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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 2024-02-18 18:16:02 浏览:

篇一:《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了一些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接下来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是指因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各类专门人员。具体用工方式为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两种。

  第三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的定义见通纺院〔2011〕192号文),其家属可放宽至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具有正高职称的本校教师家属和对学校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各类人员的家属可等同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学校急需,而引进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困难的人才,可放宽至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五)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采用人事代理用

  工形式,其他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即教育雇员)。

  1、取得博士学位的;

  2、被学校认定为高层次教育雇员的(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职称);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且本科和研究生均就读于原“985”或“211”高校的;

  4、退伍军人等按国家政策需安置的;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的定义见通纺院[2011]192号文)的配偶或对学校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家属,并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同时由学校党委会认定的。

  第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教育雇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人才派遣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派遣机构是南通市人才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聘用合同有效期内的代理费、派遣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章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设岗范围

  第六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的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含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

  第三章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招录程序

  第七条

  各部门在岗位核定数范围内,每年年初申报岗位需求计划;人事处核定年度全校岗位需求计划,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学校通过市人才网和校园网等向社会发布招聘岗位、岗位要求及用人形式等信息。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招聘考核小组由人事处聘请校内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应聘人员的直系亲属及其它按规定应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考核组专家。对照岗位需求,对应聘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资格条件、能力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差额选聘。学校监察审计处全程参与招聘工作。

  招聘考核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笔试与面试两部分。时间为每

  年7月或8月。应聘人员须先进行笔试,考核小组负责相关岗位招聘的笔试命题,人事处具体组织笔试,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须同时参加试讲。

  第十一条

  人事处组织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十二条

  人事处汇总考核和体检结果,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拟聘用名单。

  第十三条

  在校园网公示拟聘用名单,并由人事处负责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家属、学校急需的紧缺人才等人员的聘用,经人事处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一经录用,即与学校或人才派遣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书》。其中,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教育雇员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明确聘用期限、试用期、聘用岗位、工作内容、工资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以及争议处理等。

  第四章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在聘用期内实行绩效工资,其工资由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在岗津贴四部分组成,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教育雇员待遇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的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在岗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并逐月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按10个月计发(2月、8月不发放),平时每月发放标准的70%,余额年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非应届毕业生首次聘用实行二个月的试用期,应届本科毕业生首聘实行12个月的见习期,应届硕士研究生首聘实行三个月的初期,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期间,教育雇员基础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岗津贴按相应等级一档的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人事代理人员按在编人员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

  教育雇员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不具有学士学位的雇员定为初级雇员一档;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雇员定为初级雇员二档;取得硕士学位(无研究生学历)或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定为初级雇员三档;硕士研究生(具有学历、学位)定为初级雇员四档。其他教育雇员首次聘任除特殊约定外,均执行相应等级一档。人事代理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按在编人员相关规定定级。

  第二十条

  教育雇员校龄每满三年,可在同等级内晋升一档。

  第二十一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在定级、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聘任、考核、奖惩等方面与在编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受聘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进行短期培训。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如脱产学习,须经学校同意,履行相关手续,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完成和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作出安排。

  第二十四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在聘期内有权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党团费、工会会费,履行党团员及工会会员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

  第五章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由人事处和用人部门共同管理。人事处负责审核设置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岗位、审核发放工资、评聘职称职务、组织年度考核。负责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扣缴社会保险等;会同人才派遣机构负责教育雇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鉴证,社会保险的缴纳,档案管理等人才派遣管理工作。用人部门负责制订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业务能力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绩效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用人部门负责依据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

  确定的工作任务对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个人档案,并将作为工资等级晋升、续聘的依据。考核优秀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的优秀标准另行奖励。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2个月,用人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的工作和考核情况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是否继续聘用的意见,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和人才派遣机构。聘期内解除聘用关系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编制外正式用工人员因待遇、用工等问题与用人部门或学校发生争议的,可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诉。对人事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依据《聘用合同书》相关条款向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雇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XXX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雇员工资标准(新)

  等级

  档次

  岗位类别

  基础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元/资

  月)

  (元/月)

  奖励性绩效工资

  (元/月)

