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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单位化”到“去社区化”

发布时间: 2022-03-27 09:38:20 浏览:

[摘要]解开转型时期城市基层社会整合和秩序建构的“结”,应该跳出“社区”。从社区居委会之外寻求答案。作为制度文本中的“自治组织”和制度实践中的“政府末梢”,社区居委会在承接城市基层再整合功能的过程中显得“有心无力”与“力不从心”。商品住宅区业主们经由“组织化”和“运动化”的维权实践,实现了从“自在小区”到“自为小区”的转变,拓展了城市基层的新公共空间。就此言之,从行政化“社区”到生活化“小区”,不仅意味着群体生活空间和价值认同的巨大转换,更预示着一种社会整合方式的深层变革,它真正实现了从“整合社会”到“社会整合”的逻辑重组。如此这般社会自组织生长和公民权发育的过程,不仅回答了“社会整合如何可能”的问题,亦解开了“由谁来整合”的“结”。

[关键词]社会整合;去社区化;新公共空间;业主;公民

[作者简介]刘威,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吉林 长春 130012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06-0063-06

在急剧转型的城市基层社会,政府部门“还权于民”的改革正如火如荼地推进,市场经济“理性选择”的力量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行政权力的退出是有限的、分步的,市场力量的渗入亦是不均衡的、渐进的,在体制比较灵活、传统力量相对薄弱的区域。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最早发生。中国的城市社区。长期处于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之中。是一个保守力量强大、与国家基层社会治理紧密相连的区域。尽管针对这些传统社会区域和组织的体制改革,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却仍残留着许多明显可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历史痕迹。国家治理的策略、社会控制的手段、地方施政的需要均通过街道一社区居委会清晰地在基层社会留下了深刻烙印。如果承认“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力明显下降”这一基本事实,那么我们必须追问。国家权力如何通过居委会这一代理人的行动和话语渗透到市民日常生活,并因此面临怎样的挑战和异动?城市基层再整合在“后单位时代”又该如何可能?

一、单位社会的终结与基层再整合的难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国家原先赖以整合城市基层社会的“单位制”模式的控制功能已逐步弱化和消逝,“后单位时代”的结构特征和社会景观渐趋显现。正处于社会转型重要关头的城市基层,大量单位职工流向社区,各类弱势群体亟需救助,诸多原子化个体缺乏联结,群体性突发事件显著增加。由于作为社会整合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单位制度宣告解体,各种社会关系、利益格局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问题的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成为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导火线,诱发剧烈的社会动荡。对于成功的社会转型而言。最重要的是整个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持续稳定。而城市基层社会的稳定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稳定的基础,是维护安定团结局面的前提。因此,就中国当下的时空背景而言,采取有针对性的社会政策。重塑基层社会的再整合机制,尽快在城市基层建立健康和谐的治理秩序是国家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随着自主性生活空间的拓展和多样化权利主体的崛起。喧嚣灵动的邻里世界取代了封闭凝滞的单位空间,日益成为多元行动者之间互动、交往和角逐的社会场域,不同力量的博弈、群体利益的表达和草根权利的申诉构成了街区邻里的生活常态。一方面,在社会民主化、生活自主化和诉求多样化潮流的影响下,城市市民本身的权益观念和自主意识有了相应增长。迫切希望参与街区公共事务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鼓励和容纳公众参与,实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和合作,是基层社会再整合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在“后单位制”下成长起来的社区各治理主体,诸如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草根团体和普通居民等,逐渐从国家与社会疏离的缝隙中觉醒,自觉地卷入街区邻里空间的权力博弈过程。在此背景下,动员社会力量,汇集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共识,为城市居民营造互助、合作、共享的社会公共空间,最终实现政府善治与社会和谐,成为单位制度解体之后基层社会再整合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新形势下。为了缓和社会张力、实现良性治理,国家对城市基层的治理重心开始由单位移向街区——市民居住区。在实践层面,我国政府已经启动了包括社区建设在内的新一轮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各个城市逐步加强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其基本倾向在于由原来的靠“条条管理”为主转变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将基层社会管理权限逐步下放给街道、社区和社会团体,使社区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和重新整合的基本载体。从此。城市基层管理轴线逐步由“国家—单位—个人”向“国家—社区—个人”转变,建立了。“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权一致、块块为主、条块结合、各方参与”的运行机制。

