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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维护亿万中国农民经济权益的组织载体

发布时间: 2022-08-29 10:10:04 浏览:

当今之中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莫过于维护农民基本经济权益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农民究竟拥有什么经济权利,具备什么成员资格,需要什么组织保障,如何明确权利归属……却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致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农民信访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这些已成为农村社会管理乃至整个社会管理的重大难题。本文沿着上述基本脉络,研究历史演变,分析现实问题,探讨改革创新,提出对策建议。

一、历史回放

我国现行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无论在改革开放前30年还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都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长期坚持、坚定不移的政策取向。

新中国建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国家逐步实行了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农村从土地改革后短暂土地私有到成立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随后迅速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行了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所有、集中统一经营的“队为基础,三级所有”人民公社体制,“私有化”→“合作化”→“集体化”,成为这个时期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革从定额包工到联产到组、专业承包,从联产到劳到包产到户,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多种形式农业生产责任制由点到面逐步推开.直至1984年废除人民公社,所形成的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就其基础和内涵而言,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的有机结合;就其发展和外延而言,涵盖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与生产经营主体——亿万农民所建立的或紧密或松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以行政区划的村、组为基础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前称生产大队、生产队,改制后一般称经济联社、农业合作社),是在1956年基本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逐步从农民个人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后,逐步建立、发展、完善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既是政策取向所指,更得到了《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障。1984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2010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强调最多的。文件之意主要有三: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所有制的组织载体,对集体资产具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二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是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基本权益的关键之举;三是切实解决好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时间的推移,现在为数众多的地方基层干部、甚至是领导、专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什么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什么是集体财产、什么是集体经济收入、什么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等问题和概念模糊不清。

二、利益关联

毋庸置疑,亿万农民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

(一)安身立命之本。农民赖以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财产,归乡镇、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和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资产,集体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资金。

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但长期以来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据全国农经系统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超过59亿亩,其中耕地13.5亿亩、园地1.2亿亩、林地17.9亿亩、草地21.7亿亩、养殖水面0.8亿亩、其他3.9亿亩。截至2011年底,全国30个省份(不含西藏),未含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等资源性资产,共有村级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账面资产2.0万亿元,村均343.4万元。实际远不止,特别是经济实力强的村账外资产大量存在。如此庞大的农村集体资产却长期面临着“管不管、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理论与实践重大问题。因此,在新时期通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创新完善,增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二)经济收入之源。客观分析表明,集体经济所赋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农民收入最重要的来源,20世纪80年代超过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3,90年代占65%,2000年占55%, 2011年仍占41%(未含各种福利性收入)。其中,在家庭经营收入(占46.2%)中,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林牧渔业收入占75.6%;在工资性收入(占42.5%)中,人均从农村集体企业(未含有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合作企业)获得的报酬56元;在转移性收入(占8.1 %)中,从政府得到的收入占2/3,有相当部分是附加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贴,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人均140元,以及各种农业生态补偿等。农民从集体经济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占3.3%),一是分散经营收入,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或被征用的一次性补偿,以及农民住宅经营收益,包括“农家乐”等旅游农业的部分收入等;二是统一经营收入,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包括现金分配和福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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