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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党的执政方式必须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

发布时间: 2022-09-02 13:00:03 浏览:

[中图分类号]D8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1962(2003)13-0044-01

我们知道,任何改革都是以更新观念为前提的。既然党的十六大提出改革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那么实现这场改革,就必须更新观念,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要求。

1.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从市场经济比较完善国家的发展过程看,以加强立法的形式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已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社会生活中,如果法制不完备,人们的行为就没有遵循。传统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长官意志就会起决定作用。法制不完备,必然也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本质、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在立法方面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立法还需加强,质量还需提高,使法律真正被人们所信仰,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早就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只有符合社会正义标准,公正的法律,才能激发人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实践反复证明,法治意识的培养和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法制的完善程度,在于法律的质量。

2.树立法律至上观念,确立法律权威

我国的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历史证明,治理国家不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而确立少数领袖或君主的权威,以当权者个人的品德、才能和经验为转移,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导致社会的无序、混乱。江泽民同志早在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依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依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六大报告不仅再次强调这一点,而且又有新的理论突破,提出依法执政问题。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树立法律至高无上权威的决心。诚然,法律的权威不是写在纸上或者我们说其有权威就有权威,其崇高地位是在实践中逐渐确立的。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不仅在于尊重保障人权,更是为了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3.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实现、发展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贯彻三个代表,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充分阐释了权力的本源,揭示了权力的性质。江泽民曾说过:“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由此可见,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领导干部处于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岗位上,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但这决不能把它看作是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政治资本,而应当看作是为人民谋利益,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条件。如果各级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颠倒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那就从根本上背离了我们党的性质。我们都知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而要实现、发展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只能是以权力为手段,以为人民服务为目的。

4.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促使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形成

增强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应该属于思想建设的范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一定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邓小平同志也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人的社会性决定了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不仅与权力、情感、信仰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与制度密切相关。法制就是以制度形式体现出来的人类文明。实践证明,通过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制度建设,不仅可以改变无法可依、有法不循的现象,而且由于这种外在力量的长期作用,能使领导干部逐渐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当然,积淀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决定了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也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但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的执政方式的改革会有新突破,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会明显增强。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 许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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