  初级

  一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教师

  专技、管理

  700700850850900900100010001200120013501350150015001600160017001700180018001800180019001900190019001900190010001000100010001200110013001200140013001600150018001700在岗津贴

  (元/月)

  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80380400400420420二

  三

  四

  中级

  一

  二

  三

  XX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

  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理

  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四)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

  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计划,监督编外聘用人员的程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七、其他事项

  (一)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xx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

  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

  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二)补贴性养老金;(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

  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

  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办法函[1995]8号1995-4-5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巡警编外聘任制工资待遇

  1、工资标准:

  (1)巡防员岗每月工资为2737元(含岗位、绩效工资等)+工龄工资50元/月(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从50元开始,每满一年递增50直至250元止);(2)接警员岗每月工资为2537元(含岗位、绩效工资等)+工龄工资50元/月(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从50元开始,每满一年递增50直至250元止)。

  2、绩效工资总额在不超过限额(基础数乘以单位总人数)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根据日常考核情况可以在绩效工资基数上下浮动。

  3、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为受聘人员缴纳“五险”,个人部分由应聘者个人承担。

  4、录用人员须服从岗位安排,服装、装备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供。

  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一)编外人员工资。

  编外人员试用期工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试用期满后,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奖励工资可由各单位根据对编外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完成等情况的考核,酌情在标准内调整。

  1.基本工资。编外人员基本工资600元/月。

  2、岗位工资。

  (1)一类岗位(公安协警、特殊工种岗位人员、高危作业人员、特种车辆驾驶员):600元/月;

  (2)二类岗位(协管员、缺编替岗人员、班组负责人、窗口服务人员、驾驶员、厨师):450元/月;

  (3)三类岗位(打字员、网络监管员、仓库保管员、档案资料员、接待服务人员):300元/月;

  (4)四类岗位(清洁工、收发员、门卫、其它人员)200元/月。

  3、奖励工资。

  (1)技术(职称)等级奖励。普工60元/月,初级工100元/月,中级工(员级)140元/月,高级工(助级)180元/月,技师(中级)220元/月、高级技师(高级)260元/月。未取得技术(职称)等级的按普工标准执行;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称)的,可自下文通过(聘用)的次月起执行。

  (2)服务年限奖励。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聘用且有劳动合同证明的编外人员,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每满1周年后增发20元/月(最多不超过10年)。

  (二)编外人员补贴、福利及相关待遇。

  1.驾驶员交通里程等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2、编外人员的降温费同在编在职人员标准发放。

  3、公安协警执勤补贴260元/月。

  4.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制度,并明确考核奖。年度考核合格者,考核奖可在2000元/年标准内发给。

  5.编外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6、编外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7、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编外人员双休日工作的,应安排其补休。

篇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

  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

  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

  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管理编外聘用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2006年12月19日印发

  校对:姜广利(共印50份)

  第二篇: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乙方工作岗位为护理,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元。

  (三)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购买五险,其中工作满五年,五险由单位全额缴纳,未满五年的单位和个人各自负担50%。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

  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

  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省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所编外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省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健康教育所编外聘用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省所核定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根据需要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形式

  第四条

  聘用人员分为单位自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单位自聘人员是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单位从劳务派遣单位接收的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范围为单位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主要岗位分布为影视制作人员、办公室文员、驾驶员、保洁员、炊事员。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编外人员聘用实行申报制。用人科室提出聘用申请,经所长办公会核准后拟定聘用简章,并通过所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其中,需用劳务派遣的人员,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公司)联系。

  第九条

  用人科室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学习或就业简历、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获奖证书等能反映自己专业技术水平的有效证件或业绩证明。

  第十条

  对资格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和体检后确定聘用人选。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签订《劳动合同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工资

  第十二条

  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部分,不同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半年或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由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对专业技术的熟练程度,相应的与工勤人员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上适当拉开差距。

  第十三条

  工资的支付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工资依据本人的出勤和聘用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加班费。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月底支付。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四条

