻微违法违规,经立案查处后认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约谈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决定对企业进行约谈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约谈可以采取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的形式。  

第六条  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各有侧重:  

(一)介绍我省质监部门职责,告知日常监管的实施部门和联系方式;  

(二)宣传与约谈对象有关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告知其获知有关最新法律法规的途径;  

(三)明确企业对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的主体责任;  

(四)说明约谈的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提出要求或者说明情况;  

(五)听取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质量管理概况的介绍,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指导企业制定纠正和改进的措施;  

(六)了解企业对质监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意见和建议;  

(七)其它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七条  约谈应当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企业约谈通知书》(附件1),注明被约谈企业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在约谈时间3日前送达被约谈企业。  

约谈对象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通知要求参加约谈。  

约谈地点可根据便民原则在约谈对象办公场所或其方便的地点举行。  

第八条  参加约谈的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在职公务员,并且不少于2人。约谈应当制作笔录(附件2),存入企业监管档案。  

约谈档案应当纳入执法监督检查范围。  

第九条  被约谈的企业应当在约谈后15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约谈的质监部门。  

第十条  质监部门发出约谈通知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得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0年10月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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