但是,随着国家动员、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社区建设运动的深入推进,社区在基层社会再整合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与此同时,一直扮演着政府的“脚”的角色的街居体系,也暴露出诸多现实困难,诸如职能超载、职权有限、角色尴尬和认同式微,等等。社区居委会在承接基层社会再整合的重担过程中显得有心无力与力不从心。因此,单位社会的终结和街居体制的困境。使国家在基层社会的权力延伸和权威认同遭遇到前所未有之挑战,其中最为鲜明的表现是国家权力在新兴商品房住宅区的“缺位”与“赢弱”。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基层社区,国家权力的现实“缺位”并没有社会力量的及时“补位”,更不预示着“强社会”发展趋势的兴起。尤其是尚处转型过程之中的基层社会,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全能的单位意识已经深深植入了民众的骨髓,它们自主权利意识淡漠、社会参与程度低下、自我组织能力薄弱,显见于城市基层空间的是原子化个体、分散化诉求和偶发性冲突。笔者甚至可以不顾先人之见的主观偏执而姑妄言之,由于缺乏动员和整合原子化社会的新型中层组织,处于急剧转型期的城市基层是一个“弱国家一弱社会”的双弱社会形态(刘威,2007)。国家权力的有限退出和社会力量的集体失语,二者相互交织和强化,在社区关系网络方面的表征就是社会资本的缺失。

正因为如此,国家与城市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也呈现出一幅独特的景象,既不是过去的国家强行驱动社会,亦不是一般认为的国家控制力的彻底瓦解。国家无法彻底“控制”基层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从民间的视野中完全消失,它仍旧存在于互动的框架之中,仍作为基层社会行动者的互动对象而存在。在这一背景之下,我们求解城市基层社会再整合的难题,无法回避一个关键而紧迫的问题,即由政府主导的城市基层管理社区化改革过程,存在着一个相互矛盾、彼此碰撞的内在张力:是强化基层社区的行政属性,纳入政府的行政等级结构?还是强化基层社区的民主化社会参与。走基层自治之路?这个矛盾张力背后反映的

是国家和社会两种力量在社区层面上如何互动,或者说是在现代化过程中,国家动员的政权建设和较大范围的新型社会整合方式两种社会变革力量的互动关系。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城市基层社会转型和整合的分析都倾向于采用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理论范式,就是基于上述内在张力的牵引和推动。

二、社区居委会的有心无力与力不从心

社区居委会,这个诞生于中国转型社会语境下的特殊部门称谓。被时代赋予了复杂而又矛盾的含义。社区居委会,这个联结着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中间媒介。被国家给定了城市基层政权代理人的角色。然而,就是这一居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特定地位,使居委会游离于社区空间的“中心”与“边缘”的尴尬境地,也是这一“亦官亦民”、“似官非官”的模糊定位,使社区居委会处于基层治理结构的“政权代理人”和“居民代言人”的两难处境(刘威,2009)。并且,随着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崛起和拓展,以及随之而来的业主委员会的兴起,可以预见的是,富有浓厚行政色彩的社区居委会将受到严重挤压,社区居委会的生存空间和自身权威会受到严重挑战。

“小巷总理”,这一流行于社会舆论的响亮头衔,可以说是对当前社区居委会尴尬角色的最好诠释。“总理、总理,总是要理”。在笔者调研所及之处,社区居委会的“干部”无不言及自己的难处:大到维护稳定、综合治理……条条线线伸下来的工作:小到柴米油盐、邻里纠纷……家家户户冒出来的烦恼,“小巷总理”都无处推托。千条线万条线最后都得穿到“小巷总理”这个针鼻儿里。早些年,社区管理的还是“纯居民”,而现在,社会化管理的新体制把所有原来由单位扎口管理的“单位人”都“放”到了社区。“小巷总理”们的服务对象不知道因此多了多少倍。

如果我们将视线“瞄准”社区居委会成员,不难发现,居委会“干部”有着浓厚的“官”影,他们掌管一方水土,直接面对居民个体,事无巨细,涉及方方面面,小到日常生活、邻里纠纷、社区卫生,大到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低保党建。但社区居委会成员又不是“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居委会只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没有被赋予行政权力与行政资源。由他们来承担大量“行政”职能不仅有责无权、勉为其难,而且多少有些不伦不类。事实上,现在基层社区已经逐步推行主任、支部书记一肩挑,这一举措不仅使他们肩上的担子更重,还更加模糊了他们“官”与“民”的界限。在这样的窘境之下,“小巷总理”的工作基本靠“跑不断”的腿、“说不烂”的嘴。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权力赤裸裸地运行在社区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涉人私人的日常生活,那么,现在社区居委会所有的权力已经十分有限,权力运作在日常生活中更加隐秘和策略。在现有制度安排中,居委会在行政编制上不是一个正式的行政组织,在政策定位上被规定为居民自治组织,他们所能借用的行政权威是极其稀缺的。同时,资源获取方式的多样化也使居委会对居民的控制能力极其有限。因此,在后单位时代,仅仅依靠组织化力量并不能进行充分的基层社会整合。居委会还需运用种种生活策略,利用本土性社会资源,建构一套以感情、人情、互惠和信任为基础的地方性互动网络,培育一个非正式的积极分子网络,来获取他们的合作与支持。总的来看,居委会在动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与社区活动的过程中。既借助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威,又利用自身所创建的地方性互动网络。笔者称这种动员模式为“日常权威式动员”。它是社会转型背景下适应城市社会变迁的一种新型的权力技术,既借用原有行政组织网络的强大动员力量。又利用基于人情的地方性互动网络等非正式因素,将社区居民纳入国家政权建设和基层社会整合的过程之中。自治话语与行政权力的交织使居委会具有一种模糊的身份,这种模糊身份为居委会进行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行使和非正式权力的正式行使提供了便利。

