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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22-08-24 10:15:03 浏览:

[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权利的配置及其制衡机制,是我国公司改革实践和立法中迫切需要完善的问题,要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对策 制度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和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和代理关系。既要保证投资人实现盈利目的,又要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和发展过程中所涉及各个部分利益主体关系的制衡与协调。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是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但由于历史、经济运行规则等方面的原因,它又不同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就其本质而言,達到与国际惯例完全接轨是历史的必然。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东大会制度的缺陷。大股东通过控制会议程序,限制中小股东的发言权、质询权、知情权。制定有利于大股东的制度,限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董事会中由于没有流通股股东派出的代表,拟订的分配方案、融资方案等有可能损害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一股独大”情况突出,对控股股东缺乏有效监督,给公司治理带来负面影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达半数左右,尤其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表现突出。并且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前十位股东中存在关联关系。大股东的绝对控制,使中小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对公司的决策和治理无法施加有效影响,不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股权过分集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干预上市公司日常决策。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易形成政府过多干预公司的运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痼疾也源于此,近期进行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调查报告结果显示,84.98%的被调查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2.“三分开”、“两独立”不到位,公司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实际运作中,人事任免、交叉任职受大股东影响,如董事长候选人是由大股东组织人事部门提名,高管人员需组织部门任命,并有行政级别。部分公司董事长有交叉任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有兼职的情况。财务缺乏独立性,如将资金存放在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业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部门的指导,财务决策需由控股股东审批等。资产方面,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没有严格分开,出现和控股股东签订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的租赁等关联交易合同。业务方面,特别在持续性关联交易如材料采购和销售方面缺乏独立性,购销活动需要通过控股股东进行,必须采用控股股东的商标,租用控股股东的辅助生产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情况。

3.董事会构成不合理,定性不明。董事会构成存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或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大股东提名,清一色的董事会构成使得董事会决策难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有利益冲突时会更多的考虑控股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成员中存在勤勉尽责不够的问题,有董事既不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履行其对公司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也存在较多问题。

4.监事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监事会制度弹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经理的监督作用不够,监事会难以否决董事会决议,难以发现并纠正公司财务报告问题,难以发现并纠正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的情况。监事会成员责任意识不强。

三、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真正强化股东大会制度和权利。首先应降低国有股比例,提高法人股比例,促进国有股权法人化。其次,明确国有股权代表,合理规定起权责,改变过去那种国有股权代表的随意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2.完善董事会的组成制度和议事程序。应在立法上明确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董事和经理的权限,以消除权利混淆现象。其次,明确董事资格和董事会产生方式。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除了要保证其有独立性外,还应加强重视对董事会运作模式尤其是实物系统的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教训,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实物体系。包括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成员选拔制度、激励和约束制度、评估制度等。

3.强化监事会的法定权利,切实充分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董事、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监督职能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为保障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充分实现,制订监事会监事分工负责制度,另一方面公司董事会也充分保障监事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董事会会议也邀请监事列席,并在董事会进行重大决策之前充分征求监事会意见。监事会也充分行使独立的监督权力,密切监督董事会和经营活动,只要发现违规苗头,就及时预警。建立落实董事、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按照规定明确制定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务责任追究制度,使责权利相统一,更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完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识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一个有机的系统,要建立和完善与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治理机制,而且还要完善外部治理机制,一是发挥市场机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和调节作用,二是发挥行政机制的约束功能,强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调整与引导。三是充分利用社会监督机制,对公司进行监督。

总之,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改革实践和立法中迫切需要完善的问题,要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

参考文献:

[1]张忠军:上市公司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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