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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尚书》初识尧舜时期的五刑

发布时间: 2022-04-10 12:09:09 浏览:

摘要:《尚书》是我国最早记载夏商周时期最高统治者活动的历史文献,书中关于政治、思想、历史、文化诸方面的资料称为我国思想文化史研究的重要源头。本文仅对尧舜时期的五刑的类别、处理方式、社会功用及后世的演变给予初步认识。

关键词:尧舜时期的五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尚书》是流传至今历史最为久远的一部历史文献汇编,记载夏商周政治、思想、历史、文化诸方面的资料,是我国思想文化史发展的重要源头,成为研究中国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乃至封建社会的一部重要古籍。书中含有丰富的法治思想,在这里我们可以寻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由产生到完善的发展脉络,而贯穿其中的具体刑罚手段则表现为“五刑”。那么究竟什么是“五刑”呢?

一、五刑概说

根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解释五刑产生并确立于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

据《尚书·吕刑》记载:“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即指制杀、割鼻、割耳、破坏生殖器和刺面五种刑罚。五刑由黄帝时东夷集团领袖蚩尤和苗民发明,一般认为华夏民族在征服苗民以后,袭用了苗民的五刑,以其为华夏的五刑。

五刑作为政治控制手段,从传说中的苗民“五虐之刑”与象刑,到奴隶制与封建制五刑,都在延续着主刑皆为五种的刑罚制度,究竟是为什么呢?深受“古代五刑说”的影响是后世学者对它的基本认识。

五刑是由五行相克而产生的。《逸周书逸文》“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不仅刑为五种取于五行,各种刑罚方法本身也是仿照金木水火土相生相克的法则确定的,这样的记述虽不无后人附会之嫌,但把法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了上古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加法的权威的愿望,也反映了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在远古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诸多现象难以被人们所认识了解,于是将现实生活中的实物加以幻想,用神化的人与物来解释宇宙间的各种力量,原始的泛神崇拜和神化传说由此产生。随生产力的发展,古人的关注日益集中于其生存发展更为密切的某种事物,渴望能够解释和掌握这类关系到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于是赋予代表这些事物的神以更大的能量,从而使泛神的崇拜出现了逐步集中的倾向,原始的五行崇拜(对水火金木土的崇拜)就是这样逐步从泛神的崇拜中独立出来的,正如夏初已具有原始的灌溉技术,这在农业生产上就掌握了五行相生相胜的自然法则,意识到金木水火土对人的特殊意义,从而产生了对五行的特殊崇拜,可见原始五行说的产生,是“金”出现以后古人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它以夏初特定历史条件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原始五行说,包含朴素辩证法的成分,以最简单的道理揭示事物相互联系及相互转化,相生相克的矛盾关系。《尚书·洪范》所载:“初一曰五刑: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润下作咸,炎上作苦,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穑作甘。”夏人大概从五行生味这一类简单直观的现象中认识到金木水火土与其它事物的普遍联系,并将它作为万能的定律得出了“五行万物之本”的结论。“五行说”在周代甚为流行,《尚书·吕刑》载:“两造具备。师从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刑。五刑不服,正于五过。”

从传说中的上古时期至清末,中国形成了独特的主刑数目均为五种的“五刑”刑罚体系。“五刑”主要指奴隶制和封建制两大类。

奴隶制五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于西周时期写入吕侯编著的《吕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五种刑法制度,主要是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适用于异族俘虏和其他罪人,黥其额使其奴,也是商朝惩戒官吏的一种刑罚;劓刑——割鼻子,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砍脚,为次死之刑,适用于决关梁、越城郭盗窃者;宫刑——毁坏生殖器,夏商周使其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适用宫刑,春秋战国时期也适用于其他场合,如用于侮辱使臣,惩罚罪犯;大辟——死刑,适用于降叛、贼寇、惯犯、弑君、杀亲等罪。

二、在尧舜时期刑罚的分类

在《尚书·舜典》中有记载舜时期的刑罚:“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依据“五行”而制定的五刑称为后代制定刑罚制度的参考模式,至尧舜禹时五刑沿而未改,只是据记载尧舜时期不实施残害肉体和生命的刑罚,而是以教化为主,施用“象刑”。

1、象以典刑

典者,常也。(《尔雅·释诂》)示人以典刑,所谓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之正也。象,第一种观点,象是象征之义,象征是让受刑人穿上不同色质的衣巾服饰,象征处于不同刑罚;第二种观点,象是画象之义,象刑是绘制受刑人身着不同衣巾服饰的画像,象征处于不同刑罚,以公布于众引以为戒,并不是真的用肉刑死刑。

《尚书·大传》说:“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犯渐。”“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唐虞象刑,犯墨者蒙巾,犯劓者丹其衣,犯膑者墨幪膑处而画之,犯大辟者,布衣无领。”