笔者曾指出,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动员与社区参与构成了后单位社会再整合的基本手段。它具有与改革前国家动员与群众参与传统一脉相承之处,延续了“居委会—典型群众—普通居民”的传统动员路径,主要是为了动员居民参与国家治理和基层整合的实践过程。而被动员的居民通过社区参与来获取福利资源。满足某些心理和精神上的需求。然而,这一居委会主导的社会整合路径拥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它的动员和整合手段没有充分的制度化资源来支持,只能依靠一些非正式策略和生活性智慧,使动员和整合过程显得有心无力。另一方面,它依靠社区典型群众、积极分子进行少数带动多数的“二次动员”。采取的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策略,因而其响应范围狭小、动员效果一般,实践过程表现力不从心。笔者以为,这一两难的悖论情境根植于制度设计的内在张力,即作为制度文本中的“自治组织”和制度实践中的“政府末梢”,社区居委会只能在政府与民间的夹缝中谋求生存、在承上与启下的联结中营造认同、在法理与情理的摆荡中维持权威。

直至目前,政府行政主导下的社区建设已经演变为社区内部的“冰”与“火”,一边是压力型体制之下的居委会“导演”的各类活动;另一边,业主只要确保现有的生活不受干扰,无所谓邻里的互动和社区活动的参与,关起门来过自己清静的居家生活。以长春市为例,该市把社区建设定位在适应城市“三个文明”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的高度来认识,以创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为载体,做好各类典型社区的培育工作,主推典型社区的示范作用,提升全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然而,即使是在东站十委社区、湖东社区、健康胡同社区、龙泉社区等为代表的各类精品、样板社区里,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也不高,邻里互动频率低,邻居之间通常只是打个招呼,上门拜访率通常小于1%。因此。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尽管现在社区建设呈现出各具特色、异彩纷呈的局面,但和长春一样,很多城市走的是一条政府主推主导的社区建设道路。在此过程中,政府一枝独秀如何变为居民踊跃参与,必定是一个难解之题。作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社区居委会因其与生俱来的角色尴尬和身份危机,正在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实难发挥社会动员与整合的治理功能。从上述分析来看。解开转型时期城市基层社会整合和秩序建构的“结”,是否应该跳出社区,从社区居委会之外寻求答案呢?

三、新公共空间的拓展与“去社区化”

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城市新型商品房住宅区不断增加,由业主自治和物业运作所萌生的新公共空间也随之兴起和拓展。当下,这一新公共空间已经成为代表国家权力的政府部门和准市场企业、基于个体利益的业主及其业委会、彰显市场力量的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公司互相博弈角逐、讨价还价的场所。在新型商品房小区发生的业委会选举、业主维权等事件成为邻里政治的重要面向。在城市基层社会再整合过程中已经获得了

越来越大的影响空间,对以居委会为中心的邻里政治格局形成了强烈挑战。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供给商品化、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推进,我国城市社会迎来了一场深刻的“居住革命”。许多人在诸多身份之外又多了一个新的身份——业主,这是指那些有能力购买商品房,从而获得了私有物业产权的人。花园、名苑、水郡、山庄、城堡,诸如此类象征着财富、权利、文化与自然共生关系的聚居地是“有房阶级”的新家园。这种商品住宅区与滕尼斯称之为“温馨圈子”的昔日社区共同体不同。也与费孝通描述的“差序格局”式的熟人社会结构有别。传统社区共同体那种基于自然情感和熟人关系的理解与支配关系,让位于基于功利计算和制度契约的利益与权利关系;不分你我的共同体情感。被各利益主体的经济理性和权利分化取代,使商品住宅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场”和诉讼的社会。伴随着商品住宅区生活的展开和业主力量的壮大,以往政府与社会、权力与权利、控制与服从、私利与公益等一系列关系结构和互动方式,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并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居民自治组织、资本组织、业主组织与居民个体之间的复杂矛盾关系表现出来。这些利益主体内部及相互之间权益矛盾生发的业主维权行为,成为凸显城市基层生活问题的特殊符号。

