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作文大全 >

论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争议

发布时间: 2022-09-04 14:55:06 浏览:

摘要:伴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好,同样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体育竞赛表演在体育产业中所占的比重是无法忽视的,但是对于我国体育竞赛表演的争议依然有很多,包括客体不明确、各国表演地域特征不同,对于是否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关键词: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5.065

1体育竞赛表演的概述

1.1体育竞赛和表演的概念

体育竞赛是一种带有竞争模式的竞技运动比赛,在裁判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和实现的运动员个体或运动队之间的竞技较量,是体育的重要部分组成,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是竞技体育与社会发生关联,并作用于社会的媒介。而表演在著作权法的解释术语中,指演乐曲、表演剧本、诵读诗词等直接或者间接借助设备技术以表情、动作、声音公开再现的作品,表演是通过在现场表演将作品展现给观众,表演给观众欣赏评价,而体育竞赛主要突出赛的重要性,最终决定的是结果而并非在于表演,这样看来体育竞赛与表演并没有太多的关联,所以体育竞赛表演可以解释为以体育为基础,以进行体育项目为内容,例如艺术体操、花样游泳等运动,以身体的动作与艺术的美相结合,是体育竞赛表演的完美体现。

1.2体育竞赛表演的特点

体育竞赛表演是一种具有规范性、具有规则的通过竞赛的表现方式表现出来的,在一定的要求,采用公平、公正的比赛的模式,通过速度、身体机能、力量等身体素质来进行竞技活动,体育竞赛表演中对速度力量的要求与双方对抗的激烈程度的表现,有很多是以时间为界定,以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比赛的胜负,双方的对抗将體育竞赛表演推向了高潮,已经成为体育竞赛表演的标志,尽管表演的形式不同,但是内容都是以竞赛、竞争争取名次为第一位,和表演的特点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1.3体育竞赛表演具有地域特征

体育竞赛表演在不同地域具有不同的特征,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体育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条件、不同的文化习俗,体育活动的形式也是不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体育活动也变得多样化,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体育活动形式,各国对体育竞赛表演的保护也同样略有不同。

(1)中国:乒乓球被称为国球,有很强的地区烙印,国外尤其是欧洲运动员和我国球员相比,速度明显要慢,他们更喜退台,占据体格的优势打相持球。但往往跟不上中国人的速度,前三板就被解决。因此乒联采用40mm大球、无缝新材料球,无机胶水等以降低球速,甚至提出将球桌扩大(此提案已被否决)目前中西合壁。西方开始学习中国人快攻的打法,而中国选手增强了中远台相持的能力,不过总的来说还是以中近台快攻结合弧圈球打法为主。

(2)美国:由于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把篮球场当作表现自我的舞台,通过球场实现自我价值,注重自己的个性展示,有机会就会展现出自身的技术,相对来看,比赛的过程则属于第二位,球员的自身英雄主义体现出了个体,市场主体都以各自的利益目标最大化为行动目标,美国也在尽力营造一个让球员和球迷自我表现的场所。美国人把篮球场当作自身表现的舞台,篮球是讲究的团体意识,对于个体球员来说,同样还要有鲜明的个性。

(3)英国:现代网球运动诞生于19世纪的英国伯明翰,英国的网球地域特征也同样明显,备硕防波、在战术不断创新和技术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双手反拍加强了攻击力,在攻击性上旋高球已经发展成为提高了防反能力的动作。双打中的扑抢网技术、用迅速跳起高压来对付在攻击性上旋高球等技术不断出现。在发球上网技术在场地上的运用,也推动着接发球破网技术的发展。双打接发球方的抢网战术不仅在男双而且在女双和混双中使用。这使各项攻防技术已达到很高的高水平。

1.4从独创性角度看体育竞赛表演

如今在体育竞赛表演中存在着分歧在于体育竞赛表演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客体,认为体育竞赛表演能有资格成为《著作权法》的客体的观点者,是因为近年来杂技已经被规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杂技本身就属于体育类的项目,杂技需要通过表演者展现出来,其表演者的价值才能真正的实现,否则这种创作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表演者也可以被看成是创作者之一。《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参照的是与杂技作品最相近似的舞蹈作品,而杂技与舞蹈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艺术,而且又是以表现节目为目的,而这正属于体育竞赛表演,所以支持者认为体育竞赛表演也应该加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中,在《著作权法》中表示作品要带有独创性,体育竞赛表演中的体育动作或者其他体育运动中的战术设计都带有着设计者的独创性,代表着设计者的智力成果,通过多次训练表现给观众观看成为公开的作品,表演给观众欣赏评价代表着作者的思想。而持有相反观点的则认为体育竞赛表演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指的应该是作品,作品指科学、文学和艺术等领域内具有自身独创性和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通过智力创作的成果,所以持反对观点是因为体育竞赛表演不能成为作品,因为领域不同、没有达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