在我国唐尧虞舜的父权氏族社会里,人们惩罚罪人主要是用“象以典刑”即象刑。具体内容简言之就是用改变罪人衣冠服饰以及鞋与常人不同,用效法、象征的手段实施五种常用的刑罚代替肉刑。设象刑实质是对犯人施加精神压力而不伤其肉体。象刑以“耻辱其形”为特点的荣誉刑。

象刑说源自上古,被学者和世俗鼓吹于战国,据《太平广记》记载,以黑布缠头象征墨刑,以草梗作帽缨象征劓刑,以脚穿草鞋象征刖刑,以截短前襟象征宫刑,以穿无领的布衣象征死刑。大盛于汉代,汉代的《白虎通·五刑篇》:“五帝画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史记·孝文帝本纪》:“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汉书·武帝纪》:“朕闻昔在唐虞画象而民不犯。”

2、流宥五刑

流即放,今语谓“流放”;宥,宽宥,与赦不同,赦是全免,宥是减轻。流宥五刑同样是在尧舜时代解决五刑问题的一种方法,“流宥五刑”虽入五刑,但不加之以刑,用流放的方式宽刑。在尧舜时代,一则五刑皆可通过象刑表现,二则在氏族社会根本不存在真正的肉刑,只有象刑,不须在宽减。

在《尚书·尧典》中既是法律条文,又有执行的案例。“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把共工、欢兜、三苗、鲧分别流放不同的地方,得到应得的惩罚,天下的人都心悦诚服了。从字面上看墨、劓、刖、宫、大辟都可以减为流刑,其实不然。五刑皆可通过象刑表现,在氏族社会根本不存在真正的肉刑,只有象刑,无需再宽减。可见在氏族制社会,放逐即驱逐于本血缘团体是最重的刑罚。

3、鞭作官刑

官刑,是说鞭刑施行的范围,是官府内部上级对下级使用的一种刑法手段,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史记集解》:“为辨治官事者为刑。”

蔡沈《书集传》:“鞭作官刑者,官府之刑也。”

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庶人在官有禄者,过则加之鞭笞也。”

4、扑作教刑

《史记集解》引郑玄云:“扑,贾楚也。扑为教官为刑者。”

孔颖达疏:“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学者不勤其业,师则以夏楚二物以笞挞之。所以然者,欲令学者畏之,收敛其威仪也。”

孔颖达《尧典》疏:“官刑,鞭扑俱用,教刑唯扑而已,故属扑于,其实官刑亦当用扑,盖重者鞭之,轻者扑之。”

5、金作赎刑

《史记集解》马融注:“金,黄金也。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金以赎罪,古用铜,赤金也。

《周礼》:“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金可用以铸兵。

《淮南·汎论训》云;齐桓公将欲征伐甲兵不足,令有重罪者出犀甲一戟,有轻罪者赎以金分,讼而不胜者出一束箭,是金可铸兵,非黄金也。”书疏引郑氏驳异羲云:“赎死罪千爰,爰六千大半两,为四百一十六斤十两大半两铜,与今赎死罪金三斤为价相依附。是古赎罪皆用铜也。”意善功恶者,功谓事也,如过失杀人之类,然赎罪则死刑亦可赎。”

《吕氏春秋·荡兵》:“未有蚩尤之时,民固剥林木以战矣。”在这个时候已经用铜制造兵器,铜所尚未生产交换价值,却有很大的使用价值,用它赎罪是可能的。

三、尧舜时期的五刑在后世的演变

夏朝的刑罚制度受原始社会习惯的影响,主要以残杀生命和残害身体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实行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的惩罚制度;商朝的刑罚因袭夏朝,仍然以死刑和肉刑为主;西周初年,对大辟之刑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残害肢体的刑罚,劳役的刑罚和其他刑罚形式有了发展;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在奴隶制的五刑制度上另有籍没和罚金;秦朝“繁法而严刑”,专任刑罚,除了死刑,肉刑还有流刑。徒

刑和赎刑。西汉文帝废除肉刑,这次刑罚改革以死刑、徒刑、笞刑代替以前残酷的肉刑,成为中国古代刑罚有野蛮阶段进入比较文明的转折点,为封建五刑确立奠定基础。

《尚书》开启了我们对夏商周乃至上古时代的认识之门,同时为后世在政治、思想、历史、文化诸多方面树立了学习借鉴的典范。初识尧舜时代的刑罚制度,让我们更加理解刑罚制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阶级产生而出现的,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主的奴隶制刑罚和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封建制刑罚,从整个刑罚制度的演变来看,是一个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一个朝代的酷刑及其它残忍行为的状况即可作为本民族文化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影射标志。

参考文献

[1]《尚书今古文注疏》,孙星衍,中华书局。

[2]《今古文尚书考证》,皮锡瑞,中华书局。

[3]《尚书校解释论》,故颉刚刘起鍝,中华书局。

作者简介:高冉(1987-),女,吉林省松原人,东北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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