一般来说,在商品房小区,基本存在三个权利主体,即业主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市场关系,这种关系的维护依赖于法律、契约的规范和约束。业主出资聘请物业管理者管理小区物业,维护住宅区内的基本公共环境和秩序。受聘物业管理者则按契约规定承担社区公共管理职责,其履职状况和服务质量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的业委会监督。业委会可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从而决定继续或中断与物业公司的契约关系。商品住宅区以利益为基核的契约关系。是与产权制度和市场配置方式变革相适应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权益的组织形式与组织单位的鲜明进步。

然而,上述这种权利关系形态仅仅是一种逻辑演绎的理想类型。在信息不对称和规则不合理的现实处境下,实际发生的利益关系对处于这一利益链条最末端的业主来说,更多的时候可能不是自我正当利益的充分实现,而是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受损或“陷阱”,即“资本侵权”。因此,维护业主作为权利主体的利益。建立应有的利益相关关系,成为业主自我组织的内在动力和展开行动的真实理由。换言之,业委会的诞生就是业主促进利益关系合理化的内在动机在组织层面的体现。

作为商品住宅区内的权利主体,业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自由契约和公平交换,通过购买私有物业,取得了规则赋予的个体权利和地位,其内在的基本精神是独立性和自主性。这种权利主体地位和自主精神由商品住宅区物业私人所有的产权性质决定。商品住宅的私有产权性。使业主作为私有产权人,有权根据契约和交换原则,维护、要求和主张与权利地位相当的利益。这种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不仅反对服务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而且天然地排斥外来力量的干预。换句话说,行政化、官僚化社区居委会的动员口令并不能得到业主群体的积极响应,行政和控制导向的外部整合力量往往被阻挡在“城堡”之外。新公共空间的多数业主们游离于居委会的权力动员体系之外,更有甚者,身居“城堡”之内,却几乎从不触碰居委会的任何事务,也不知道居委会为何物、在哪里、作何用。在居委会成员眼里,这些小区业主们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每逢上门做工作,总会吃闭门羹。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经过市场转型和城市变迁的共同洗礼。沿袭50余年的居委会体制所缔造的“居委会文化”在社区仍然留有很深的印迹。但随着城市新型商品房住宅区的不断增加,新增的异质性成员对社区的文化期待很难从“居委会文化”那里获得满足。由此造成的群体分野和文化区隔便不可避免。同时,邻里政治的二元区隔还与居住空间上的阶层分化特征有关。居住空间的阶层分化并非单纯的社会分层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导致社会阶层化、社会封闭趋势显性化的重要机制。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由于受到不同的结构性条件的制约,选择了不同的居住方式和空间,这表现为,在一些生活品质十分类似的小区中,集中居住着一些在生活条件和生活机会上大致相似的人群:并且,在这样的封闭性小区中,人们逐渐养成了大致相似的生活方式和地位认同,从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产生了与居委会相隔离的相对封闭的社会阶层群体。

作为新公共空间的权利主体,尽管大部分业主具有高等教育背景、自我管理意识、公民参与理念,是理应成为社区建设运动主力的精英阶层,却往往被称之为“圈外成员”或“社区外群体”。与居委会成员、离退休人员、低保人员、志愿者、楼组长、片长等典型群众构成的“圈内成员”或“社区内群体”形成了鲜明反差。从某种意义上,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兴起和拓展,使封闭的“小区”取代共同的“社区”成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空间,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国家一元控制与全盘操纵的局面,造成了社区居委会控制和动员版图的碎片化和割裂化。理性、自主、独立的业主们在自我组织化的过程中,亦在实践着“去社区化”的过程,他们的认同空间定格在城堡化的小区而非行政化的社区。在此,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新兴崛起的“城堡”及其内部的“喧嚣”是否奏响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成为城市基层再整合的另一领域呢?

