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作文大全 >

企业“上下班时间不固定”不是职工工伤免责理由

发布时间: 2022-09-06 12:50:02 浏览:

今年52岁的农民工李国兵于2004年2月19日进耐可公司工作,工种为拉砖坯进窑。高温期间,该单位对职工上下班时间没有严格规定,而是根据班长的召集和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工作时间的。2004年7月28日下午4时30分许,李国兵和其他拉砖坯的工人一起在砖窑门口等待叫号拉砖坯进窑,在第一趟砖坯尚未拉进窑门时不慎被倒下的工作着的鼓风机(无防护罩)风叶击断左手肘部,虽经治疗,但还是落下了残疾。他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单位认为因为单位“上下班时间不固定”,不能确定他是工作时间受伤,不同意给付他工伤待遇。

2004年10月18日,李国兵无奈向丹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丹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调查核实,并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了李国兵工伤认定的决定,可是耐可公司不服,向丹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丹阳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丹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耐可公司又于2005平4月14日向丹阳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把工伤职工李国兵和丹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丹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丹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规正确,并于2005年7月作出判决:驳回耐可公司要求撤销丹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国兵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耐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李国兵不是在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当时尚未到上班时间。李国兵不是在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出事地点即放置鼓风机的窑门并不是进窑的窑门。李国兵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无关,不具备法律上的工作原因,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工伤认定。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串发时,李国兵班组人员基本到齐,在等待叫号进窑,其受伤时间应属工作时间,鼓风机虽不是放置在李国兵进窑的窑门口,但在上诉人的窑场区域内,李国兵受伤应属在工作场所。上诉人工作场所中的鼓风机缺乏防护措施,致使李国兵受伤,其受伤应属工作原因。故李国兵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上诉人认为李国兵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发生事故,造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该条例第六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办公宣 杨维松 邮编:212001)

相关热词搜索: 工伤 上下班 职工 固定 免责

版权所有:无忧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无忧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无忧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19022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