2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概念

2.1概念

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备的条件: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如: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判断一部作品的独创性并非是容易的,独创性是有很低的标准;类似的作品并不能说是抄袭或剽窃,譬如翻译同一小说,或根据同一个题材写出的小说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但并不能说明是不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作品已被创作出来,能够被感知,能够通过某种客观实在的具体形式进行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3)类别:作品可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曲、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这是对作品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这种分类方法,而这些分类并未包括体育表演。

2.2客体的不确定性

我们知道《著作权法》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然而体育竞赛表演并没有同杂技一同归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最主要的是因为对于体育竞赛表演是否是作品的定义一直存在分歧,在如今提到的关于体育竞赛表演的关于著作权的文献当中基本对于体育竞赛表演是作品都持有否定的态度,根据目前国家遵循的惯例来看,体育竞赛表演并未看成作品,所以没有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3体育表演具有文艺性特征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体育竞赛表演与从前具有很大的区别,在运动员追求高成绩、极限成绩的基础上加入了艺术的元素,而如今这种要求也在不断的增大,现代有很多的体育竞赛表演形式,譬如:花样游泳、艺术体操、蹦床、跳台、跳水等,这些运动的比赛观赏性是非常大的,在追求成绩的基础上,也体现了身体与艺术的融合,展现了身体可以表现的美,同样代表了人的智力成果,例如花样游泳动作中,动作的设计者体现出了智力成果,动作的表演者将身体与艺术相结合表现出来,同样也是符合著作权的保护范畴,这也是呼吁体育竞赛表演加入著作权法的原因。

3体育竞赛表演的争议

3.1需要存在于公共领域

体育竞赛应该是一种传递的媒介,是一种展示自己的水平和训练成果的体现,应该属于公共领域之中,不应该作为私人财产,著作权明确表示保护的是个人的私权,而体育竞赛则代表着公共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太广的限制反而会对公共领域原本的宽泛变得狭窄,体育竞赛本身就是一种传递的媒介,应该让它在公共领域中传递下去而并非作为作品保护起来,形成一种私权的保护,另外将体育竞赛表演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保护起来,对于体育水平的提高是一种消极的影响,运动员对于体育竞赛表演中其他运动员的动作应该学习和模仿,各种动作都是在其他基础动作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如果将体育竞赛表演保护起来,那么体育技术的提高和创新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3.2不能复制

作品代表作者的智力成果也要反映出作者的思想,代表着是通过作者智力成果创造出来的,包含一定的情感和观点,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或者可以代表自己的一种思想,一般对于作品要求的是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应该能被复制,代表着作者的个性、创作的特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是以录音、复印、印刷、翻拍、拓印、录像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虽然如今的复制方式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仍然对于有些智力成果仍然是无法复制的,譬如体育竞赛表演虽然代表着人的智力成果,但是复制性差,例如运动员将动作表演出来只能通过录像表演出来的,但是比赛中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即兴的表演占据了很大的部分,即兴的表演不能进行复制,所以就无法推广给大众,从而也没有达到需要保护的目的,所以确定体育竞赛表演是不是作品在复制权这一项上就表明体育竞赛表演并没有达到作品的条件,体育竞赛表演如果说是作品,则应该是文学、科学等领域的智力成果,但是很明显体育竞赛表演并不属于文学、科学领域的范围内,如果想要使体育竞赛表演属于作品而进行保护,只能是在艺术领域。

4关于体育竞赛表演的建议

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角度来看,虽然体育竞赛表演代表了人的智力成果,代表了人的某种思想,但是在成为著作权法的客体的条件中,由于不可复制性和表现形式上的模糊性,所以笔者认为体育竞赛表演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客体,但是不可否认我们也应该保护体育竞赛表演的权利,但不应该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应该扩大范围,体育竞赛表演有表演者各自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保护体育竞赛表演的正当性,但不应该加入著作权保护,应该独立的保护体育竞赛表演,这样才能更有效、公正的使我国的体育竞赛表演有序的发展,在加强规范的同时,也做到“放和管”的相辅相成,不能在放的过程中,一放到底,使表演市场失去了规范的程度,也不能管的严重,使表演市场缺乏了活度,要做到双管齐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我国体育竞赛表演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2010.

[2]孔伟.我国体育竞赛表演的法律性质探析[J].当代体育科技,2013.

[3]陈云开,俞继英.我国体育竞赛表演业宏观环境分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3,(27).

[4]湯卫东,于善旭.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属性研究[J].天津体育学报.

[5]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相关热词搜索: 体育竞赛 著作权 争议 表演

版权所有:无忧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无忧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无忧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9022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