  全日制自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并按规定比例

  —3—

  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同时享有单位同类在岗人员的福利。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参保,并由本人及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之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聘用人员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同类在岗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聘用人员提供与公司同岗位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单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供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并做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科室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请假等严格按照《省所考勤制度》执行。

  (二)非全日制聘用人员出勤由双方合同约定。

  (三)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

  —

  4—

  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日平均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基本工资的90%发放,不享受当月各种福利、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等;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基本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5—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

  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受聘人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因工作致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6—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七条

  聘用期内发生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小编推荐]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后勤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实行局领导班子选聘、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单位选聘、局领导班子决定的原则。非经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临聘人员是指在我局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等部门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厨师、餐厅服务、采购、保洁、保安、水电维修和会务管理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不参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后,由用人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进入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牵头组织。

  第六条

  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的聘用人员,由局领导班子根据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总数,经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纪律观念强,无违法犯罪和加入法轮功等

  邪教(非法)组织记录;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上限年龄视工作岗位要求具体限定;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经县委办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考评、体检、政审等。应聘人员须向局综合股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初审后,填写《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送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条

  市公安局机关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支付,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聘用人员等同。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的,局委托综合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视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须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县就业局、局综合股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三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

  第四章

  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予以辞退,辞退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招录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一)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及调动,经教育不改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将涉密文字材料、电子介质、信息载体等工作物品带离单位的;

  (五)影响机关形象、声誉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工作期间,年终考核累计2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和拘留的;

  (八)连续旷工2天、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九)请事(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因公负伤外);

  (十)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其它工作岗位又不胜任或不服从安排,或者没有其他岗位可调整的;

  (十一)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的;

  (十二)不按规定缴交医保、社保的。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办理有关手续,工作交结清楚后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对聘用人员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部门书面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续签《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必须加强对所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聘用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聘用人员考评制度,对聘用人员的遵规

  守纪、出勤、绩效等进行日常考核,并于年终将考核结果报局综合股。

  第二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聘用人员由分管领导、综合股和分管股室负责进行考察,每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作为实施奖励、解除聘用关系和终止聘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聘用人员管理档案,由综合股管理。归入聘用人员档案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核表》、体检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审批表、考核材料、解聘(辞退、辞职)材料等。聘用人员离职后两年内无劳动争议的,经综合股研究批准,可不保存该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试行。

篇三:《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XX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XX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XX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XX及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XX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第五条XX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未经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五)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开考比例,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六)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式;

  (七)拟聘人员名单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招聘方案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后,在XX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可以同时在XX微信公众平台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九条XX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以参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以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篇四:《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

  聘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

  (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

  (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

  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外);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本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建档立卡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

  第四章

  聘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编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聘用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编外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编外用工指标初审后,由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

  未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编外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编外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

  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

  人社局根据相关会议,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用工派遣,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县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严格组织报名、审查、考试(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教育、卫生、市政等编外用工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和用工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审组,对招聘形式和过程进行核定监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县财政承担,由用人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按程序核准后,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第六章

  劳动合同及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机关和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原则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工资待遇(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区、市相关文件要求或县委、政府会议决定发放(原则上参照**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2倍进行发放);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薪酬标准参照在编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消防员工资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不列入本办法。

  第十六条

  在册编外人员工资实行统发,每月由县财政局根据实有人数统一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用工单位依据外聘人员平时考核及出勤情况填报外聘人员月工资清单,签字确认无误后,再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编外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调解,或提起诉讼。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要经常组织编外聘用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的素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形象。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对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共同管理,用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县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编外聘用人员续聘、工资待遇与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用工管理第一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编外人员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于违反规定聘用的编外人员,若已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终止合同或不予续聘,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实际使用编外聘用人员数量、人员类别、薪酬待遇、社保费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报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聘用人员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并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用工单位工作连续开展。

  第二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用工单位退回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在合同履行期内的编外人员,若存在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清退;

篇五:《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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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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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要求: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以下岁。特殊岗位经批准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年龄。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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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情况;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综合情况;纪律: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守各项纪律与规章制度情况。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时间安排与基本程序。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进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述职;2、用人单位(部门)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测评;3、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各单位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并予以公示;4、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复核和申诉。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计算为累计聘用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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