四、迈向从多元到有序的社会整合过程

商品住宅区的私有产权人是生存于特定空间中的利益相关者。居住空间的公共特性使私有产权人的独立性与共同利益的关联性不可分离,任何业主从根本上无法彻底脱离居住空间的公共性而孤立存在。这一居住生活的特质不仅是业主自我组织、重新整合的空间条件,而且是分散而陌生的业主达成集体行动可能的基本前提。商品住宅区业主们不仅拥有作为私有产权人的纯粹私人生活,亦存在交互叠加的公共生活内容。由于现代商品住宅区生活主要表现为空间聚集式生活,生活系统之中超越个体性的社会性关联日益丰富,例如公共面积的分摊和管理,公共设施的共用和维护,公共物业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等。本身超出了业主日常生活的一己之私,而具有与共同体生活紧密联系的公共性,即利益关联性。

业主在购房和居住阶段,普遍存在的诸如欺诈性宣传,合同及按揭陷阱,公共维修基金被挪用,一些共有设施、设备和公用场地被物业公司把持经营等“事实问题”,这些并不是任何业主的私人问题,而是业主共有物业所有权和收益归属的公共问题。它们与每个业主的日常生活如此紧密关联,涉及的不仅是业主日常生活秩序和个体安全问题,亦是业主共有物业的收益和分配问题,这种与个体自利性相联系的生活秩序和共有物业的收益分享问题,是与业主自利性取向高度相关的

公共问题,这正是业主自我组织、重新整合、集体行动的内在基础。正如沈原(2007)所言,业主对产权的认识、维护和抗争是一个走向公民权的过程,包括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小区自治权和公民权的维护、诉求和主张显然具有鲜明的公民权生产的意义,充分彰显了业主成为公民的社会过程。从本质意义上说。业主维权的过程变成了业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过程。并表露出强烈的法权意识、可贵的公民勇气和卓绝的民主训练,从而在实践中重建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

毋容置疑的是,后单位制下的城市社区是一种动员群众参与的“国家治理单元”,其自上而下整合社会的逻辑并没有得到基层社会的充分响应。与之不同的是,新型商品房住宅区呈现出一种社会自然发育、自主成长和自我整合的迹象。作为产权所有人,业主们对私人房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生活品质的追求、提升具有天然的要求,它内在地预设了业主利益组织化、诉求一致化和行动集体化的前提基础。在诉求和行动的过程中,业主之间不仅加强了彼此的交流、沟通和合作,而且建立起稳定的信任规范和组织网络,并形成了高度的群体认同和权利边界。由此,业主们经由“组织化”和“运动化”的维权实践,实现了从“自在小区”(neigh-bourhood-in-itself)到“自为小区”(neighbourhood-for-itself)的转变。从此意义言之,从行政化社区到生活化小区,不仅意味着群体生活空间和价值认同的巨大转换,更预示着一种社会整合方式的深层变革,它真正实现了从“整合社会”到“社会整合”的逻辑重组。如此这般社会自组织生长和公民权发育的过程,不仅回答了“社会整合如何可能”的问题,亦解开了“由谁来整合”的“结”。

当然,业主维权实践很大程度上是当前权力与市场的强势结盟所引发的一种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恰如“国家与社会”的流行分析范式所言,如果将业主委员会视为社会力量,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视为市场力量,街道办、居委会和小区办视为国家力量,那么国家、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之间的利益博弈处于一种严重的失衡状态。博弈力量的多元化和力量对比的失衡化,决定了社会本身的良性发育和自主成长必须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不过,过程的漫长并不能遮挡希望的曙光。在笔者看来,由社会、市场和国家之间博弈所带来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其最大意义在于瓦解了昔日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中心化格局。多元社会在“生活世界”的突出表现在于强调沟通理性和真诚对话。多元力量的参与、多种利益的竞争和多样诉求的表达也为整合原子化个体、重建基层公共秩序注入了新的元素和活力。可以想像的是,由博弈力量的多元化所导致的社区治理的“去中心化”和权力竞争的复杂格局,将会成为转型时期城市基层社会的常态。以街道办事处领衔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继续扮演政府行政管理的终端角色;代表有产者阶层的业主委员会正日益完善其法人资格,并在与物业公司的抗争过程中悄然觊觎社区治理的核心权力:以市场化自居的物业公司仰仗其独特的经济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掌控着居民社区生活的幸福度;而从一开始就被边缘化的社区草根团体,不仅未从这场空前的社区权力角逐格局中退去,相反正借助政府伸出的有形之手不断成长壮大。

诚然,社会力量的多元化与权力结构的有序化并不矛盾。当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商、物业公司、社区草根团体等所代表的各个社群利益可以充分呈现和相互激荡。所建构的多极权力体系愈发趋向平衡、相得益彰的时候,也就预示着一个多元、开放、有序的社会整合秩序的形成。基层社会整合的意义就在于从多元的世界中寻找平衡的支点。提供人们一个凝聚共识的空间。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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